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农信社脱钩十二年未了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6 03:3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张力 史进峰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的IPO申报企业信息显示,江苏常熟农商行、江苏张家港农商行、江苏吴江农商行、江苏江阴农商行等四家农商行已在扎堆排队等候上市,农商行上市大潮悄然袭来。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农信社仍受累于十几年前行社分家时的“纠纷”,成立农商行尚未可及,IPO上市更成为奢谈。
2011岁末,记者在北京见到了来自吉林省双辽市的李晓明。作为双辽市农村信用联社(下称“双辽联社”)理事长,此番他来京的目的是从代理律师那里取回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这份民事裁定的背后是一场历经12年的漫长诉讼战,主角正是李所在的双辽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双辽市支行(下称“农行双辽支行”)。
这是他2008年由吉林梨树县农信社赴任双辽农信社时,没有预料到的,一场缘于1996年农行与农信社行社分家遗留下的债务纠纷,竟如此旷日持久。
尽管农行上市已有一年有余,各地农信社股改转身为农商行进而上市已多有先例,然而行社脱钩时遗留下的债权债务纠纷至今仍有余波。
2011年4月,本报曾报道了湖北省鄂州市农村信用联社与农行鄂州分行脱钩遗留债权债务纠纷案(详见本报2011年4月9日报道《漫长的诉讼》),这些案件案情或有差异,但命途曲折却大体相似。
在人民银行研究生部一位专家看来,行社脱钩遗留的资金纠纷,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根本特点表现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权力对平等的民事关系的介入。
本报记者调查中也发现,在全国的同类案件中,法院的受理与不受理存在较大差异,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让该类纠纷的解决至今看不到终点。
1、缘起行社脱钩
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战要从1996年8月说起。
当时,农信社和农业银行脱离长达16年的行政隶属关系,被视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农信社、农行之间人、财、物和资金的界定与划转工作半年内尘埃落定,但时间仓促之下,双方的问题和矛盾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且遗留至今,吉林双辽联社与农行双辽支行之间的矛盾不过是当时众多案例中的一例。
吉林双辽行社之间的焦点在于行社脱钩时,双方对“一口出”、“点贷”、“凭证置换”、“利转本”以及“保付款”等,1996年前发生的、高达4783万的支信贷款的债权债务性质的确认,存在严重分歧。
据记者调查了解,农业贷款“一口出”是指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前,由于农信社网点优势,农行委托农信社统一对农户发放的贷款;对于某些特殊贷款项目,农行则直接指令农信社发放贷款,即“点贷”,此类贷款往往是由于当时农行贷款规模有限,而指令农信社向农户发放贷款。
而农行对不能及时回收的农户贷款则通过“凭证置换”的方式,将贷款债权卖给所辖农信社,形成农信社对农行的直接债务;对不能及时收回的到期贷款利息,则通过向农信社发放新贷款的方式予以解决,也就是所谓的“利转本”。
行社脱钩前,农行与农信社普遍存在“两多两少”的问题,即农行信贷资金多人员少,而农信社人员多资金少,但每个乡镇都有农信社。如此背景下,作为上级的农行,往往要求农信社用农行支信贷款代替农行发放农业贷款。
然而,上述几类金融产品,农信社往往缺乏自主权,且贷款质量差,加上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吉林省一些地方连年受灾,致使农行及农信社发放的农业贷款不能按时回收,大多数形成不良。
一份1996年农行吉林省分行信用合作处关于农信社的调查报告如实地记录了这一状况。
截至1996年6月末,吉林省所辖44个县(市、区)联社,767个农信社,44个联社营业部,各项存款金额为79.9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61.56亿元,其中正常贷款占48.45%,催收贷款和逾期贷款共占51.55%。
上述几类农行予以农信社的支信款,形式上形成了农信社对农行的借款,在行社脱钩后,双方纷纷界定财、物、资金归属时,矛盾就产生了,从分家那一刻起,农行双辽支行就要求双辽联社偿还借款。
对于这场当时常见的行社间资金纠纷,1998年7月底,人民银行双辽支行向其上级四平支行出具了一份报告,认为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有一大部分属于1998年人民银行下发第39号文中所规定的三类贷款,即上述凭证置换、一口出、点贷等。
