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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企业因大股东婚姻问题沉浮 投资者躺着中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1 13:12 来源: 法治周末

  大股东婚变

  商业社会,公司股东婚变,尤其是公众公司的股东婚变,已非婚姻当事人的一己私事。若股东婚变得不到恰当处理,其破坏力不仅及于股东本身,还会波及公司甚至普通投资者

  ■编者按

  企业家应该关心什么?市场、产品、贷款利率还是财务报告?

  真正的答案可能会让你惊讶。比尔·盖茨会告诉你,他一生最为明智的决定,并不是创立了微软,而是找到了合适的人结婚。张茵会告诉你,家庭和睦是她事业的引擎。李开复会告诉你,成功的CEO大都是已婚并且有孩子,因为夫妻磨合过程可以让你具备同情心和团队精神。

  没错,问题的正确答案就是---婚姻。企业家更应该关注自己的婚姻。那些成功企业家们给出的解读是温情脉脉的一种,而法律给出的解析或许更为现实。

  自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确定下来,股东的婚姻就再也不是单纯的一己私事。一定程度上说,股东婚变的风险是被法律规定了的。股东名下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变发生时,必然面临着被分割的境地。不过,这还只是个开始。接下来,公司的股权分布会随之变化,大股东可能变成小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也可能随股权分割而失去;紧接着,市场就会对此作出反应,经营动荡、股价波动都会随之而来;最终,无数的普通投资者也被裹挟其中。

  正因如此,企业家们注定无法关起门来过自己的小日子。他们的婚姻从成立的那一刻,就与公司绑在了一起,并且在二者之间还呈现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正比关系。一方面,公司的经营业绩决定着股权价值的高低,进而影响到股东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寡;另一方面,股东的婚姻状况又可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

  当然,若仅以资产价值和商业上的变动关系来描述企业家与婚姻的关系,显然是狭隘的。立足中国社会的文化根基,则更能了解婚姻之于企业家,尤其是中国企业家的意义。中华文化,全部都是在家庭文化上筑起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中国古训,有其内在的逻辑传承。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华文化的基因决定了,一个中国企业家的成功,必然要以其家庭的和睦为前提。

  熊俊宏、杨浩然、王杰,他们一个是纳斯达克上市华企的董事长,一个是著名电商的CEO,一个是地方龙头企业的掌门人,三个本不相干的人之所以能共同出现在我们面前,就是因为他们的个人命运、企业的沉浮皆因他们的婚姻、情感的变化所改变,他们的经历或许能给更多企业家以启示,也会给众多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以警示。

  法治周末记者 郝 佳

  “你们忙吧,我先溜了。”2012年4月3日,博鳌论坛期间,潘石屹的一则微博(http://weibo.com)引发了诸多网友对潘石屹和其妻张欣感情状况的猜想。任志强回复称:“去见溜溜的她?”并购专家王巍紧随其后发问:“不是早就已经一刀两断了?”

  公众人物,尤其是企业家的婚姻问题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与对娱乐明星婚姻的猎奇性关注不同,人们对企业家、公司股东婚姻的关心,更多的是因为他们婚姻的丝毫变化都会引发真金白银的损益,一系列法律反应亦会由之而生,股东、企业、投资者都无法逃脱这一反应的辐射。

  大股东的“危险关系”

  有时离婚并不是件坏事,但当公司股东遭遇离婚,他(她)就要看紧自己手里的股份了。“财变”往往是“婚变”的最直接后果。

  这一点,曾经历A股最贵离婚的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色光标)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孙陶然显然最有发言权。

  2011年5月12日,蓝色光标发布公告称,持股9.62%的董事孙陶然因离婚,将其名下4.59%的股份分割给前妻胡凌华,该部分股权市值1.675亿元。

  “孙陶然显然是做足了功夫的。”一位业内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股权分割后,孙陶然持股份额为5.03%,超过5%,因此孙陶然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仍然没有改变。玄机就在这0.03%,为了这部分股份,孙陶然必然作出了其他让步,毕竟比起这近两亿元的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还是更为重要的。”

  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同时,孙陶然还担任北京卡拉卡电子支付公司董事长,经历过这次天价离婚,他似乎也有所感悟。在其2012年发布的新书《创业的36条军规》中,孙陶然告诫创业者:“选股东是结婚,必须志同道合优势互补,婚前协议很重要。”其中深意颇值玩味。

  孙陶然是幸运的,一段不成功的婚姻中,他损失的只是金钱,而知名中式快餐品牌“真功夫”(下称真功夫)董事长蔡达标的运气就没那么好了,由其离婚纠纷而牵扯出的刑事案件最终令其身陷刑劫。

