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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客户备付金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5 07:23 来源: 金融时报

  牛娟娟

  第三方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数额巨大,企业运作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而这些资金都来自广大消费者,一旦资金被挪用、转移,则会产生巨大社会影响。因此,安全稳妥地对这些资金进行管理,不仅是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支付产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记者牛娟娟继上周央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后,央行日前又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被市场评论为“促进支付产业规范发展的又一力举”。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近些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支付机构数量多,产业规模日益壮大。而随着交易规模与日俱增,非金融机构处理客户资金的规模日益庞大,客户资金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著,其安全问题需要高度关注。第三方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数额巨大,可能被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或其他活动,加上第三方支付企业运作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而这些资金都来自广大消费者,一旦资金被挪用、转移,则会产生巨大社会影响,后果很严重。因此,安全稳妥地对这些资金进行管理,不仅是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支付产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来自银行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事实上,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尚未获发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之前,管理层就发布过关于加强对客户备付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但是内容尚不完善,也未形成体系。2010年6月至9月,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第三方支付行业结束了原始成长期,被正式纳入国家监管体系。随着第三方机构“获牌”,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正规化管理的需要也日益显现。

  “目前,第三方支付的资金规模已超过万亿元,但关于备付金的监管办法仍处于真空地带。”来自工行的分析人士表示,“去年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且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办法》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但对于这笔‘沉淀资金’的管理还没有进行详细明确。此次发布的《办法》,界定了相关定义,并从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监管等各个角度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进行了明确,它的出台意味着监管从此进入了规范化;而规则的逐步完善和制度的透明也将切实起到防范风险、强化资金管理的作用。”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等条件。“对银行的资质进行规定和要求,主要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郭田勇表示,“资质优秀的银行由于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因而可以切实履行起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的管理责任。而获得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存管资格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存款规模等都会带来有利影响。”

  郭田勇进一步表示,对获得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存管业务的银行来说,支付清算所带来的中间业务收入如账户管理费、结算支付费用等,有利于优化以存贷利差为主的银行盈利比重。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存管业务还会填补银行流动性。从长远看,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存管业务对银行自身特别是电子银行业务也会带来影响。在支付企业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将呈现良性发展态势。因此,《办法》的出台,会在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少商机。

  “从此次发布的《办法》看,防控风险的监管理念处处得以体现。”上述银行分析人士称,客户备付金必须与自有资金实行分离,实行专户管理,并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备账户开立情况,建立客户备付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以清晰反映资金流入、流出情况等管理思路在《办法》中都得到了体现。如《办法》指出,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确保其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且其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这就有效地防止了资金被“冻结”或专门用以获得利息收入。又如,《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客户备付金,除按规定可直接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外,不得直接进行其他跨行资金划转。支付机构确需进行其他跨行资金划转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此外,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专户存放支付机构按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

  《办法》明确,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使用要求不同,划分为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仅限于支付机构通过现金或行内资金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以及通过行内资金划转的方式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备付金汇缴账户仅限于支付机构通过现金或行内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此规定有效地筑起了‘防火墙’,使得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一‘入’一‘出’清晰明了,杜绝了风险在内部滋生。”郭田勇表示。

  对于《办法》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低于其接受的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50%,工行分析人士表示,“这就确保大部分资金能够保管于受管理的账户内,而不会在监管视线以外游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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