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危机企业重整之路:拯救浙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4 10:51 来源: 《中国企业家》杂志
《中国企业家》第九期封面图 《中国企业家》第九期封面图

  拯救浙商

  ——危机企业重整之路

  文/本刊研究部 赵辉 编辑/杜亮

  ●每当浙江民间金融危机爆发,舆论焦点往往集中在对宏观调控一刀切、民营企业贷款难等外部政策问题的抨击,而较少关注企业内部的风险因素

  ●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经历破产重整后,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重建和升级,投机行为受到抑制,长期价值重受关注

  ●对于当前陷入资金链危机的民营企业,政府需要进行某种限度的干预,也只有它有能力干预

  他们被视为中国民营企业的优秀代表,创造中国经济增长奇迹的荣耀与他们息息相关。然而,每次宏观政策收紧、经济环境趋冷,他们都最先以“受伤者”面目出现。

  没错,当大家谈到民营企业生存环境恶化时,浙商都是“群体性哀鸣”的典型样本。跑路、移民、逃离实业、多元化投机,近几年这些流行的负面词汇,似乎总与浙商联系更为紧密。

  不能否认环境的因素,但同时我们也尝试从内因中寻找答案。从专注于实业到多元化投机,在浙商企业经营思路的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到典型的商人思维:更喜欢追逐机遇,更关注赚快钱,搞资本运作,而忽视企业风险控制与长期战略。于是乎,他们的经营愈发依赖于宏观环境。

  在经济高涨的大潮中,这些企业不断追逐热门投资:房地产、资源、金融。他们更善于撬动和利用银行资本,带动更大规模的项目;如果有高利润,危险的民间借贷也不排斥。多元化、资本化的繁荣伴随着机器设备老化,技术投入不足,产业链固守低端和主业竞争力衰退。其中,也有企业家抱着以“投机利润”反哺主业的美好愿望,然而一旦走上资本投机之路,他们就发现很难自持。

  持续繁荣的经济给了他们以腾挪空间。然而当大潮退去,他们裸泳的身体开始显露出来。2008年以来,在持续的经济危机冲击下,出口下滑,汇率上升,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上涨,这些民营企业主营业务受到巨大冲击,利润大幅度下滑,乃至亏损。祸不单行,2010年起,由于国家严厉的调控政策,房地产和土地等资本品市场开始回调,天文数字般的土地和房地产价格开始下落,它们的投资回笼资金锐减;恰在此时,为防止通货膨胀,政府推行货币紧缩政策,一直为企业扩张输血的银行开始主动抽贷。负债率不断扩大的浙商,资金流开始捉襟见肘,而平素周转自如的民间借贷则张开了血盆大口,成为压倒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2011年,浙商资金链断裂的风潮再次集中爆发并迅速蔓延,出现一些老板跑路甚至自杀的现象。

  我们注意到,每当浙江民间金融危机爆发,舆论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对宏观调控一刀切、民营企业贷款难等外部政策问题的抨击上,而较少关注企业内部的风险因素。

  本刊研究部历经20天时间,深入浙江进行调研,访谈了包括企业家、律师、法院、银行、债权人等在内的数十位当事人及相关专家学者,在探究了近十家企业的债务重整案例后发现,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有着诸多自身原因,其中尤以治理为最。而当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经历破产重整的过程后,整个债务链条、业务结构和管理体系都得到了系统梳理和净化,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全新的重建和升级,从而有了更强应对外部风险和持续经营的能力。

  危机企业的救助之道

  在企业互保和民间借贷已成为常态的浙江地区,危机企业的生死关系到地方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地方政府对于一些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往往不得不进行干预。它们试图通过直接的资金输血和政策支持,以及对企业债务人的协调,来推动企业重组,挽救企业,但很多时候,效果不太理想。

  像立人集团危机,政府单独介入,不但没有控制住债权人的偿债诉求,反而引发了债权人对于偿债公正性的质疑。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中越来越强化的个体利益面前,政府能罩住所有事情的时代早已经过去了。此时政府对危机企业的单兵介入只能让自己陷入各种利益纠纷和债权人的怀疑中。怎么办?