  蔡达标的厄运始于2009年,彼时,其前妻潘敏峰发现蔡达标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在外包养“二奶”,并育有一子。愤慨之下,潘敏峰将蔡达标诉至法庭,要求其返还二人2006年协议离婚时蔡达标所受让的25%股份。

  就在与前妻的股权官司还未明晰之时,真功夫内部也向蔡达标投出了“匕首”。2011年4月,真功夫监事窦效嫘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蔡达标,称其在担任真功夫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用、使用公司资产3600万元,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窦效嫘是潘宇海的妻子,潘宇海是潘敏峰的弟弟、真功夫的大股东之一,她起诉的目的恐怕不会太单纯。”上述业内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蔡达标不但是赔了夫人折了兵,还把自己给搭进去了。”

  2011年4月22日,蔡达标因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4月5日,法治周末记者联系到蔡达标的女儿蔡慧亭,蔡慧亭告诉记者,蔡达标目前仍被羁押在看守所。

  “股东离婚,面临财产分割是必然。当然,如果财产本身是属于共同财产,分割也是理所应当、于法有据的。如果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和平办理离婚手续的话,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除了财产损失外,最多是心理的自我调整与控制。”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律师贾明军专门从事婚姻继承对企业影响的研究,他认为,和平协议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最好方式,如果诉至法院,则会另外产生很多潜在的问题或麻烦。比如,声誉问题、刑事问题等。

  而对于像蔡达标案这样因夫妻离婚而导致矛盾激化的个案,在贾明军的从业生涯中亦非少见。

  “在实践中,也有矛盾激化,引发一方举报另一方所谓涉嫌‘刑事犯罪’的例子。因为夫妻关系相对亲密,配偶一方一般对于另一方的经营手段和方法较为知根知底,即‘掌握了太多的密秘’,而‘走私’、‘侵占公司资产’、‘偷税漏税’就成了股东面临离婚时,配偶一方举报最多的罪名。”贾明军说。

  “蔡达标的案件比较极端。”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秘书长杨晓林律师认为,“一般而言,婚变对股东的最大影响还是财产的流失,辛苦创业要被分走一半,搁谁身上也会不舒服的。”

  企业的“后院”危机

  股东离婚,企业遭殃。在诸多股东婚变事件中,企业本身往往是风险的第二落点。

  郑林在北京经营一家数码科技公司,连他在内,公司共有5名股东。“大家一起创业,有什么困难都能挺过去,最头疼的还是公司内部的稳定。”郑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就像是原子和分子,原子稳定了,分子才不会变质。”

  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和掌舵者,郑林对合作伙伴的挑选近乎于苛刻,“连夫人都要考察”。郑林笑道:“一是看他的妻子是不是真想一直留在北京发展,妻子的想法会影响到丈夫,如果有离开北京的意思,那肯定不能合作,否则后面会面临一系列股东退出、股权转移的问题;此外,也要看他们夫妻俩的婚姻状况,如果有离婚的苗头,也不能合作,毕竟,一旦有股东离婚,分割股权,那么股东分布情况就要发生变化,对公司而言一定是弊大于利的。当然,这个往往不太好判断,但我会特别在意。”

  “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持股比例,尤其是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对公司而言是绝对的重大事项,因此无论公司规模的大小,都会对可能引起股权变化的事项给予高度关注。这一点在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从事公司上市业务的北京律师梁琴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记者查阅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现,股权的变动和权属被视为重中之重,根据该办法第13条的规定,要想获得发行人资格,其股权必须清晰,且控股股东、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支配的持股股东所持股份不得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一旦股东有离婚纠纷,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股权就要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属于首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权属纠纷。若存在此类纠纷,我们一般是不予出具律师报告的。”梁琴对记者说。

  2010年,土豆网的纳斯达克上市计划就是由于其CEO王微的离婚股权分割案而受阻搁置,直至2011年6月,王微以700万美元的赔偿了却了这份情感和财产的双重纠葛,土豆网才得以在两个月之后涉险上市。

  然而,尽管如愿上市,但土豆网却错过了登陆纳斯达克的最佳时机。从其2010年11月提交IPO申请起,半年间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老对手优酷网先于其成功上市;另一方面视频网站PPTV成功融资2.5亿美元,风头正劲,百度奇艺和搜狐视频也来势汹汹。

  历经波折疲惫不堪的土豆网最终在2012年3月宣布与优酷合并,并将于交易完毕后在纳斯达克退市,黯然走完其赴美上市的悲情之旅。

  对于已上市公司,股东婚变的影响就更为明显,婚变的影响会直接体现在公司的股价上。

  以沃华医药为例,其实际控制人赵炳贤与其妻陆娟的离婚纠纷至今未能完结。从2010年4月赵炳贤离婚纠纷爆发时起,至2010年年底,沃华医药的股价从最高每股51元跌至每股12元,股价大减七成多。此后,沃华医药一直未见给力反弹,股价始终徘徊在9元上下。

