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燃油附加费调整最后期限为11月5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2 11:00 来源: 南方周末近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联合印发通知,自1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通知明确规定了“5日”期限。10月31日,南方航空在其官网发布通知称,自11月5日(出票日期)起,国内航段(包括国际航线国内段)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按70元征收,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征收130元。
据《新京报》报道,多家航空公司10月31日已收到通知,自11月1日零时起,国内航空公司从中航油采购航油的综合成本从10月份的7503元/吨下调至7279元/吨,下调224元/吨。9月份,航油综合采购成本从8月份的每吨7785元调至7670元,下调115元。两月累计下降已超过250元/吨。根据发改委公布的燃油附加与航油价格联动机制,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通知同时明确,当综合采购成本调整影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提高时,航空公司如决定上调燃油附加,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
这意味着,截止到11月5日,各家航空公司均需按照通知规定下调燃油附加费。
据《第一财经日报》消息,200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印发了《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允许航空公司在不超过按公式计算的最高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2011年7月,国内燃油价格开始实行一月一调。在过去的两个月,国内燃油价格两次分别下调,国内航线的燃油附加费也随之两次分别下调10元/人。
以中国国际航空为例,9月份航油综合采购成本下调115元,根据每月一调的规定,10月份国航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费每航段由人民币80元下调为人民币70元,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费不变,仍为140元。
此次,发改委与民航局完善了联动机制,要求当航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同时规定对特殊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尾数处理办法。按规定减半计收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标准时,对不足10元的个位尾数,由现行“四舍五入”取整到10元改为舍去尾数计收。
发改委方面表示,此次调整旨在减少燃油附加的调整频率,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保护旅客合法权益。截至目前,仅有南方航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有关通告,表示自11月5日起所有航线燃油附加费下调10元,减半计算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的燃油附加费标准为: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70元。(上官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