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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谁的乔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4 03:45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张立伟

  NBA球星迈克尔·乔丹宣布,已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乔丹表示对“乔丹体育”甚至侵犯其孩子的名字深感失望。

  这并不意外,在这家公司去年酝酿国内上市的时候,有关其商标会引起纠纷的担忧就在资本市场传开。对于很多中国消费者而言,他们错误的认为此“乔丹”是美国球星的授权品牌,去年就有北京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乔丹体育”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诈。大部分中国体育用品企业在境外上市,而“乔丹”选择在上交所上市的重要原因是避免境外商标侵权。

  从名称到商标图形,消费者毫无疑问会将“乔丹”与美国球星联系起来,这也是该企业借用乔丹形象塑造品牌的初衷。但是,乔丹体育认为“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而且乔丹此前对早在2000年就已注册的“乔丹”商标并没有提出异议。

  依照中国法律来证明乔丹体育侵权是项艰苦的任务,因为法律保护第一个注册者所有权,如果相关利害人对此有异议,可以在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乔丹体育已经注册10余年,并在2009年被认定成为“驰名商标”而得到政府保护。正是这种法律规定,让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一直没有获得批复。乔丹体育此前还推出与耐克旗下知名品牌“匡威”类似的五角星图形商标,尽管匡威提出异议,但工商局仍然核准了乔丹的申请,匡威向法院提起的侵权诉讼目前还没有判决。

  乔丹体育认为,他们没有利用乔丹个人形象进行宣传,而同样的姓名在西方普遍存在,并不属于侵权。但乔丹体育商标利用了“飞人”的形象,而且还注册了两个与乔丹儿子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商标。这就不能简单的以“乔丹”只是一个普通名字所能解释的现象。

  在中国,山寨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生意模式,但其产品主要活跃在“地下市场”而不被受侵权者所重视;对美国互联网模式的复制更被认为是发财的途径,由于市场割裂以及模式克隆很难判为侵权,一般不会构成知识产权问题。乔丹体育的做法不同,他不是对产品款式或技术的模仿,而是品牌本身就是建立在使用别人形象的基础之上,并且即将成为公众公司而非地下作坊。

  这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可能存在漏洞,从而助长了注册国外名人为商标而发财的投机活动。因为很多商标注册后并不为人所知,更别说外国人,一旦超过五年而得到保护,就会让纠纷变得复杂,因为法律与事实可能会发生冲突。

  比如NBA新星林书豪的中英文名字商标,早在去年已经被中国体育用品制造商注册,该公司还注册了大量美国运动员名字品牌,甚至也注册了“乔丹王国”和易建联商标。中国企业可以用非常低的成本把所有可能成为明星的新运动员名字都注册为商标,从而渴望有机会拥有一个明星商标。

  中国法律应该对于那些外国名人特定中文译名在他所处的领域给予保护,防止这种广撒种子式的投机做法。否则,盗用明星名字的做法不仅误导消费者,而且会在国际上强化中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良形象,对本土企业也是一种巨大的风险,最终消费者、企业与国家利益都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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