  通过司法介入、引入破产重整程序挽救企业是一个可以“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最大公约数”的路子。近年来,各地高院通过破产重整挽救了几十家企业。而对于立人集团前期危机化解工作的失败,法学家李曙光谈到:“当立人集团公开宣布无法偿债时,政府就应启动监管和干预职能,让法院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进入债务清偿或破产重整的程序。”

  当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债务暂缓偿还,冻结的财产解除冻结,这就为企业的持续经营提供了一个缓冲地带。而且在破产重整中,由于司法介入,可以确保债权得到公平的偿还。正如一位经历了这个过程的企业家所言,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大家能够安心下来了,之前他们担心,是不是关系好的人先把钱拿走了,但进入这个程序后,他们认为可以获得公平对待,无话可说。”

  词条: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

  在《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是破产企业可走的程序。如果说破产清算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债权人的公平偿债,破产重整的意义则在于通过挽救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很多时候,破产清算往往加大了债权人的损失。因为企业的生产线等资产往往在持续经营下才有价值,而在清算和拍卖时,其价值将成倍减少,结果使得债权人只拿到一些零头。所以对于某些具有一定内在价值的企业,更适合破产重整程序。

  案例1

  南望集团:债转股解围

  2008年3月中上旬,浙江安防产品龙头企业南望集团的各大股东突然接到召开紧急股东会的通知。在这次会议上,南望集团的主要股东三花集团、东方通信等被告知,南望已被银行查封资产,资金只能流入,不能流出。

  此时南望集团的债务总额高达13.45亿元,而资产仅有10亿元。在负债中,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本利已高达6.9亿元左右。后者彻底击垮了南望的资金链。

  这个曾经风云一时的安防龙头为何沦落至此?南望集团创建之初,由于安防产业竞争对手少,企业最初发展状态很好。南望的产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但作为企业创始人和最大股东的张健本人此时却对主业充满了担忧,“我总担心自己的产品过两三年人家也可以做出来,所以希望多元化投资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别人和我竞争我也不怕,因为我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研发。”彼时,国内土地和房地产市场风生水起,于是他开始大举进入,试水多元化。这些土地和房产升值所带来的回报让他逐渐丧失了扩张底限。2008年,由于经济危机下,房地产价格的下降,以及国家银根的紧缩,南望资金链的脆弱性暴露无遗。(详见本刊2008年第15期《消失的浙商》)

  南望资金链危机发生不久,杭州西湖区政府就迅速介入其中,4月28日,西湖区政府有关官员与省银监局沟通,寻求银行对企业重组的配合。

  为了维护债权,三花集团依法向法院申请南望集团的破产重整。法院受理了此案。同时指定了国浩律师事务所为首,包括政府工作组在内的三个机构作为南望集团的管理人(依照破产法,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监督和执行企业破产重整)。

  在管理人的主导下,一场挽救企业的大幕开始拉开。

  管理人首先评估了南望的重整潜力。“南望集团的主营业务系安防产业,根据行业发展的趋势分析,未来向好的发展空间很大,而且南望的技术投入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在主营业务上,南望具备可持续盈利的能力。”

  但是,如何说服债权人?在重整清算小组组长沈田丰律师看来,债权人是最现实的,所以只需给他们算经济账。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对南望集团调查后,计算出南望集团在清算条件下和持续经营条件下债务人的偿债率: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为16.02%,持续经营条件下为22.51%。看到这一对比,债权人普遍支持重组。

  接下来,该选择何种重整方案来保留它的经营能力?一开始管理人想到了吸引投资者,让投资者通过“还债入股”,但当时正处在经济危机中,企业大都自顾不暇,所以很少有企业有兴趣入股南望。

  怎么办?管理人和南望的一些大股东沟通后,发现它们对于南望业务的前景都很看好。而且,对于一些大的债权人,如选择直接偿债,经济损失比较大。比如南望集团债权数额最大的普通债权人三花控股,其债权总额为1.8亿元,若选择直接偿债,其损失将达到1.4亿元。

  此时一个新想法浮出沈田丰的脑海:何不采用债转股来解决这个问题?由债权人选择是否愿意成为股东,或者继续充当债权人。如果愿意成为股东,则持有股份;如果不愿意成为股东则依据重整条件下22.51%的偿债率,由企业偿还。如果选择愿意成为股东的债权人达到一定数量和金额时,这个方案就可行了。债转股后,企业将获得双重救济,既减少了债务,又有了接盘者。

