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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客户亏损5300万案后续 渣打理财账户余值归属再起纠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1 02:22 来源: 中国经营报

  许浩

  编者按/ 我们无意把目光聚焦在本案的主角渣打银行本身,读者向本报反映的维权事件,跨度两年,其间理财市场从产品到操作都经历了不小变化,本报道旨在还原一个理财市场的投资风险案例,希望投资者面对眼花缭乱的理财产品时,能把风险和未来可能出现的自身权益保护问题考虑得更为仔细全面。

  在历时两年有余,付出1200万元的诉讼成本之后,宋文洲终于打赢了与渣打银行之间的理财产品合同纠纷官司,但是此事却并未了结。近日,宋文洲在向渣打银行索要其账户里的400多万元的理财产品余值时,该行的回复是,不能退回。

  而在此之前,宋文洲所购买的渣打银行理财产品已经亏损了5300万元。

  投资者究竟有无权利索回自己账户里的理财产品余值?其他投资者能从此案中得到哪些风险警示呢?

  八成本金蒸发

  身为商人的宋文洲最近很忙,不是为自己的生意忙,而是为了自己和渣打银行之间的一系列纠纷,忙着接受各路媒体的采访。

  宋文洲与渣打银行之间的纠纷的要从四年前说起。

  2008年年初,一位渣打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渣打银行”)客户经理敲开了宋文洲的家门,向他推销一款渣打银行的理财产品。

  “这款渣打银行的理财产品,不但在收益方面很有吸引力,而且可以提前赎回。”宋文洲对记者回忆说,提前赎回这一点让他颇为心动。这意味着,一旦发现产品有亏损迹象,就可以随时将投入的资金拿回来,避免被套牢的风险。

  2008年3月,宋文洲先后向渣打银行购买了四款不同的理财产品,总计金额约为人民币1亿元。

  因为宋文洲常年在日本经商,而恰好签订合同时又在日本无法回国,因此,经协商后,双方决定通过电话录音方式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渣打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电话里逐字逐句地把协议内容读给我,要我确认回答。”宋文洲说。

  而连宋文洲自己都没有想到的是,正是这份录音,成为了日后与渣打银行官司胜负的关键证据之一。

  在合同签订不久后,宋文洲就发现全球经济环境的下滑之势,而他向渣打银行签订的本金合计约6500万元人民币的两款理财产品——《境外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票据理财产品》,理财编号分别为QDIISN08017E(CNY)和QDIISN08012E(CNY),和全球经济形势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为了避免投资风险,2008年5月,宋文洲致电渣打银行,要求赎回上述两款理财产品。

  “我给渣打银行的客户经理打电话要求赎回,但他总是拖着,劝我再放一阵子。”宋文洲说。

  其间,眼见全球经济形势日益恶化,宋文洲心急如焚,他直接打电话给渣打银行北京分行的一位高管。

  而这位高管的答复让宋文洲大吃一惊。“中午,他对我说没有问题,产品可以赎回,可到了晚上就打电话告诉我说,经过开会研究这份理财产品不能赎回。”宋文洲说。

  随后,宋文洲与渣打银行的多次交涉都无果。

  这时,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爆发。宋文洲所购买的上述两款理财产品,累计损失高达约5300万元,超过本金的80%。

  至此,宋文洲对渣打银行彻底失去了信心。2009年6月,他一纸诉状将渣打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返还本金,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余波未了

  两年多的诉讼,宋文洲终于打赢了官司,并付出了1200万元的诉讼费用。

  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定渣打银行违约,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渣打银行赔偿,宋文洲获赔5300余万元。接到判决后,渣打银行如期向宋文洲的账户转入5321万元赔偿金。

  然而,此事并未结束。2012年3月,宋文洲查询其在渣打银行的账户时,发现其账户中的理财产品余值已经没有了。

  “当时,我还以为是自己搞错了,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后,他们告诉我理财产品余值应该归我所有。”宋文洲说。

  宋文洲认为,法院判决渣打银行赔偿他的5300余万元,是根据“投资额减去产品余值”计算出来的,也就是说,产品余值不包含在损失数额之内。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理财委托关系,但该产品余值仍在我名下,归我所有,仍应由我随时行使,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宋文洲说。

