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间借款怎成非法吸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31 14:52 来源: 《浙商》Front Line 前线
企业民间借款怎成“非法吸储”
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名成立,冯光成将面临最高可为10年的有期徒刑。
文 │ 本刊记者 张玲玲
9月22日,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二楼1号审判庭内,落座半数。
2010年9月2日,光宇集团董事长、浙江玻璃(00739.HK)创办人冯光成即被绍兴县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此后在公众视野里销声匿迹。这次庭审为其首度公开露面。
旁听者多为浙江玻璃(以下简称“浙玻”)员工与冯氏家人。此前庭审消息一直处于封锁状态,更有消息指会“不公开审理”。
冯光成刚逢60岁生日。他身着深蓝色西装,身形高大,但俨然已有老态。同时被推上被告席的还有浙玻副总经理宋宇、许炳校、谢勇、李国军等浙玻旧部。
单位与个人犯罪之争
庭审伊始,控辩双方即陷入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争论中。
公诉机关公诉称,冯光成在2005年至2009年担任浙玻及光宇集团董事长期间,以支付月息2%-12%的高息为诱,以周转银行贷款为由,向100多家单位及个人等社会不特定人群大量非法吸收存款,变相吸收资金47.978亿元,支付本息41多亿元,至今仍有16亿余元本息尚未偿还。
辩方律师首先指出,冯光成涉案过程中,始终以公司而非个人名义借贷。因此其虽存在借贷行为,但事实行为均由单位完成,故公诉单位只诉个人而非单位颇显蹊跷。辩方律师同时指出,起诉书显示,另有多名光宇高层涉案,但公诉方均未对其起诉,显然有失公允。辩方律师追问:“究竟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公诉人回应称,光宇集团和浙江玻璃两家公司均构成犯罪,但控方有选择起诉对象的权利。
对此,辩方律师称:“公诉人认为有权选择被告人,甚至是哪一个被告人的说法,非常不严谨。且既然单位犯罪都存疑,何来指控单位直接责任人?如果要审理非法吸收综合存款一案,必须将两家单位都列入诉讼。如果单位不构成犯罪,整个前提已经不存在,那么单位其中的工作人员何来犯罪之说?如果五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公诉人也承认单位犯罪,那么单位为什么不成为被告人?”
起诉书显示,浙玻的债权人包括兴盛控股、银羽家纺、兴盛针织、大盛贸易、兴诚机械制造等公司及个人,冯光成个人借款达112717.4979万元,本金余额59242.9379万元,但这一数据被冯光成当庭否认,他认为至少有6亿元左右是“替人背债”。
2005年12月,浙玻始现资金问题,时任浙玻总经理的刘建国出面,向其多年好友元垄控股董事长章金根借款,当时约定为帮忙性质转贷,并无利息。2007年下半年,因借资金庞大,刘建国再度出面,向元垄借款28000万元,约定利息为3%至4%。2008年5月,元垄要求还贷,浙玻方表示资金周转困难。元垄方引荐冠华贸易、庄成投资、兰博纤维等为其下游借款对象。公诉方认为,浙玻借贷实则已公开化。
争议“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2008年10月,浙江省政府专门就杨汛桥企业的重组问题,主持召开省级银行业协调会;10月13日,绍兴县专题召开县内银行行长会议,县内各家银行出台“不随意抽贷、不附加担保抵押条件、不增加企业贷款负担”为主要内容的同业协会公约。
在港上市的浙玻停牌之后,地方政府一度积极促进破产重组工作。新湖集团、中国建材都与之有过深度接触,但旷日持久的谈判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浙玻重组再度陷入僵局,地方政府态度发生改变。随后冯光成即被警方监视居住。2011年初,绍兴县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罪名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吴英案伊始,对于民间借贷是否涉刑的争议即甚嚣尘上。《刑法》对脱离主流的金融供应体系而存在的集资行为,确立了两个罪名,其中之一即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与非法集资罪之间,两者以是否存在主观占有为目的划分。
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坚在接受受访时认为,单就非法吸储这一罪名而言,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熟人社会体系下的现金往来,无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容易造成纠纷,但理应属于民事范围。
“首先是对于‘公众’的认定。何谓不特定人群?利息又该如何计算?”他道。
为什么是现在
冯光成庭上自陈,宏观调控政策下来之后,3个月内银行骤然抽贷24亿元左右。大失血的浙江玻璃如“遭遇心肌梗塞”,冯光成不得已一而再、再而三选择通过民间高利贷残喘求生。其所借贷款主要为维持公司生产正常运行,但是到后来,贷款只够周转利息,无底洞再难填补。
“玻璃生产线有其特殊性。一条玻璃线的建成需3-4亿元左右,但是玻璃线一旦停下,便需要半年多时间方能重新起火。所以必须维持生产不停。”浙玻重组负责人朱国庆解释。
庭间冯光成再三表示:“光宇集团2000名员工嗷嗷待哺。如果不是为了公司和员工,我有什么理由去借贷?我现在手里还剩下些什么呢?政府说借高利贷是饮鸩止渴,那么银行不肯放贷,又要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告诉我哪里还有第三条路可以走?”言至此,他数度哽咽,双手颤抖。
瑞丰光电董事长龚伟斌亦感同身受。他形象地比喻说:“成本压力与融资压力并行,中小企业本已命悬一线。原先打算只是当作银行贷款拿不到时的过渡期资金使用,等到最后一线希望破灭之后,你终于发现,你拿到的只是一针安慰剂。”
而浙江义乌企业主王永涟怀揣着房产证、企业购销合同、信用证等贷款抵押物跑遍了当地的三家银行,终于失望而归,觉得“一点出路也没有”。他能够理解冯光成的无奈和悲凉:“在法律界定模糊,集资行为本身具有诸多复杂性的情况下,既然金融体系本身一直处于相对扭曲状态,既然国办的机构根本不愿意让信贷流向大量的中小企业,既然民间借贷以非法的身份尴尬地承担着民间资金主要供应者的重任,我们为什么非要通过一个又一个企业家的罪罚和血祭去改变当前的金融政策?如果主流的金融机构能够满足民间经济的融资需求,谁又会选择饮下高利盘剥的那杯毒药?”
有接近冯光成人士称,集资多发生于2005年之后,为何这么多年相关方面都未启动所谓的“非法吸储”调查,而偏偏是现在?若这一罪名成立,冯光成将面临最高可达10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