  在跟债权人讨论和表决方案时,一些希望保留债权的债权人担心,如果南望重整后仍然亏损,就给他们带来更大损失。还有一些小债权人担心,在债转股过程中,南望成为了大股东和大债权人博弈的舞台,他们的利益将被边缘化。

  对此,沈田丰设计了由债转股后,新股东按照其股份对公司债务进行担保的机制,从而打消了前者的顾虑。而对于后者,方案中设计了如下制度:可以由那些希望在债转股中获得更多股份的大债权人收购小债权人的债权,从而预先保证他们的利益。当时,南望大概有200多个的债权人,后来将近有半数的债权人都转让了债权。

  而对于一些民间高利贷的巨额利息,重整方案遵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中利率高出银行利率四倍的情况,其高出的利息部分不予计算在债权内。

  谈到重整方案的设计和与债权人的沟通时,沈田丰深刻地体会到,企业重整过程,实际上是管理人主导下,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博弈。而这种博弈之所以能够妥协并达成一致,是因为一方面管理人将所有利益都公开化,将企业所有实情,以及不同选择和风险都告诉债权人,让债权人、债务人自己选择,实现阳光下的博弈和制约。“大家看着出牌。”

  另一方面,管理人在设计利益博弈机制时,要兼顾各个层面的利益(按照破产法规定,对重整表决的债权人分为若干组,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为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等,每一组都对破产重整草案有否决权)。这样才能实现债务人所感受的公平,从而给企业重整以空间。

  除了公平利益博弈机制的设计外,为消除重整企业的后顾之忧,让它们不至于由于先前的资产抵押影响自己的未来运营,管理人和法院在重整方案中设计了先拍卖部分资产偿还抵押借款。

  经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在接下来的债权人大会上,该重整方案以绝对多数票获得债权人们表决通过,企业重整获得债权人支持。

  在新的股东大会上,包括三花集团和杭州爱大制药有限公司等32名债权人成为公司股东。接着公司选举了董事会,爱大股东金肖勇成为公司董事长,并任命了新的总经理,原有股东彻底出局。

  此时,南望的历史进入了新的一页,在下一年,效益实现了回升。其产品线得到了升级:重整后,全力推出了新的、基于“南望全球眼”概念的视频监控系列产品和基于“南望地球村”概念的智能掌控服务终端系列产品。2011年2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南望欠款已经还清,重整成功。

  在南望的重整中,管理人起到了主导作用,而政府的介入,起到了有力的协调和信誉支持作用。在南望集团事发后,西湖区政府有关官员就与省银监局沟通,寻求银行对企业破产重整的支持。其后,政府直接出面,帮助法院与金融监管、工商、税务、国土、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沟通,并做民间借贷出借人等重点债权人的说服工作,从而为南望的重组扫清了外围障碍。

  案例2

  纵横集团:战略投资者纾困

  2008年10月23日,浙江绍兴纺织巨头纵横集团资金链断裂,政府工作组介入。接着,11月13日,老板袁柏仁签署放弃企业声明,由政府接管。

  颇具戏剧性的是,此前袁老板还以70亿元的身家,位列《福布斯》富豪榜。在这个企业中,袁柏仁夫妇占有大部分股份,袁也是企业的实际管理者。企业在迅速发展中,家族企业中常见的账务管理紊乱、内部管理疏松、缺乏投资自律等问题逐步放大。

  与南望相似,房地产、水电产业不断升温的过程中,袁柏仁通过较高的财务杠杆,进入了这些领域。长期多元化投资带来的高负债以及高财务成本吞噬了企业的流动资金。而主业管理混乱又大大降低了它获得现金流的能力,无奈,他只能开始尝试民间高息借贷,这无异于饮鸩止渴。

  2008年10月底,纵横的现金流绷不住了,终于断裂。11月13日,袁柏仁向袍江新区管委会紧急求救,主动提出放弃公司所有股权,请求政府帮助实施解困。

  至此,纵横集团的债务高达98.47亿元,而资产仅有32.69亿元,企业严重资不抵债。纵横集团的破产直接关系到绍兴的金融安全:集团投资规模巨大,贷款涉及绍兴几乎所有银行。而且其背后是巨大的担保风险,共7家企业为纵横集团提供担保,而围绕着这些企业还有自己的担保链。袁柏仁求救当日,政府就接管企业,并派工作组入驻纵横集团。随后政府出面与各个债权银行协调纵横集团重组事宜,但由于一些债权银行坚持对纵横集团的资产提起诉讼,部分外地法院寻机抢先执行纵横财产等原因,无奈下转而寻求司法重整。

