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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改: 规范与放开应当并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5 16:18 来源: 《中国投资》

  文/本刊记者 杨海霞

  温州金融改革有助于制度性解决民间金融问题,这包含两个方面:规范与放开。其间,尤应避免民间金融被“招安”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会议正式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大多数评论将之解读为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打破金融垄断的重大契机。虽然当前还未有迹象表明这一改革出现实质性突破,然而,在民间金融暗潮涌动的当下,温州金融改革被赋予了推动全局金融改革的重要意义,人们希望通过温州金融改革找到制度性解决民间金融问题的路径。

  《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课题组负责人、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林勇明在接受《中国投资》采访时表示,目前的温州金融改革属于局部改革,但是局部会影响全局。一方面市场准入会有所突破,另一方面在利率上也有可能在增量部分形成有限度的双轨制。应更多从温州金融改革的战略意义而非战术成功性上,看待温州金融改革的意义。

  准入放开尚存障碍

  温州是中国民营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累积了大量的民间资本,这些资本常年游走于灰色地带,形成庞大的非正规的民间借贷,这些资本希望获得合法的身份与市场化的环境,因此,作为市场化改革最核心的两个方面——垄断的打破和利率的放开,也成为此呼声最大的两方面。

  然而,国务院的总体方案对这两方面均没有明确提示,在垄断打破方面,国务院方案指出,“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这其中包括: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

  有观点认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可能意味着允许民营银行的成立。但也有媒体报道,4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到温州调研发言也没有提及“打破金融垄断”,而是强调改革要立足温州实际,解决温州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突出问题。

  目前,由温州自行制定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媒体披露该送审稿显示,温州正在积极争取更多的改革空间。该方案对改革试点任务进行了逐项分解细化,排出了“一揽子”50多个试点重点工作项目以及需要上级部门帮助支持的改革项目。

  这些需要上级部门支持的大多为增加政府管理权限,如进一步授权立法和审批权限。“恳请给予温州试验区‘有限立法’权限,比如制定地方金融管理条例等”“恳请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委梳理现有政策,把部分审批权限下放给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其中,也没有明确允许民营银行合法化的信息。

  因此,不少观点认为,对温州金融改革打破金融垄断的作用不宜过分乐观。事实上,“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并非此次温州金改首次提及,2005年的《非公有制经济36条》以及2010年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意见》这两个新旧“36条文件”中,早就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民间资本涉足金融业却一直难以推进。目前国内只有民生银行、浙商银行、台州商业银行等数家具有民营血统。

  “我国特有的垄断金融制度安排,是当前制约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林勇明表示,如果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化存在和发展,那么必然会加剧全社会金融资源的竞争。以民间金融的市场性、灵活性和植根性,民间金融将会在许多地域尤其是县域经济中拥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与正规金融部门展开金融资源和信贷客户资源的争夺,从而对正规金融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形成较强的利益冲突。

  “因此,具有垄断优势的国有金融,必然要设法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这或许也是当前我国民间金融难以获得合法生存发展空间的一个主要原因”。林勇明说。

  法制化的前提是合法化

  究竟是先行规范,还是先行放开?在目前的情况下放开的意义似乎更大。

  “规范,一般的理解是规范民间金融主体,但其实新一轮的改革要成功,也应包括对政府自身的规范。同时要避免民间金融被正规化,被招安,也就是政府的主导改革应该有所止,止于作纯粹的监管者,场外的规则看护员”。林勇明指出。

  事实上,目前主流观点均对民间金融的积极意义予以了肯定,认为民间金融的存在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对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上述课题认为,如果没有民间金融,中国过去若干年的经济增长率,将很有可能降低一定数量的百分点。

  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例。台湾在1980年代前也曾一度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导致民营经济存在很大的资金需求缺口,而民间金融也异常活跃,弥补了正式金融体系在储蓄转化投资方面的不足。

  据麦金农在《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和资本》中的论述:如果没有民间金融,台湾地区资金生产力损失百分比在1965—1982年间平均达到6.562%,即该时期台湾地区的GDP平均会降低1.34%;而正是因为民间金融的存在,提高了储蓄-投资的转化效率,资金生产力损失百分比仅为0.535%,GDP年均增长只减少了0.114%。

  当然,民间金融在发挥着种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也正是这些问题,引发了对于民间金融的质疑。如运作不规范,短期化行为明显,抗风险能力较弱;利率完全随市场需求而动,对国家货币与信贷调控政策产生干扰和影响;部分民间金融机构从事过度金融创新以及不可持续的投机行为造成了局部性的金融风险与隐患。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民间金融自身的,也有政府部门规制不当、不力的因素,此外,还有一些则属于全社会范围的体制不健全如: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因素”,林勇明指出。其存在是有强大的市场内生性原因的,并非政府打压所能抑制的。

  从国际经验看,与市场经济高度化相对应的就是经济活动的法制化,因此,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不一定要消亡,但必然要逐步过渡到“法制化”;而法制化的前提是合法化。

  “目前温州的方案是易于合法的先合法,这与我们提出的分类合法化,逐步扩大合法化范围的思路是一致的”,林勇明表示。

  尽管目前还没有任何明确的信息,但是“温州改革还是有助于金融改革从主体和价格两方面有所突破,金融市场中民营主体和市场定价的份额,会逐步增加”,林勇明表示。

  回顾改革史,产业领域也是体制外增量改革开始推动的,金融领域改革难度更大,因此稳妥亦更可行的办法是像产业改革那样,先从体制外入手。从这角度看,放开准入,要比放开利率更可行,受到的阻力也较小,易于达成共识,且需要其他制度调整配套的也较少。

  所以,“应更多地从战略意义上而非战术成功性上,看待当下温州改革的意义”,林勇明指出。“当然,最终价格上也可能形成有限度的双轨制,也就是利率管制会有所放开,但这将是属于增量部分的有限放开”。

  林勇明认为,未来改革的总体框架应遵循“逐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内开放、对现有的民间金融实施阳光化工程,完善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体制,完善金融市场的相关制度建设”,来推进金融体系民营化、民间金融法制化,最终达到消除对民间金融主体所有制歧视的目标——这时,国家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控制靠的是法制化而强有力的监管,而非所有制控制;民间金融在获得一定法律规范条件下的合法性之后,它的合不合法,将主要取决于其行为合不合法,而不是由其身份一开始就注定了。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决策层采取“灵活但方向明确、渐进而又坚定不移”的改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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