  “虽然有大市疲沓、配股除权等因素的影响,但赵的离婚纠纷对沃华医药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对此,贾明军认为,此类传出婚变消息,但争议没有得到最终解决的股东离婚案件对上市公司的负面影响较大:“如果离婚仅是一个开始,过程有多么漫长还不知晓,会当然减弱二级市场的投资人对实际控制人经营能力的信心,并使得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可能长期处于待变化的状态,不利于树立公司股票价值信心。”

  投资者躺着中枪

  上市公司股价大跌,投资者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关注公司业绩、关注公司成长环境甚至关注公司的竞争对手,但投资者唯一忽略的是公司股东的婚姻状况。

  贾明军告诉记者,从目前现有的案例来看,一旦实际控制人产生婚变,往往伴之而来的,是公司股票下跌的新闻。实际控制人婚变,不仅影响其经营公司的精力和能力,而且有可能会引发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当股东的配偶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取得部分股权,其配偶就成为公司股东,而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进行决策的权利,如果股东的配偶并非经营的好手,其单独行使公司股东表决权,自然对公司无益。因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可能不仅是股东一个人的财富损失,完全有可能让成千上万的二级市场投资者面临股票价值的大幅缩水。

  在梁琴看来,这种风险是不可控的:“大股东,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品质的影响很大,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企业品质的改变,市场自然会对其作出反应。而等普通投资者得知婚变信息,市场反应早已发生,投资者的亏损就不可避免了。”

  那么,对于股东婚变,投资者是否就只能躺着中枪而别无他法了呢?股东婚变是否应作为公司重大信息进行披露,从而告知投资者呢?

  记者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现,对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婚姻状况是否属于上市公司信息,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今年3月,我曾在中国人民大学与证监会的官员一起探讨过大股东婚变是否应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就目前证监会的态度来看,还是觉得婚变属大股东的私人事务范围。”贾明军说,“但是,证监会官员同时指出,如果有人借大股东婚变恶意操纵股价,也属其部门监管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则认为,控股股东如果在离婚时涉及到股权分割,也应公示。因为这直接影响到股民利益,对股民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

  贾明军对刘俊海的观点表示赞同:“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的离婚,虽然是其个人私事,但由于其特殊的身份,以及离婚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因此,客观上来看,其离婚信息性质完全具备个人、公众信息的双重性,我个人倾向于持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离婚信息应酌情逐步考虑纳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围。”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应不应披露,而是在什么时候披露,披露到何种程度。”梁琴说,“披露过早,对公司稳定不利;披露过晚,就失去了信息披露的意义,对股民来说不公平。”

  而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到多数投资人的利益,法官对于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案件的处理也是极为谨慎。

  上海市二中院的法官王冬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个人持各种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这类案件的数量呈上升势头。北京某区法院对该院2001年至2010年10年间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公司财产和股权的案件在2008年以后呈明显增加趋势。

  “在审判中,我们除了要遵循男女平等、公平合理、照顾无过错方的婚姻法原则,还要保持公司法、婚姻法的协调统一,考虑维持资本确定,资本不变等公司法原则。夫妻离婚是两个人之间事情,公司股份则涉及到其他股东,因此原则上公司的利益要优先于夫妻之间的个人利益。”王冬寅说。

  治理结构可防消极影响

  孙陶然、王微、蔡达标……这些商界翘楚能应付得了风云诡谲变幻莫测的资本市场,却无一不栽倒在“后院”危机中。股东的婚变风险已非个案,个中缘由值得深究。

  “从目前整个中国企业的发展趋势来看,股东婚变出现频率比较高的企业往往存在爆发式增长以及资本运作痕迹比较明显的特征。和传统企业相比,当今许多公司,尤其是高新技术公司借助资本的力量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走完了过去传统企业几十年摸爬滚打的发展历程。大量资本的注入犹如‘催化剂’使一家刚起步的公司在极短的时间发展成大型乃至巨型企业。”贾明军认为,很多公司出现股东婚变有其规律性,这些公司背后的资本运作痕迹都比较明显,而这些资本的涌入一定会打破公司原有的生态系统,形成多方结构,原本创始人说了算的格局可能就会被打破,由此可能会给企业及企业家各方面都带来改变。

  “股东婚变的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一个综合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包括股东观念、风险意识、社会风俗,同时也和公司治理结构有关。”贾明军说,“从法律技术角度来看,良好、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减少甚至避免婚变和继承对公司的影响。”

  ■链接:

  ◎某种程度上讲,股东的婚变风险是被法律所规定了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在规定股东婚变风险的同时,也考虑到了该风险对公司的影响,进而又进行了相关的风险分配和防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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