  2009年6月12日,绍兴中院分别裁定受理“纵横系”(1+5)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以分管副院长为审判长的重整合议庭随即进驻纵横现场办公。

  各地债权人的起诉暂缓了,查封的资产解冻了,但危机中的纵横遇到一个更紧迫的问题,由于无钱购置原材料,生产线随时面临停工的可能。而对于纵横的化纤生产线,一旦某一部分停工,整个生产线可能就会由于原材料的塞积而报废。

  怎么才能让它不停工?政府出面引入绍兴本地企业浙江古纤道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来料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方式,保证了机器不停车,同时为企业提供了一部分收入。

  光解决这些临时性的问题还远远不够,关键是在破产重整中,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制定一套他们都可以接受的“公平”重整方案。但在对纵横债务审查中,法院发现,实现公平的利益博弈和分配,存在很大阻力,根源在于纵横各子公司之间复杂而模糊的资产关系。

  经过债权申报,法院发现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与政府工作组事先初步清查掌握的债权总额有较大差异。经过分析,发现其原因在于“1+5”公司之间普遍存在交叉连带担保行为。绍兴中院民二庭庭长史和新称,“纵横‘1+5’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在借款的时候,其中一家公司借款,其它公司往往会就此提供担保。如果按照通常的分别破产模式处理,一个债权人既可以申报主债权,又可以申报担保债权。这样,就相当于一个债权人可以申报六次债权。”

  再深入分析,法院发现,纵横集团子公司之间及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混乱。它的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就像是公司的一个部门:有的公司只有银行存款,有的只有贷款,钱拿过来,其它公司用;而且同一生产线可能同时属于两家公司;公司直接业务往来只是挂账。实际上,精明的袁柏仁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为他的高杠杆财务运作提供空间,但这种不规范的方式却为重整带来麻烦。如果分开偿还,不同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会有较大差距。而对于绝大多数债权人来说,当初无论是向哪家公司借钱,都是借给袁柏仁的。

  法院认为,如果按照惯例操作,不仅客观上难以区分六家公司财产,进而继续推进重整,而且许多债权人将无法得到公平的偿还。

  此时法院作出一个大胆而创新的决策,将这六家公司作为一家公司,之间直接的账务往来和担保都直接抵消,将它们共同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清算债务,这就解决了上述问题。债权人会议上,这个方案得以通过。

  在法院受理的同时,指派了震天律师事务所等管理人监督纵横重整与经营。经过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计算,纵横集团在分别破产清算条件下,偿债率为9.92%,合并重整条件下,偿债率为28%。如此悬殊的差距为债权人接受重整吃了定心丸。

  偿债方案已定,接下来,谁来偿债,谁来救纵横?在政府主导下,组成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人员及社会各界共同组成的招标委员会。这一次,政府冲到了前面。

  招标过程中,一个战略投资者出现了,这是一家主营业务以钢结构为主,包括房地产等副业的多元化集团—精工集团,它对纵横重整表示出兴趣。

  但破产后的纵横集团主营业务是化纤,与钢结构风马牛不相及。它看中纵横什么呢?

  除了化纤业务外,此时纵横集团还有两个主要的业务线: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和土地投资。正是后两者吸引了精工集团的目光。正如当时接管负责人、新纵横的总经理助理所说:“对于纵横而言,我们认为相对比较好的资产,就是银行股权和土地,当时纵横持有重庆、天津、成都乃至绍兴的一些城市的商业银行股权。这些银行所处的区域经济比较发达,盈利能力比较大,且具有一定垄断性,可为精工集团以后的资本运作提供平台。”而纵横当时的土地资源也吸引着以建筑为主业、房地产为副业的精工,前者在绍兴袍江开发区内有着大片土地。但硬币总有两面,毕竟纵横集团的化纤主营业务设备老化,且和精工集团主营业务相关度较差,这也曾经让精工集团犹豫不决。但后来精工集团考虑到,自己的控股股东精功集团也有化纤业务,也有资源可以借助。最终,精工集团决定投标。

  招标过程在三个投标者的较量中进行,而精工集团先前的多次成功并购和整合的经验,更为关注纵横未来发展的地方政府所看重,最后精工集团中标,以35亿元的标价,接管纵横集团的资产和债务。

