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 央行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5 07:23 来源: 金融时报牛娟娟
本报北京11月4日讯记者牛娟娟报道央行今天发布公告称,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明确,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等条件。
《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可以以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并开立相应的备付金银行账户。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确保其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且其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办法》明确,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使用要求不同,划分为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均为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仅限于支付机构通过现金或行内资金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以及通过行内资金划转的方式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对于同一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只能在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同一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之外的其他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均为备付金汇缴账户。备付金汇缴账户仅限于支付机构通过现金或行内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还明确,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低于其接受的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50%。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为最近30日内支付机构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的日终平均余额。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客户备付金,除按规定可直接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外,不得直接进行其他跨行资金划转。支付机构确需进行其他跨行资金划转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专户存放支付机构按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该银行账户名称应当注明支付机构名称和“风险准备金”字样。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了5个以上备付金收付账户的,自第5个备付金收付账户起,每新增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其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依此类推,直至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达到100%止。
《办法》还就备付金银行、备付金银行账户、监督管理、罚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公告称,各单位、个人可在2011年11月12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