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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勇:城镇化呼唤市政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2 16:02 来源: 《中国投资》

  文/刘慧勇

  我国已具备同时发展两类市政债的客观条件,所缺主要是社会各界对市政债的共识以及在此共识基础上规范的法律法规

  广义市政债,包括城市财政债券与市政公司债券,前者属于地方公债,后者属特种公司债。在城镇化大潮中,上述两种市政债,都有逐年增发的客观需求,也都有接受增发的市场容量。简言之,目前我国已经完全具备同时发展两类市政债的客观经济条件,所欠缺的主要是以立法机构为主的社会各界对市政债的共识以及只有形成共识才可能顺利出台的规范的法律法规。

  一、城镇化进程中发行市政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城镇化进程中发行市政债的必要性,犹如儿童成长过程中花费父母钱的必要性,类似水稻生长过程中浇灌适量水的必要性,同属事物由小到大阶段的一种客观需求。在城市快速建设阶段,市财政与市政公司的支出都大于其非负债收入,因而需要融资。市政公司完成投资进入运营阶段,收入大于支出,还本付息有来源。财政拨款修建广场、绿地、立交桥,虽然没有直接回报,但好的市政环境带来工商繁荣、税收增加、土地溢价,其实际收益可能更大。

  这中间的经济学道理,无需费力深论。市场经济国家长期发行市政债的实践以及在《预算法》禁止地方发债情况下我国实际存在10多万亿元地方债未偿余额的客观现实,清楚表明:这是一种客观必然现象。能够解释这种现象,可以算作一种学说;不能解释这种现象,其背后的客观必要性也并不会因此而消失。

  至于发行市政债的可能性,不是理论问题,纯属实践问题。因而,无需逻辑论证,准予尝试就行。具体到某一城市的市政债,究竟只能勉强发行出去,还是供不应求、十分热销,或者恰恰相反,无人问津?再高明的预测,事前都是参考;最后答案,须由市场作出。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如果准予发行,绝大多数城市的市政债,都将热销,不出半天,销售一空。

  二、破解对市政债风险的种种担忧

  任何事情,包括结婚生孩子,都存在风险,只是风险程度高低有别。古人生子比今人发债,风险高多了。但若祖先全都不肯冒险生育,肯定就不会有我们今天讨论市政债的机会。如此实话实说,是要明白无误地表述一个朴素的道理:该做的事风险再大也得做,当然在做的过程中要尽量减少风险。相信这句话,可添百倍勇,能排万种忧。

  为了让担忧者心里更踏实,在大道理已明的前提下,再扼要剖析对市政债最为流行的3方面疑虑。一是纳税人担心地方官乱花钱,二是中央政府怕地方政府到期没钱还本付息,三是民众怕公债累积日多会给子孙后代留下过重负担。这些疑虑都是中国人特有的,从一侧面体现中国传统思想特色。

  首先说纳税人怕地方官乱花钱。此类事,古今有,中外同,但目前并未严重到市政工程款51%进个人腰包的程度。只要发债筹资能够为民办事,即使办事过程中出现若干贪污浪费,也总比不办强。至于贪污浪费等于犯罪,那是另一码事,不该用罪恶绑架民生。如果收到贪污浪费款的人,钱积攒得多,无处用,拿来购买下期市政债,岂不是又增加了社会购债资金来源。在这种事情上,纳税人的心胸,一定要放开,从大处着眼,不与小人计较。大处在哪里?大处在体制。市政债发多了,审议公债用途、审核公债效果的民主制度,必将逐步健全。

  再说中央政府怕地方政府没钱还本付息。在规范的市政债法律法规下,负债的责任主体明确,谁负债谁偿还,不牵涉上级政府,这种担心也是没有必要了。至于怕公债给子孙后代留下过重的负担,更是多虑。正如我们早已忘记60年前发行的建设公债一样,子孙后代肯定不会在意这点儿贬了值的负担。他们的平均月工资可能要达到几十万元,或许他们还会贪婪地抱怨:爷爷奶奶为什么没有用金边债券,堆满自己的房间。

  三、立法规范化是防范与化解债务风险的最佳途径

  股票市场,风云激荡,很多人巨亏,证券交易所依然正常运营,没有遭遇打砸风险。原因何在?原因是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债券市场也是一样,规范公平的立法,是确保债券市场安全有序运行的有力保障。

  为使投资者遭受亏损也不抱怨他人,买卖债券,必须决策自主,风险自担。这个道理,世人皆知,十分浅显;此类法律,通行地球,毫不新鲜。只是具体应用到我国的市政债销售,才疑虑重重,忧民怕官;规范立法,难上加难,千呼万唤,刚刚挂边,踏上正轨,未知何年。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社会现象,从中可以窥见民智的开发程度和部分学者、主流媒体凸显中国特色的思维习惯。

  在政府没有推出股市之前,这部分学者和主流媒体,曾长期宣传“资本乃万恶之源”。政府决定试办证券交易所,同样的学者与媒体,立即大赞股票发行与交易,并且一致归功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大智大勇与改革开放胸怀。照此思维惯例,当规范的市政债券法律法规出台后,同样的赞扬声,还会重起。若问为何变得这样快,必答“此一时彼一时也”。呼吁于前的,是过分超前;赞同于后的,晚了一步。只有他们,恰到好处,最善于拿捏时机。

  规范的市政债法律法规,对市财政债券,需要在预算法和地方公债法内,明确赋予城市财政完全独立的责任主体地位,债券发行方案须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发行额与未偿余额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率,在双控比率下自主发行,风险自担。对市政公司债,需要在公司法和企业债券法中,明确市政公债的特殊性质,在市政公司产品和服务遵循“保本、微利、高回报”定价原则并接受调价听证与审批的前提下,准予高比例发债,享受低资本率融资优惠。这是一种公平合理的配套安排,没有低资本率的融资优惠作为财务杠杆,无法做到运营总资产微利与资本高回报二者之间的协调统一,因而也就不可能实现消费者、投资者与债权人的三方共赢。 (作者:中国投资协会咨询委员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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