  精工接管纵横后,袁柏仁和妻子的股份“清零”,精工成为唯一股东,作为两个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精工集团将其良好的治理结构(精工集团的公司管理层持股49%,母公司持股51%,而公司实际经营人、总经理方朝阳的持股比例不到20%,公司实现了两权分离)基因注入了纵横。接手纵横集团后,公司成立了董事会,并任命了总经理。

  在新的董事会和领导班子的带动下,精工集团开始了挽救和整合纵横之旅。

  在当时军心不稳的情况下,要让企业恢复生机,首先要稳定职工和管理层。新纵横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将所有老纵横拖欠的员工工资补发,且加薪15%。这个举措可谓立竿见影。为了稳定管理层,新纵横任用了许多老纵横的高管。

  军心稳定后,还需要制定战略,新纵横请了咨询公司,对业务线进行了梳理:将原有银行股权整合到集团投资发展部;将房地产业务整合到集团房地产能源部,并在老纵横原有土地的基础上,做了一个重钢出口加工基地,从而综合运用这些土地。而对于新纵横集团中的化纤业务,面对先前设备老化和产品过时的情况,接管方进行了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恢复了一些设备的产能,迅速降低了成本。

  在老纵横时代,企业内部管理非常混乱,生产线上废品很多,没有控制;财务管理不规范,乃至于后来管理人和债务人对账,往往缺少一些书面凭据。为此,新纵横重新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并将2011年定为制度建设年。

  经过重整,纵横集团焕发新的活力,企业实现扭亏。2010年,承接其主营业务的佳宝控股实现利润1.3亿元,实现销售收入52亿元。到目前为止,纵横的债务已基本得到偿还。

  在纵横重整案例中,政府不仅仅是帮助企业协调外围关系,还直接参与并给予了企业强有力的支持。新纵横集团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政府在此中有很重要的作为,第一是过渡阶段的管控。他们提出了过渡措施,‘人员不散、市场不丢、生产不停’,他们开了很多会议来协调和稳定局面。第二,以政府为主导,找到了真正有能力的重整投资人。第三,在重整投资人进入企业之后的整个过程中,政府帮助或者协助企业共同做好一些相关工作。”

  案例3

  天听纸业:外部监督下的自救

  2008年11月,针对天听纸业和其子公司亚伦纸业的债务诉讼集中爆发,天听纸业的资金链宣告断裂。这个曾获多个国家奖项,作为当地经济支柱的大厂,走到了生死边缘。天听纸业本是浙江浦江一个连年亏损的国营企业,时任厂长赵剑雄主动向上级请缨,先是采用租赁方式承包,然后用承包利润购买了企业。

  在改制后的企业中,赵剑雄本人的股权占63%,其他股东则由企业一些高管层构成,占37%。改制后,企业活力增强,也确立了赵剑雄在企业中的主导地位。

  随着企业发展,赵剑雄觉得主营业务利润空间有限,为了发展,他开始到外面找项目。衢州龙游的亚伦纸业吸引了他。这是一个规模远远超出天听的大企业,生产包括字典纸、壁纸的原纸、香烟上用的水中纸等特种纸,但却处于资不抵债的绝境,欠债将近1.6亿元。在赵看来,这个企业产品虽然市场小,但利润空间比较大。经过一番考察,赵决定收购亚伦。

  天听纸业的这起收购,在业界看来,就是蚂蚁吃大象。当时天听主营业务收入不过千万,而收购亚伦纸业,加上后期的技术改造资金达到了2.8亿元。收购亚伦后,令赵剑雄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地开始将特种纸作为一个支柱产业推广,此时亚伦纸业原有的技术和生产骨干开始陆续被挖走;当地发展了很多家同类造纸厂,狭小的市场空间一下子被分割了无数块;更要命的是,亚伦纸业本身的生产线在收购之前,很多设备是由各国设备拼凑起来的,收购后,很多设备的配合有问题,严重影响了生产。

  赵剑雄说:“正是此后,天听的贷款一点点增长起来。”到了2006年,面对亚伦的连年亏损,企业的流动资金开始紧张。用自身身家为企业抵押的赵剑雄丧失理智,求助于利息高昂的民间高利贷。

