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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在法的统领下渐趋完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4 01:10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本报记者 田冬梅

  在10年的政府采购发展历程中,我国始终如一地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一部《政府采购法》的诞生,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开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代。一系列林林总总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彰显了10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取得的不俗成果,标示出了政府采购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轨迹。

  这10年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在《政府采购法》的统领下渐成体系,多项政府采购制度的空白得以弥补,政府采购制度管理逐步走向成熟。

  制度建设注重“双重诉求”

  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式迈入了制度建设的时代,重点体现出填补空白和推陈出新的双重诉求。

  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始终把法律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相继制定实施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30多个配套办法和规范性制度,初步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由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协调的一套法律制度体系。

  在这10年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也更好地体现出制度建设源于实践、并随着实践环境的变换而不断完善的宗旨。如随着代理机构内外部环境的发展,财政部将2005年出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于2010年进行适时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涉及补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限制性条款,完善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补充了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的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与操作奠定了基础。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办法的研究修订工作也在稳步推进中。

  此外,10年来,《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性制度建设和研究探索工作体现出了两大特点:一是注重体系性,不断健全和完善制度的基本框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多项制度的问世,使政府采购监管和实践操作更加有章可循。2009年财政部组织完成了对2005年上报国务院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的再修改和报审工作,在推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方面迈出了关键性步伐。二是侧重可操作性。通过颁布《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等办法,对投标评审、投诉处理等行为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不断增强了对实际操作的规范管理。

  地方制度彰显创新与活力

  10年来,地方政府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法》行为范本的指导下,走过了遵循、总结、探索和突破的历程,部分地方的实践创新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提供了参考,从而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断走向成熟。

  2009年11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颁布,并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是全国第一部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地方性法规。同年9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颁布,并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浙江、河北等省份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立法也在稳步推进中。各地积极探索与完善地方性立法,成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向纵深发展的一个突破口。

  同时,许多地方以人民政府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制定了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且绝大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均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了专项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规程。例如,江苏省自2002年以来先后制定完善了相关文件、制度和办法近200个,其中一些制度的颁布在全国尚属首次。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以及河北省都积极制定了一整套《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等制度,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监督等等,地方的配套制度建设呈现出活力四射的局面。

  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在这10年间走出了一条与时俱进、稳健发展的路径,为政府采购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撑。面对新环境、新特点,政府采购制度依然要通过不断地创新与完善,才能为我国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更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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