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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最高法金融指导意见 审慎司法为金融改革发展护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3 07:03 来源: 金融时报

  胡萍

  记者胡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以“防风险、护安全、保发展、促创新”为主旨内容,提出十五项措施。2011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突出强调要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因此,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也成为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指导意见》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内容引发了众多关注。这或许并不是巧合。就在此《指导意见》发布两天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主题为“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包括此次《指导意见》在内,最高法近期已连续多次发文,试图厘清民间金融的尴尬法律地位。去年12月,最高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表示要“通过依法妥善审理,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此外,最高法院还向国家有关部门发出了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规范和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等六份司法建议。

  众多政策密集发布无不表明“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何其紧迫。去年以来,民间借贷的规模有迅速扩大的趋势,民间借贷利率不断高企,再加上当前由于股市、楼市不振,使得民间借贷渐渐成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但是,随之而来的弊端也显而易见,除了高风险隐含着大量社会不稳定因素,更是脱离金融监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2011年,民间借贷信用危机在江苏、福建、山东、河南等省区都接连发生,甚至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吴英案二审维持死刑之后引起轩然大波……民间金融的尴尬法律地位再次凸显,亦引发社会各界对高度垄断的金融体制提出深刻反思。

  近年来,众多有识之士呼吁,要努力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因为只有明确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才有所谓规范引导,才能保证其积极发展的可能。正如经济学家辜胜阻所言,对民间金融不是打击取缔而是规范“招安”,让其成为多层次融资体系的组成部分;对融资渠道不能“并轨”而要“多轨”,不仅有正规金融的“正门”,也要有民间金融这类“侧门”。同时,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展中小银行和社区银行,通过发展草根金融扶持草根经济,实现“门当户对”;对高利率民间借贷不能让其在“地下”野蛮成长,而应在“地上”理性发展。同时,还要建立分层次的监管体系,中央监管机构只监管大的金融机构,微小型金融机构放给地方监管,并建立地方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

  去年11月,央行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今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会议提出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中明确包含了金融领域。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多个场合,中央高层也表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具体实施细则已交付相关部门督办并将于今年上半年出台。

  此次《指导意见》在强调打击金融犯罪、制裁金融违法的同时提出,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同时指出,要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妥善审理涉及地下钱庄纠纷案件,维护安全稳定的信贷市场秩序。

  某种意义上说,最高法近来所作的一系列司法努力亦可以看做是直面民间金融这一混沌难题,退一步说,借由审慎的司法也能为相关领域改革赢得宝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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