  到2008年11月,一家异地银行开始收贷,天听纸业无力偿还,恐慌的民间放贷人集中对天听纸业展开诉讼,天听纸业资金链断裂。

  在天听资金链断裂前,银行的一些做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据赵剑雄回忆,当时贷款时,银行认为企业专用设备抵押价值很小,要求他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除了天听,在纵横等案例中,我们发现银行的这种担保政策有很坏的作用。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田丰说:“银行在很多时候逼良为娼,胡乱运用担保政策,鼓励企业主给企业抵押。一旦这个老板经营不下去,剩下的唯一一条路就是走人,因为对于所有的经营失败,老板都脱不了干系。”

  事发后,在赵剑雄本人强烈要求下,为了维护稳定,政府开始介入,派出了工作组。而债务人赵剑雄则主动提出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后,指派了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同大多数重整案不同,天听的重整,债务人赵剑雄仍为核心,管理人则大胆、适时地放权,既发挥了债务人的主动性和活力,又履行了其监督工作。

  申请破产重整后,债务人坚持组织生产,事实上,这也是他申请破产重整的目的,正如赵剑雄所说,“进入程序以后,所有的冻结诉讼全部要终止了,冻结要解封了,生产也可以恢复了,否则企业就被拖死了。”为了安抚生产员工,债务人提出,企业员工待遇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从而增强了员工的信心。

  看到债务人的自救努力,同时鉴于债务人的经营能力,以及在企业中的威望,管理人开始注意发挥债务人的积极性。据管理人回忆,在接管企业一个半月后,对企业经营班子的成员及职责做了重新梳理后,就将一些财务权力交给赵剑雄处理。只是在大的投资等方面,履行管理人的监督职责。

  生产经营恢复了,让债权人看到了重整的希望。而天听对于两种条件下,偿债的计算则让债权人从自身利益角度选择支持重整。根据核算:在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2.14%,在重整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15%。

  接下来,制定怎样的重整方案?一开始,天听曾经尝试引入战略投资者,但由于企业先前和另一个企业在五六十亩地上建筑物交换使用,造成了企业产权不完整,很少有战略投资者有意向接管企业。

  此时只有选择债转股,债权人是否愿意接受?

  在这个过程中,赵剑雄又开始发挥其个人影响力,因为很多大债权人都曾是他的好友,比如担保债权人超界集团老总方自建等。在管理人的协助下,债务人凭借自己多年的信誉和在造纸业的地位,说服了一些主要大债权人同意债转股。后来,共50个股东同意债转股。新的股东接管企业,负责债务的偿还,为债务提供连带担保。企业有了接盘者,一些小债权人也有了信心,它们大部分选择债转股或继续持有负债的方案。而赵剑雄在此时主动退出,将其股份全部转让。

  事后,债务人在谈到为什么会接受这个方案时说,“这些债权人大部分是本地人,很惋惜这个企业。再一个,他们知道我的确是投资失败,而不是蒙骗他们。”

  虽然债务人在自救和提出重整方案方面积极努力,但是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的投资决策仍然进行了有力监督,如债务人所言:“管理人给我定了当前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我只能在这个范围里行事。自由真是有限度的啊!”

  经债权人大会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债转股后,天听的债务负担迅速减少,企业终于轻装上阵了。

  重整期间,债务人股份无偿转给债权人,以超界集团为首的一些大债权人成为公司股东,成立了董事会,赵剑雄仍然任总经理,但已不再是公司股东。

  此后,天听纸业开始迅速扭亏。2010年,天听纸业完成销售额2.43亿元,利润为647.61万元。

  危机企业再造的4点启示

  1 政府对于陷入危机企业的干预是必要的

  一些信奉自由市场的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应该减少对于经济的干预,对于那些陷入资金链危机的企业,政府应该让它们自生自灭,实现市场的优化配置。但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对于当前陷入资金链危机的一些民营企业,政府需要在某些时候进行干预,也只有它有能力干预。这是因为,一方面,很多企业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另一方面,在长期畸形发展的金融体系下,危机企业往往有着大批的银行欠款、民间借贷以及复杂的担保链。一旦因为资金链危机破产,就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金融不稳定与社会危机。

  不仅如此,也只有政府最有能力干预企业危机。毕竟当前中国尚处在向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主要的行政资源仍然在政府手里,主要的社会信誉也承载在政府身上。正如天听纸业的负责人所说:“当企业出现危机的时候,只要政府有个态度,所有人都会稳定下来。对于很多债权人,政府的表态就是指路明灯。”

