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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预付卡管理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9 06:36 来源: 金融时报

  牛娟娟

  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记者牛娟娟报道为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提出,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和受理”或“预付卡受理”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预付卡发卡机构和受理机构。

  《办法》指出,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在期限方面,《办法》提出,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不挂失,可设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

  《办法》要求,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含)以上人民币,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购买预付卡不得使用信用卡。

  《办法》还就预付卡的使用、充值和赎回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指出,预付卡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本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等方式进行充值。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规定的资金限额。

  《办法》严禁以下充值行为:记名预付卡向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之间相互充值;充值卡以外的预付卡向网络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向银行账户充值、转账;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之间互相充值;电话卡、移动充值卡、公交卡、游戏点卡向预付卡充值。

  《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应制定专门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章程以及购卡协议格式条款,并于预付卡业务开办前至少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备。本办法发布前已获准办理预付卡业务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发布后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预付卡业务开展情况。

  央行表示,单位、个人于2011年11月5日前可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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