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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规重拳抑投机 律师呼吁建立追责制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3 00:59 来源: 中国经营报

  张建峰

  11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的六个方面:其中新增两个退市条件、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等六个方面。

  对此,市场投资者提示,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将会改变市场各方的思维模式,促进创业板回归理性。同时,投资者也呼吁尽快建立退市追究制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促进投资思维转变

  《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市场关注的一点是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目前,在主板市场中,不少企业虽然处于暂停上市状态,但如果其通过资产重组或者政府补贴等形式,仍然可以“起死回生”,投资该类公司的投资者都存在一线生机,甚至可能会出现大幅获利的情况。

  历史有迹可循,在2009年第一季度,王亚伟管理的两只基金大举入驻*ST昌河。2009年4月9日,该公司因继续亏损而暂停上市,在其暂停上市期间,由于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完成资产重组,公司在暂停上市近一年半后于2010年9月20日成功恢复上市。当日公司股价就从暂停上市前的8.34元收盘价飙升到25.58元的当日最高价,王亚伟两只基金获益匪浅。这也是为什么一些投资者甚至机构投资者热衷于投资ST股的原因所在。

  在方正证券研究所所长尹哲看来,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的规定,将使企业投资者操纵公司股价的底线——暂停上市后借壳上市被打破,以前就算公司不好好经营业绩或者通过包装过度上市,在上市后几年内就算退市,也因有壳资源在手,通过重组上市也不会有什么亏损。但随着新规的实施,如果企业不好好经营或者因为包装过度导致暂停上市则等于宣布其直接退市,投资者可能血本无归。这样一来,投资者的思维模式将会改变为更看重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能力,而不是单纯的为了套利而选择业绩不好的公司。这一点对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来说一样重要。

  退市追责制度需建立

  虽然《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规范创业板市场有着较好的积极作用,但在投资者看来,建立退市追究责任制度才能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

  《征求意见稿》中显示,拟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 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这期间,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

  “在公司股票被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公司股价无疑会连续暴跌,加之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的新规,那么投资者手中的股票几乎卖不出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庞世耀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这样投资者的利益根本无法受到较好的保护,只有建立退市责任追究制度,让退市的企业赔偿投资者一定损失,甚至让造假上市的企业担负刑事责任,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也对记者表示,退市责任制度的建立无疑会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约束企业经营者更好地经营自身企业,减少财务造假现象。

  在美国,如果一家企业退市,损失较大的投资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让企业赔付一定的损失,如果企业因为上市过程中违规包装,则企业经营者将面临着刑事责任。

  而在国内,目前退市追究制度还无法建立,原因是如果A股市场建立退市追究制度,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也将会被追究责任。

  庞世耀表示,在美国资本市场,企业上市实施的注册制,如果企业退市则可追究企业经营者、保荐企业上市的中介机构(包括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责任,而监管层无需对其负责。在国内的资本市场企业上市实施的是审核制,也就是说企业的上市监管层有一定的审核责任,如果企业退市,除了可以追究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的责任外,作为企业上市的审核机构——证监会也将会面临一定的责任,这样以来,该规定的执行就有一定的难度。目前追究制度未随之出台,说明监管层有意在回避这样的责任。

  在其看来,短时间内退市追究制度建立的可能性不大。

  链接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要点:

  1.丰富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两个退市条件,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2.完善恢复上市审核资格,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3.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

  4.改进创业板退市提示方式。

  5.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

  6.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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