对于1996年时刚刚分家的吉林双辽联社而言,上述三类高达4783万元的不良贷款,占到当时该社8305万元不良贷款的一半以上,几乎是不能承受之重。数据显示,截至1996年末,该社总资产2.5亿元,不良贷款8305万元,贷款不良率高达94.36%。
然而,农行双辽支行作为债权人,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于1999年11月19日至20日两天,农行双辽支行将双辽联社下辖双山、向阳、玻璃山等10家农信社诉至四平中院,这官司一打就是12年。
2、利息加倍之累
虽然人民银行双辽市支行(下称“人行双辽支行”)曾对行社资金往来进行核查,遗憾的是人民银行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的核查结论没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四平中院于1999年12月9日做出了农信社败诉的一审判决。
李晓明告诉记者,“一口出”形成的3300万已很难分清,但无论如何不应由农信社一家承担,“完全不认账不客观,但完全认账也显失公平”。
双辽联社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吉林高院。
吉林高院在审理中也承认,农行双辽支行与玻璃山农信社之间的借款是多年来形成的,应按照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但又认为农行双辽支行与玻璃山农信社之间签订的借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
2000年7月19日做出二审判决,判决双辽联社下辖10家农信社共偿还农行双辽支行借款本金3977万元,利息2441万元,该审判为终审判决。
随后,四平市政府就行社纠纷案召开执行专题会议,会议要求双辽联社分10年还清农行双辽支行的全部债务,农行双辽支行不得对双辽联社采取冻结账户等强制执行行为。
2002年3月最高法院发出第10号明传,要求各级法院暂不受理此类案件;已经受理的,中止受理;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暂缓执行。
李晓明表示:“这当时对双辽联社来说是极大利好,有判决,不执行也可以。”但事后证明,“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2005年6月,最高法院又发出第187号明传要求法院恢复此类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程序。
2006年3月,四平中院裁定冻结双辽农信社3003万元,随后即扣划给农行双辽支行。
为了保证农信社正常开门运营,农行双辽支行又将所还款项的6400万元,一次性作为同业存款反存在双辽信用联社;1年期的3200万按3.06%计算利息,2年期的3200万按3.69%计算利息。农信社违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5618万元。
“之所以产生了这么多的利息,主要是在2002到2005年法院暂停受理期间,送达的法律文书没有执行,所以加收了利息,农信社累计支付本息达到原审判决的2.5倍。”李小明说:“判决的这些钱至今还挂着帐,为了保证农信社开门,这些钱也没有列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把这放到账上,一下就会亏损上亿元。”
纠纷之所以拖延十二年之久,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利息之重。
“行社资金往来按照什么样利率标准计算才算公平,原审判决农信社偿还本金3977万元,但要支付一个多亿本息,尤其是最高法院中止受理、审理、执行期间,是否应该计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也没有给出答案。” 吉林省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卜祥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3、再次败诉引“讼累”
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继承了原央行对行社间纠纷的调处职能。值得注意的是,该纠纷案件曾转至地方银监局调处解决。
“在吉林高院再审期间,法院协调吉林省银监局请求其依据职权解决,但最终未能实现调处,又转回法院审理。”李晓明告诉记者,“法院也组织了多次调解,但双方仍没能达成一致。”
2008年3月,吉林高院对双辽联社申诉的十起案件立案复查,同年6月裁定再审,终止原判决执行。
吉林高院再审认为:双方间资金纠纷系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根本特点表现为不平等的行政权力对平等的民事关系的介入,仅凭拆借凭证、银行传票等材料不足以证明双方间系正常的资金拆解关系,且形式上所体现的资金流向不足以否定“一口出”“点贷”“凭证置换”等指令性贷款的存在。
2009年11月20日,吉林高院最终裁定行社双方非平等主体,原一审二审进行实体审理,程序违法,撤销了两审判决,并分别驳回农行双辽支行对双辽联社下辖十家农信社的起诉。
除双辽的纠纷外,吉林省高院对辖区内其他银行“点贷”性质的行社纠纷均如是处理。李晓明称。
