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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查身份证需要限权与监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0 04:29 来源: 深圳商报

  □林 萧

  “走着走着,迎面来了两位民警要查我的身份证,还将身份证号输入读卡器中,查看是不是坏人,好吓人啊!”一名广州市民发出的微博(http://weibo.com),引起不少网友关注。据悉,广州市天河区警方于3月16日起,在辖内中心区域主要路段设立54个固定岗、8个机巡组和16个截查点。警察根据目测,对形迹可疑的人员以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截查。

  街头查验行人身份证,广州天河区警方称得上“开先河”,暂不论此种做法能否收到成效,单就市民反映的“好吓人”,警方就需要进行反思。因为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让民众普遍感觉“放心”,而街头查身份证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势必造成市民的恐慌,如此执法显然值得商榷。

  警察查身份证,属于职责所在,按照我国《警察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虽然是有法可依,但需要明确的是,被检查的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而警察街头查行人身份证,无形中将所有人都纳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列,这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侵犯。当然,公民出于配合的原则可以接受查验,但绝非等同于必须遵守,因为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公民外出必须持身份证。同样,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等四种情形时,警察才有权查验身份证,也就是说,当公民正常出入公共场所时,警察并没有权力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街头查验行人身份证无疑有滥权嫌疑。

  客观地说,政府的公共资源极其有限,警察执法应该用在“刀刃”上,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街头随意查验行人身份证,则是对警察权力的滥用,理应受到限制,这样做不仅能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还可以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警察拥有查证的权力,但必须得到进一步规范,使查证局限于特殊场合与一定范围,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警察权力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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