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矿权案谜局背后:第三方非完全案外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9 23:25 来源: 经济导报解密“六盘水矿权案” 枣庄市桑村镇系“善意第三方”
经济导报记者 邵好 枣庄报道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煤矿判归案外人”?在外界纷纷对所谓“最牛审判”议论之时,经济导报记者第一时间赴第三方所在地枣庄市山亭区进行采访,发现矿权谜局背后隐藏着更多鲜为人知的秘密。
重点项目 早已投资
日前有消息称,六盘水市中院经过多次审理之后,竟然将案件标的六盘水市钟山区福安煤矿(下称“福安煤矿”,原“钟山六矿”)股权判给了非原被告的案外人。一时间,“最牛审判”的说法广为流传。
但是,因伪造签名骗取煤矿股权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是否只涉及原被告双方?第三方是否真的是“案外人”?
19日,从枣庄市区出发,导报记者驱车两个多小时来到该案的第三方,位于山亭与滕州之间的桑村镇,一探究竟。
导报记者从山亭区政府了解到,福安煤矿是该区所辖桑村镇在坚持“走出去”战略下,开拓外埠煤矿资源的成果。
桑村镇政府的文件显示,截至2011年底,投资8000万元的福安煤矿15万吨技改工程顺利通过贵州省验收,正式投产运营。煤矿一期已回报1.4倍,桑村镇财政受益1000多万元。顺利完成煤矿扩界整合,煤炭储量达到2000万吨,总价值超2亿元,正在积极申报45万吨技改。目前已经成为六盘水市的样板煤矿。
“福安煤矿的确是镇上的一个大项目,可能之前涉及过一些问题,但是在我们的努力下都得以解决。”桑村镇政府相关负责人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案件已经在六盘水市中院进行了审理,并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这一情况也从导报记者获得的六盘水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上得到证实。之前传闻的“煤矿判归(毫无关系的)案外人”说法在判决书上也难以得到支持。
产权纠纷复杂
导报记者通过多方联系,找到了案件的原告方———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兴鑫矿业”),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其表示,不太能接受。“本来是原告和被告的事情,怎么最后产权判给了第三方呢?”19日,兴鑫矿业的股东之一刘建国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前并没有听说过有山东方面参与。
按照兴鑫矿业方面的说法,钟山六矿出现了一些纠纷,但是,产权应该最终归属于原告方。
六盘水市中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兴鑫矿业于2000年7月11日获得了六盘水市钟山区第六煤矿(钟山六矿)全部资产及煤矿开采经营权,成为其所有权人。
2002年,钟山六矿引入张超、黄菊红为合伙人,其通过出资,获得钟山六矿49%的股权,并约定经营及利润分配方式。但是,原本和谐的合作关系却因为张超、黄菊红“伪造转让协议”,侵占钟山六矿全部股权而告终止。
其后,张超、黄菊红采用同样的方式,变更钟山六矿为“六盘水市钟山区伟鑫煤矿”,后又于2007年10月30日通过与钟山区汪家寨希望煤矿(希望煤矿)整合,变更为现在的“福安煤矿”。
显然,从上述事实看,兴鑫煤矿的所有权很明晰。但是,张超、黄菊红在2007年做的一件事情却让产权出现了变化。
桑村镇为善意第三方
仔细研读判决书发现,一则股权转让细节值得关注:在正式更名为福安煤矿前夕,张超、黄菊红由于缺乏整合希望煤矿的资金,2007年9月16日与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签订了《煤矿收购合同》,由后者出资以2060万元收购福安煤矿,其中包括福安煤矿收购希望煤矿的价款1030万元,从而实现了对希望煤矿的整合,钟山六矿也被纳入桑村镇旗下。
对此,六盘水市中院认定,桑村镇政府购买福安煤矿股份时,基于对张超、黄菊红持有合法的福安煤矿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的信赖,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已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办理了有关证照的变更手续。
“因此,桑村镇政府取得福安煤矿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善意取得,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该福安煤矿的产权属于桑村镇政府。”判决书中对此进行了明确。
至于为何桑村镇在之前审判中一直未出现,六盘水市中院表示,在之前的审诉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说明该矿已经出售给了桑村镇政府。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不过,刘建国并不认同这一观点,“二次重审不应六盘水市中院提起再审,程序上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刘建国强调,桑村镇不应视为案外人,而是新增当事人。
原告可继续主张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九章的特别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显然,桑村镇符合上述情况,所以,其最终获得了福安煤矿的所有权。
同样为受害方的兴鑫矿业也获得了补偿。导报记者从六盘水市中院了解到,按照张超等人的出让价款,兴鑫矿业将按照股权比例获得相应的补偿:由张超等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赔偿兴鑫矿业319.3万元。并且,兴鑫矿业还可就福安煤矿在营运时的相关收益向张超等人另行主张权利。
“在我看来,整个案件在程序上都不对,所以最后的结果我们也不承认。”对于判决结果,刘建国给出了上述答复,并表示将继续主张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