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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戈:公务员住房应体系内循环减少寻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2 03:2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一戈

  保障房立法呼吁多年,眼看出台在即,近日消息传来,《基本住房保障法》降格为《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我愿意相信,有关部门这样做,是想尽快走完立法程序付诸实施,因为保障房大规模交付使用后,亟待法律法规的规范,而制定法规的程序比法律要便捷。

  据媒体披露,《条例》拟规定,居民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再上市交易,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而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据说这一条款是针对经济适用房。但它是否同样适用于限价房?恐付之阙如。

  我理解有关部门急于推动保障房立法的初衷,但是,如果出台的法规很不完善,更多只是对现状的一种追认,而对建立健全保障房体系不能起到良性建设作用,那就没必要如此火急火燎地赶工。

  保障房立法,本质上是对保障房体系的重新建构。各地现有的保障房体系,是混乱的。变相实物分房的集资建房,在很多城市大行其道,甚至还被纳入保障房的数据统计之中。经济适用房是否应并入公租房?限价房弊端重重,是否应停止建设?法律法规必须对此作出明确回答,而不是推诿回避,否则出台了也没太大意义。

  按照国家立法机关开门立法的主旨,关于保障房立法,我有如下建议:

  明确规定,自法律法规实施之日起,各地停止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集资建房。此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一律不得上市交易,而必须由当地政府按原售价加银行利息予以回购。违规交易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以及违规建设的集资建房,其产权均不受法律保护。

  保障房体系只包括三种住房形式:廉租房、公租房和公务员住房。公租房成为保障房的供应主体,且不得出售,其租金不得高于市场租金的70%;或者由当地政府向经严格审核后的中低收入租户发放租金补贴。公租房套型面积包括40、60和70平方米三种。

  将公务员住房从社会性保障房系列中剥离出来,建立封闭运行的公务员住房体系。具体设想是:公务员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职务、级别建立公务员住房的配售标准。副科级和科级干部的住房分别对应80和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副处级和处级干部110和120平方米,副局级干部和局级干部分别为140和160平方米,副部级干部220平方米,部级干部240平方米。单身职工40平方米。

  公务员住房的用地,由当地政府划拨。其售价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价格为准,住房为基本配置,不得超标准装修。享受公务员住房的公务员去世后,原则上允许其配偶居住至终老,但不得允其子女或其他亲属占用。

  公务员住房,每3年置换一次。公务员晋升后不愿意腾退置换住房的,可以对差额面积发放相当于公租房租金的住房补贴。无论是存量房还是新建房,所有公务员住房均实行体系内循环,不得上市转让。若违法转让获利,视同贪污。

  我知道,这些建议吃力不讨好,会招来一片骂声。很多等着摇号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居民,会大骂,因为不准建了;公务员会骂,因为断了他变现的财路了。甚至非公务员也会骂,凭什么给公务员都配住房?

  没有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买不起商品房,怎么办?住公租房。收入越低,租金也越低。个人感觉,年轻夫妇在孩子上小学以前,住一套60平方米的两居室公租房,是可以的;若有父母,可申请70平方米的小三居。设计请参考香港,但要牺牲舒适性。其间,有七八年时间为买一套商品房的首付奋斗;当然,有些中低收入家庭也可能终生租住公租房。

  公务员由国家提供住房或相应补贴,是很多国家的惯例。你不能说有些公务员的收入足够买多套商品房,就否认国家保障其住房的必要性。我们要做的,是减少、杜绝其中的寻租空间。因为,公务员的住房是用来居住,不是用来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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