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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管局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查验留存制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1 22:43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

  本报记者 姚炎中报道

  近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郑州市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更好地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郑州市房管局决定于2011年10月起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查验留存制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存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送商品房预售方案时,应将拟定内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文本样本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针对容易出现合同纠纷的条款,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签约文本样本进行认真查验后留存。

  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查验留存后,买受人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要注意查阅售楼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样本,并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解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查验留存制度的主要内容有: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的合同签约参考文本,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定签约文本时参考使用。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签约文本进行认真查验后留存。

  据郑州市房管局市场处王光乾向记者介绍,目前郑州市现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已经不能适应现在房地产发展的需要。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查验留存的目的,就是充分发挥房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监管,提高商品房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保护买受人合法权益,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促进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房地产企业提供的签约文本经查验留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应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供购房人查阅;购房人签约前要求提供签约文本及附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提供。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销售中,必须按照已公示的签约文本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不得随意删减或更改签约文本的条款及附件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签约文本内容确需更改的,须将修改后的签约文本重新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留存并公示后,方可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备案摘要通过郑州市商品房合同联机备案系统一并上传;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确认时,应加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及附件约定内容的查验,对与留存签约文本内容不符的,退回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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