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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延至2015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2 05:35 来源: 金融时报

  庞东梅

  本报讯 记者庞东梅报道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明确相关问题。

  通知明确,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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