  4月12日,宋文洲致函渣打银行,要求渣打银行“收到本函后,务必即刻给付其产品余值(450余万元)。”

  对此,渣打银行起初回复表示,将立即研究评估。然而,4月17日,渣打银行又回函表示,宋文洲提出的对产品余值的主张,并未获法院判决的支持。

  渣打银行建议宋文洲:如认为判决支持了您的主张,则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对判决有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解决。除此之外,渣打银行称宋文洲,“公开发布了诸多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损害了我行的形象。”

  “这简直是强盗逻辑,法院都已经判决我胜诉,并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关系,理财产品余值不归我,归谁?”宋文洲对记者表示,不能接受渣打银行的解释。

  宋文洲认为,渣打银行让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解决问题”,是在设置法律逻辑陷阱。“渣打银行侵占我的理财余值,是在判决生效后的另一次独立性的违法行为。这是之前的判决里无法预测,更无从同时判决的。渣打银行让我去法院起诉,就等于我把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财产,请求法院再判令归属我,简直是多此一举。”

  对宋文洲的一系列质疑,记者致函渣打银行,但截至记者发稿前,渣打银行并未给予回复。

  大额银行理财须谨慎

  宋文洲与渣打银行之间的纠纷仍在继续,谁是谁非尚无定论。

  据悉,终审判决书并未涉及账户余值的归属问题,而这成为了宋文洲与渣打银行此次争议的焦点。

  究竟什么是理财产品余值;银行与投资者解除合同关系后,理财产品余值该归谁所有?

  知名金融律师、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告诉记者,理财产品余值是指账户资金运作后留下的产品的价值,即通常所说的账户余额。

  对于理财产品余值的归属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银行与投资者解除合同关系后,理财产品余值应该归投资人所有。

  但是,杨兆全提醒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未请求的事项,法院不得作出判决。“以宋文洲诉渣打银行案为例,一般人的直觉,都会认为渣打银行在赔偿损失后,归还产品余值是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严格从判决的内容来看,渣打银行确实无须返还账户内的余额。”

  杨兆全进一步解释道,本案中,宋文洲与渣打银行之间的一切法律关系,包括资金的往来及运用,都是以双方签署的理财合同为基础。而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那么在执行了判决书后,双方就不再有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也包括渣打银行没有返还资金的义务。

  但资深金融律师张远忠并不认同此种说法。他认为,银行与投资者解除合同关系后,理财产品余值就应该归投资人所有:在法院判决解除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理财合同之后,银行就有返还投资人名下财产的法定义务,此项义务,不能因为投资人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或者法院判决书遗漏而消灭。

  “如果渣打银行无合法理由不返还宋文洲名下的理财产品余值,那么宋可以对渣打银行提起侵权诉讼。”张远忠说。

  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案件激增,仅2011年,上海一中院及其辖区法院受理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案件就达80余件。该院金融庭认为,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夸大收益、回避风险、推销产品不分对象等问题是银行理财纠纷频发的原因。

  张远忠提醒投资者,现在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的合同文本非常复杂,包括产品介绍、权利义务等多个条款;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只能看到最后收益,却很难理解整个产品运作的过程,也缺乏理解它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外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更为不可预测。因此,投资者在进行大金额的投资时,一定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律师、理财师等)把关,以防范陷阱和风险。”

  此外,张远忠建议投资者,在签订理财合同时,要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做好录音。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如果投资者有证据证明,银行未履行上述义务,将会在维权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张远忠说。

  宋文洲与渣打银行纠纷始末

  2008年初

  渣打银行向宋文洲营销理财产品 。

  2008年3月

  宋文洲购买四款渣打银行理财产品,金额总计约1亿元 。

  2008年5月

  宋文洲致电渣打银行,要求赎回本金合计约6500万元的两款理财产品,但被拒绝。

  2009年6月

  宋文洲起诉渣打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返还本金,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

  2011年7月

  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定渣打银行违约,宋文洲获赔5300余万元 。

  2012年3月

  宋文洲发现其渣打银行账户中理财产品余值不翼而飞 。

  2012年4月12日

  宋文洲致函渣打银行,要求返还理财产品余值。

  2012年4月17日

  渣打银行回函称,宋文洲的主张并未获法院判决支持,并建议宋文洲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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