  但政府应该介入、挽救什么样的企业呢?通过对三个案例调研,我们发现政府介入挽救的这些企业,都是影响当地经济稳定发展的支柱型企业,都有具备一定竞争力的主业。前者意味着企业值得救,后者则意味着企业有重生希望。

  另一方面,政府如何干预?在上述挽救企业成功的三个案例中,我们看到政府最终都主要依靠了司法的破产重整程序,这样做往往比政府只身介入的效果更好。如上面我们所看到的,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后,可以通过司法的强制力解除企业财产冻结和诉讼,给企业以生存空间,并运用其公信力给予各类债权人信心,从而赢得多数债权人的支持,这一切都是政府自身所不能够做到的。

  在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政府也不是就此袖手旁观。在我们调研的几个成功挽救企业的案例中,政府更多发挥了外围协调、维护稳定和信用支持作用。

  2 对于危机企业,需要利益相关者的尽早介入

  人们往往认为,企业股东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最高,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最大,它们才应该主导企业经营。但这只是对经营处于常态的企业而言。在我们对上述曾经陷入资金链危机的企业调研后发现,对于高风险企业,需要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和债权人的及时介入,才能真正救企业于危亡,而且越早越好。

  危机企业的领导人往往不愿意让自己的资金问题曝光,希望所有问题自己解决,回避外界的干预,拆东墙补西墙,直到最终纸包不住火,资金链断裂,才向政府和债权人求救。我们会问,如果这些企业早些将实情告知债主和政府,并寻求它们的谅解和支持,会怎样?如果政府提前介入危机,而不是在企业资金链断裂时,才介入企业重整,又会怎样?

  危机爆发是企业内部风险因素不断累积的结果。我们认为,对于高风险企业,需要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提前介入。因为当企业领导人试图依靠自己处理资金链危机时,外部利益相关者往往会成为企业继续经营的阻力,比如债权人对自身权利的过高主张等等。而当企业危机处理中纳入这些外部利益相关者因素后,阻力就成了动力。

  3 司法介入的准则应该是“刑民分离”或“民事优先”

  当下诸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本质上都是民事问题。

  我们调研发现,不少企业陷入民间借贷危机,法院在处理过程中,通常面临两难:一方面要保证金融秩序,打击非法集资;另一方面还要保证社会效果,挽救企业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非法集资,固然无可非议。但如果处理不当,会影响企业挽救,加大社会成本。

  从以上重整成功的案例中,我们发现:1、执法机构在执法时,都优先考虑到了保全企业和债权人利益。在南望和纵横破产重整中,政府与法院组成工作组,去游说各个部门,赢得它们对于企业重整的支持。2、法院在处理过程中,都是将领导人的非法集资和企业挽救相分离。如纵横的袁柏仁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抓,但是企业仍然按破产重整程序处理。3、都采用了“先民后刑”的原则。反观吴英案,法院采用“先刑后民”的顺序,将吴英本色集团的资产,视为其“集资诈骗”的赃款,予以拍卖,使企业倒闭,带来更大的社会损失。4、在处理过程中,都将企业作为单独的法人主体处理,将债务人处理与企业相分离,这样才会有脱离债务人控制,获得重生的企业。

  4 重建治理结构是危机民企重生的必经之路

  对于上文这些陷入资金链危机的民营企业,从内因来讲,大多数人将其归咎于企业领导人的决策能力问题,盲目多元化、过度投机、缺少战略等等。这种解释不过是浮于表面。

  继续深究,我们发现,缺失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酿成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或者说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而在重整前的这些企业中,我们根本看不到这种分离,以及制衡。企业在危机爆发前,往往表现出一些共同特点:1、企业老总一手缔造了企业,成为灵魂人物,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2、老板既是大股东又是企业经营者。3、企业老板的个人资金和公司资金不分,那些陷入危机的企业中,基本上都存在企业老板和企业之间互相担保的情况。比如年收入不到几千万的天听纸业,企业老总竟然为公司以个人名义借款担保上亿元。

