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是剂醒药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04:11 来源: 深圳商报
□ 叶祝颐
6月26日二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从严规范了地方债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上表示,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定稿时曾规定:“在整体计划之下,经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债。”但是,《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时删除了一审稿对地方政府举债的松动条款,从严规范地方债务,只有财政部才有权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此举体现了决策层对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潜在风险的重视。
尽管一些官员与专家否认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爆发可能。但是,政府债务是关系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变量,地方债务风险事关政府公信形象与民生利益,特别是近年来地方债务陆续进入偿债高峰期,一些地方政府还债过分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地方债务风险监控不可掉以轻心。
审计署此前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虽说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了103740亿,但是除开财政支出,每年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有限。再者,有的地方财政收入过分依赖土地财政,弊端显而易见:推高房价,增加征地、拆迁矛盾,造成国有资产缩水甚至流失。
有业内人士指出,一些地方政府依托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过度举债已接近极限,债务率已高达150%以上,个别县市债务率已经超过400%。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在广东省省情研究中心调查涉及的20个乡镇中,政府欠债总额就超过10亿元,其中债务最多的镇达25949万元,最少的镇也有486万元,平均每个镇负债5430万元。不考虑利息因素,个别乡镇不吃不喝还债需要400年。报告认为“乡镇债务已超过实际偿还能力”。如果不对地方举债行为进行规范,将会给地方政府信用与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如果没有转移支付,有的乡镇政府该破产了。
在我看来,地方政府热衷举债,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当前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需求不断提高,由于财政资金有限,客观上推动了政府的举债需求;二是一些干部为了快出政绩、多出政绩,急功近利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顾现实条件,大肆举债,大拆大建,甚至拆迁新建小区、大桥打造政绩工程,造成政绩包袱。
有报道说,在我国662个城市、20000多个建制镇中,约有五分之一的城镇建设存在诸如“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高尔夫球场等政绩工程,其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负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毁损绿地、良田建高尔夫球场的报道充斥着我们的眼球。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招牌下,地方负债率过高,欠债不还,损害政府公信力,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甚至危及社会稳定。为了还债,有的地方没有钱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没有钱改善民生,还在公共服务中偷工减料,乱收费、乱摊派。
但是,靠过度负债支撑起来的政绩工程为某些官员带来了政绩资本,甚至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在错误政绩观的主导下,一些官员为了获得立竿见影的政绩效果,只做表面文章,不求工作实效,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从严规范地方债务,实际上给某些热衷举债谋政绩的地方官员注射了一针清醒剂。但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加强地方债务监管要立法更要执法。现行《预算法》已明确地方政府不能举债,但是地方债务高达十万亿就颇能说明问题。因此,相关部门要提高法律执行力,依法治理地方政府非法举债融资,防止地方政府旧债未还又添新债。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要前移监管关口,对地方政府盲目举债明确处罚细则,让地方官员基于违法成本考虑不敢擅自举债铺摊子、上项目。维护政府形象与公众权益,守住政府“欠债还钱”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