双辽联社趁胜诉之机申请执行回转,但仅执行了4000多万元。农行双辽支行并未就此服输,随即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终,去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撤销了吉林高院的民事裁定,维持吉林高院的二审判决,此为终审裁定。
在李晓明看来,最高法院的终审裁定等于剥夺了双辽联社的诉权,“最高院撤销吉林高院再审程序裁定,双辽农信社申诉没有得到审理,再通过申诉推翻最高法的终审裁定几乎不可能。”
卜祥瑞也认为,这将引发讼累,“这等于告诉已经判决的同类案例,法院不受理的判决可以被推翻,这会让刚喘过气的农信社再次卷入无休止的诉讼。”
据记者调查,2009年,在白城市洮北区信用联社与农行洮北支行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中,吉林高院二审撤销了白城中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农行洮北区支行对洮北区农联社的诉讼请求。
值得关注的是,2011年12月,最高法院已经正式提审上述案件。而对于同类案件,最高法院此次的处理也与以往不同。
记者调查发现,2007年最高法院对哈尔滨农行道里支行与群力农信社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判决中便援引了人民银行的论断,即“行社脱钩遗留的资金纠纷,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根本特点是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权对平等的民事关系的介入”。最终驳回了农行哈尔滨市道里支行对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农信社的诉讼请求。
4、农信社改革进行时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历史负担沉重的农信社改革成为关注重点。
为帮助农信社解决历史亏损和核销不良资产,中央专门出台了一系列财政金融配套政策,但同时也设置了严苛的参与条件,主旨是希望国家的扶持政策及资金,能够起到实质性的改善作用。
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央行采取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共计对农信社安排资金支持1718亿元,财税部门减免营业税、所得税760亿元,拨付保值贴补利息88亿元。2010年末,共消化历年亏损挂账788亿元,降幅达到60%,共有1713个县(市)已全额消化了历年亏损挂账。
银监会的统计显示,从2002年末到2010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信社、农合行和农商行)总资产已由2.2万亿元增至10.7万亿元,贷款由1.4万亿元增至5.7万亿,不良贷款率由四级分类的36.9%降至五级分类的7.4%,且2004年以来连续7年盈利。
“但由于双辽联社的不良贷款包袱太重,这两年不良率最高时达到60%多,国家给的钱太少,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李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双辽联社历史上形成的不良债务大量沉淀,导致现在的不良率仍近50%,至今仍是全省亏损最严重的农信社之一,而被农业银行强制执行的债务,至今仍然挂账。
数据显示,截至2011底,吉林双辽联社年总资产13.5亿,不良贷款从三年前的3.2亿增长到4.2亿,不良率为42.43%。李晓明告诉记者:“由于历史包袱沉重,农信社经营困难,已经没有盈利空间。”
双辽联社下辖红旗农信社主任王保平告诉记者:“由于和农行关系搞得比较僵,现在也基本没有业务往来,只剩下竞争关系。”
2011年12月22日,吉林省第六家农商行榆树农村商业银行挂牌成立,该农商行前身为榆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而同省的双辽联社仍在为官司奔波。
“现在地方调解基本没用,只能通过省联社进行反映,如果不行只能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维权。”李晓明表示。
卜祥瑞认为,行社资金纠纷源于农行领导农信社期间形成的特殊资金往来,是在人民银行主导下的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解铃还须系铃人,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行社纠纷的唯一和最佳途径,更多需要多元化的解决路径”。
事实上,自农信社设置省一级法人组织以来,基层农信社的声音并不能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省级联社,县级联社与省级联社在某种程度上仍是两张皮,“省级联社主要是指导、协调、宏观管理,对此类纠纷也管,但主要是听汇报。”
卜祥瑞认为:“公平受理、审理乃至执行行社遗留债务纠纷是行社双方的关注核心,尽快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减少讼累、减少行社纠纷当事人的损失,行社之间协同推动“三农”服务已经非常迫切,国家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