  此时,公司董事会往往形同虚设,无论是投资,还是经营决策,都是老板说了算。于是乎,我们看到,在引导他们走向资金链断裂的盲目扩张和多元化中,企业老板都是跟着自己的直觉判断走。除了盲目投资外,不规范的治理结构还使得老板个人与公司资金混合、账目混合,此时,企业高风险的资金运作,也就成了老板自己的事情。于是老板施展腾挪之术,为了个人的投资与扩张欲望,拆东墙补西墙。当天听纸业的老板谈到其失败的教训时提到:“我最大的教训就是:做企业公私该分明,个人的资产跟公司的资产应该分开,这样做有很多事情也可以客观一点,而不至于将自己拖在里面,事情已经糜烂了,还要捂,捂到不能捂时,所有东西都烂掉了。”

  老板不专注于实业,过度投机,用脆弱的治理结构恰恰可以解释这一点。根据学者研究,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更关注于企业的长期价值。

  沿着这三个企业重生的路径看,也可得出对上述观点的有力证明。我们发现,这三个企业的重生,实际也是公司治理结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重建过程。破产重整后,随着管理人的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受到了强有力的监督;当企业破产重整完成后,我们看到,无论是债转股,还是引入战略投资者,原有的股东一般都会出局。引入新股东后,依法建立新的有效的董事会结构,两权分离在新的企业中都得到了实现。规范的治理下,企业的长期价值重新得到重视,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观点:重视非司法重整的价值

  文/毛亚敏

  重整是拯救陷入困境企业的一项制度。我们通常所说的重整是指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协商一个重整计划,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而恢复债务人生存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一种破产程序。当前,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法院主导,一些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焕发了生机,但是这种程序对于中小民营企业具有一定局限性。中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才增设的司法重整制度,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法人企业,而浙江省民营企业一大半属于非法人企业,这些非法人企业陷入困境,无法求助于司法重整制度。

  在经济形势不断恶化的严峻现实面前,浙江一些地方早已有了自发的非司法干预手段,来挽救危机企业的命运。譬如2008年10月义乌市委、市政府率先成立了风险办,采用解冻法、过河搭桥法救助企业,动用1亿元的企业转贷应急资金,已经帮助16家企业避免了资金链的断裂。

  非司法重整有多种模式,当然,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政府机构主导的中小企业重整机制是需要重点推荐的模式之一。

  政府主导中小企业重整的目的:一是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二是落实政府转型升级的产业政策和措施。由政府机构主导的中小企业重整模式,可以考虑如下做法:

  1、省市县各级中小企业局设立中小企业重整辅导处。重整辅导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是设立对外咨询窗口,为困境企业提供日常专家咨询服务;二是对申请重整的企业进行评估并帮助制定企业重整计划;三是帮助落实企业重整计划,包括与债权人的债务协商、帮助落实资金等。

  2、设置企业重整专家团队。企业重整辅导处是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的专门机构,对困境企业的评估分析、辅导、诊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均需要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因此,需要组成企业重整专家团队。团队成员应该包括法律、财务、税务、金融、不动产、商务和企业管理方面拥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

  3、制定中小企业重整适用条件。并不是所有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都能够救活或值得挽救,适用中小企业重整机制处理的困境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该困境企业有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2)企业重整计划对于债权人具有经济的合理性;(3)该困境企业能够提出合理的重整计划;(4)该困境企业的发展必须符合政府的产业政策。

  4、建立一套评估中小企业经营绩效及重整的指标。中小企业局需要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的特点,吸取现行评价体系的优点,建构一套评估中小企业经营绩效及重整的指标体系,通过这套评价指标可以全面客观地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并决定是否给予重整、如何重整以及重整达到何种目标。

  5、建立中小企业重整的公共基金。企业重整所需要的资金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解决,但是,如果时间紧迫或者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银行贷款及其它资助时,企业重整基金可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也可以用奖励的办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采用补贴的办法解决职工安置问题。

  6、中小企业重整辅导处的工作程序。由困境企业向企业重整机构提出非司法重整申请。企业重整机构派企业重整评估小组对困境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作出评估分析报告。企业重整机构与企业主要债权人根据评估报告,作出是否予以重整的决定。如果作出重整决定,企业债权人应同意暂时停止对困境企业的讨债行为。企业重整机构专家应帮助分析企业财务与经营状况并提出解决困境的办法,同时与金融机构进行债权协商,完成重整计划,并且监督并协助困境企业执行重整计划,直至困境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作者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