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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卖理财产品:“卖者有责”何以如此重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5 07:22 来源: 金融时报

  牛娟娟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百姓财富意识的增长使得投资理财需求大大增加,快速发展的银行理财市场日渐成为投资的重要渠道之一。然而,从两三年前一些银行理财产品发生巨亏引起国内外市场轩然大波之时起,理财产品近年来的一系列令人失望的“零收益”、“负收益”等现象,使得不少投资者在损失了真金白银、深切地意识到“风险”二字分量的同时,也对理财产品的宣传、销售方式和信息披露提出不少质疑。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作为“卖家”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诸多规范细则,“卖者有责”原则再次得以强调。

  事实上,管理层针对银行理财产品加强监管之举并非今日开始。2005年,为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部门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强调商业银行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公布理财计划投资的详细情况。几年来,上述规章为加速发展的银行理财市场提供了政策保障,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银行理财市场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诸多问题。

  为何强调“卖者有责”如此重要?一般来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本着“买者自愿、风险自担”原则,因此从理论上说,一旦发生风险,银行没有理由承担相关责任,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财富缩水现象不应归责于银行。然而,当前我国国内银行理财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投资者理财知识相对匮乏,风险意识也很薄弱,加之不少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销售、信息披露等多方面还存在不规范,在产品推介时存在“重收益、轻风险”的现象,理财产品说明书也常常突出产品“优势”和“预期收益率”,而不重视风险提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也常常强化“预期收益率”,甚至为了揽储等目的“诱导”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致使投资者在“只见其利、不见其弊”的情况下购买,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财富缩水现象,投资者将亏损责任归咎于银行也就不难理解了。

  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具有天然的专业优势,在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起到引导作用,所以,强调商业银行“卖者有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效果,让百姓买得明明白白,真正实现“买者自愿”。

  记者注意到,“细致、可操作”是销售管理办法的主要特色,这一特色也从实际操作层面对“卖者有责”原则提出了要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还就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信息披露、不得进行高息揽储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如在产品的名称上,《办法》要求,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这些规定将一扫往日的‘模糊地带’,要求明确标示产品的主要投向。”工行分析人士说:“‘细致、可操作’的特点将以更加清晰、明确的要求确保曾经的许多不规范操作现象今后得以避免。”

  “更为重要的是,‘卖者有责’也要求银行应更加主动地将投资者教育放到与产品销售同等重要的地位,即要求银行认真做好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办法》的出台表明了监管部门的决心和信念,而从银行操作层面进行规范和细化,无疑找准了当前我国理财市场诸多问题发生的源头。长远来看,也只有保护和规范了市场,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才能真正实现银行与投资者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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