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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个平衡” 结合中国国情实施巴塞尔协议III 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2 03:51 来源: 金融时报

  记者 金立新

  在准确预测世界经济复苏应该是一个“W”形的渐变过程,不可能是“V”形反转后,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又将思考重点转向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两会”期间,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唐双宁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中国银行业暂缓执行新资本监管标准,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提案”,明确提出,中国银行业应暂缓执行新资本监管标准,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为什么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就此,唐双宁作出了一个详尽的解释。

  记者:您曾经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做过领导工作,亲眼见证了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Ⅱ在中国施行对中国银行业带来的效果,为什么对于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施行您却建议缓行呢?

  唐双宁:从1994年开始试行“资本充足率”制度,到1997年实行巴塞尔协议Ⅰ,再到2007年实行巴塞尔协议Ⅱ,在银行监管部门推动下,我国银行业紧随巴塞尔协议不同阶段的达标要求,资本充足率从极低水平(有的甚至为负数)逐级提高到2011年末“核心”和“一般”资本充足率已分别达到10.2%和12.7%,累计实现银行业核心资本积累达53367亿元。中国银行业过去资本长期不足,治理结构和经营理念陈旧,实行巴塞尔协议是正确的,对于提升银行竞争力、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奠定今后的发展基础发挥了特殊作用。

  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当局正在酝酿实施巴塞尔协议III。我国有关部门也于2011年5月发布文件,要求我国银行业2012年1月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2018年底全面达标。后经各方呼吁,目前实施时间有所推迟,但并未正式修订此前颁布的实施时间表。我建议,应该正式决定暂缓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并对实施时间表进行调整,或考虑分阶段实施。原因在于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资本充足率高的机构倒闭者不乏其例,说明资本充足率并非万能,资本管理也并非越严越好,标准也不是越高越好,有时甚至还可能产生一些不利影响。比如,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资本计算要求,按这个标准执行,我国银行业信贷增长会受到影响,这不利于中国经济复苏,也将会抵销央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等预调微调政策的作用。在内源式补充不足的情况下,银行只能向资本市场“求援”,不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另外,巴塞尔协议Ⅲ重点针对的是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银行杠杆率过高、金融创新过度等问题,而我国的主要问题是体制机制改革没到位,业务创新不足,因此没必要与西方国家银行“吃同样的甚至更多的药”。从中资银行的现实情况看。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匹配提出更高要求。我国银行业由于同质化严重,大型银行更易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更易实行期限匹配管理,这将使中小银行处于更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现在是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也要实行巴塞尔协议Ⅲ,这对支持“三农”也不利。中国当前的市场诚信状况和数据质量也不足以支撑巴塞尔协议Ⅲ的复杂计量要求。

  记者:除了考虑银行业本身的“国情”外,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又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唐双宁:国际形势概括为“难、烈、乱、险”4个字。“难”是经济复苏难,总体上,复苏力量与制约力量相互博弈,制约力量大于复苏力量。“烈”是政治纷争烈,今年大约有60个国家和地区举行大选,包括美国、俄罗斯、法国等,每逢大选,党派、利益集团斗争将更加激烈,为了争夺选票,可能会“乱秀经济”,比如美国会不会出台QE3等。“乱”是社会状况乱,利比亚、也门、叙利亚、埃及等国家“内乱”,新老恐怖主义的“续乱”,危机引起的“占领华尔街”等不满行动的“再乱”,加之美国和伊朗等国之间剑拔弩张,一旦出现导火索,就有可能爆发战争。“险”是自然灾害风险,国内形势总体较好,农业丰收,财政增收,金融改革发展也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但是经济工作难度加大。从经济工作看,主要有“三难”,一是原材料和劳动力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西方市场不振和贸易保护,导致出口难;二是产业结构调整难,很多重大结构问题都还没有根本解决;三是控制通货膨胀难。

  所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定调是“稳中求进”。从金融工作看,关于今年的金融形势,我判断有“四难四紧”,一是银行贷款投放难、资金紧是常态;二是银行补充资本难、资本金紧是常态;三是银行利润增长难、盈利空间紧;四是银行控制风险难、安全经营环境紧。在这种复杂形势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稳中求进”的要求;金融作为经济的血脉,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实施也应该稳中求进,起码要不提前、不加码。

  记者:中国银行业要与国际接轨最终还是要在很多重要指标上符合国际标准。您建议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施行缓行,应该怎么缓?缓到什么程度呢?

  唐双宁: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事关我国银行业发展大局,资本市场稳定大局,乃至经济发展全局,应当慎重对待。巴塞尔协议Ⅱ在我国实施仅仅三年,仍处于逐步适应的过程中,尚需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和经验总结。美国、欧盟等许多国家对如何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也存在争议,并未提出明确的时间表,我国并不存在必须“接轨”的国际压力。我国是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在G20峰会上已作出承诺。但具体何时执行、如何执行,是有弹性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寻找“三个平衡点”,即努力在稳增长和防风险之间寻找平衡点,努力在与国际接轨和自我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点,努力在资金市场安全和资本市场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点。因此我建议:首先,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时间尽量推后。我国银行业当前重在练好内功,认真执行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应参考有关国家的做法,错过高度不确定的2012年,安排在2013年之后为宜;不必要求我国银行业机构提前达到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与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过渡期保持一致。其次,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不应加码,即不应严于国际的巴塞尔协议Ⅲ,尤其应根据银行业机构的规模和国际化程度区别对待。再次,抓紧研究新的资本补充工具。新资本监管标准加大了银行补充资本的难度,在二级资本补充受限的情况下,银行业监管部门应抓紧研究合格的核心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补充工具。最后,应进一步推进我国银行业改革。巴塞尔协议Ⅲ实施过渡期从2013年到2018年,有5年时间。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过渡期,进一步推进我国银行业改革,提升国际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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