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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4岁国企女巨贪落马背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4 02:35 来源: 东方早报

  新华视点

  据新华社上海7月3日电 退休后仍一手掌控国企十多年,74岁锒铛入狱被判无期徒刑,“永不退休”的国企女老总吴小莉以百余万元的超低价,将价值40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变公为私”。

  账外“小金库”:192万定存+西康路房产

  吴小莉曾在原上海公用事业局基建处担任过10年的副处长,直至1998年办理退休手续,时年60岁。

  吴小莉退休前四年——1994年,吴小莉所在单位投资100万元组建上海公欣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其被任命为法定代表人、经理。该公司主要开展对上海市一些重大工程业务的监理活动。

  “当时各个处室都有‘三产’,由处长兼职,给局里一些干部提供些奖金。”吴小莉说,因为这个公司一直由自己兼职管理,因此退休后,便按局里“惯例”继续经营企业,从一名机关干部转身成一位国企老总。

  这个原来盈利不佳、“不死不活”的企业,在吴小莉的打理下“红火”起来。“能人”吴小莉退休“发挥余热”10年后,即2008年,其执掌的公欣公司转由国有企业上海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同年12月,吴小莉被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她通过“股东决定”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仍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为何到了古稀之年,吴小莉对国企老总的“位子”仍如此眷恋?

  经查明,从2002年起,吴小莉就授意公司财务,采用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的方法,把公司监理费收入以配合费、劳务费等名义,转至某区“以劳养武民兵服务部”套现,至2010年5月间已形成公欣公司2000余万元账外资金。吴小莉指使崔某、蒋某、姚某,将上述公司账外资金中的132万元分别以个人名义至银行开立定期存单。

  2007年初至2009年12月间,吴小莉指使姚某在实发工资名单上虚列人头数,虚增职工工资支出从公司账内套现,逐月截留、累积现金,在账外形成、私设现金小金库,累计金额60.56万元,并指使姚某将该款以姚某个人名义开立定期存单。

  除了钱,房产是吴小莉“运作”的另一对象。2004年2月,在吴小莉的运作下,某机关下属单位的一营业所服务站点,被调拨给了吴小莉的公欣公司。得到该房产后,吴小莉授意立刻出让,并将房产所得247万余元账外直接用于购买西康路某房产,对外出租,且不入公司财务账。

  后公司改制,该房产滞留在公欣公司,由吴小莉直接控制继续出租。在公司转制前后,该房历年来所产生的房租收益共计14万余元亦被吴小莉实际控制。经评估,该房屋在2009年11月30日改制基准日的价格为414万余元。

  公欣公司改制玄机:4012万应收款隐匿账外

  在连续十多年担任国企老总后,70多岁的吴小莉仍不满足于公司账外的“小金库”,她认为只有改制,才能将这些年挣的钱“巧妙”地化公为私。而此时,某投资(集团)公司正欲将这个原为事业单位的公欣公司改制成民营企业。

  吴小莉直接找到了欲收购监理公司的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董事长周某。双方约定,由住远公司参加招投标获让公欣公司,获让后49%的公司股份为吴小莉等个人所有,并先后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

  2010年5月,公欣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后以143万余元的价格,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招投标转让给住远公司。看似天衣无缝,实则暗藏玄机,其关键点就在于价格评估——巨额应纳入评估范围的国有资产被隐匿。

  经查明,在资产评估期间,吴小莉明知公欣公司在2004年至2009年11月30日公司资产评估基准日间,与多家单位有大量工程委托监理项目的监理费用尚未收取,应作为企业应收款纳入转制时的资产评估范围,仍将4012万余元应收款故意隐匿于账外,不纳入评估范围,并向上级主管及审计评估单位提供虚假报表。

  后经证实,其实大量公欣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早已竣工,但监理费迟迟不予结算的原因,是吴小莉通过不将监理费发票提交给对方的方式故意拖延。

  在以低估的价格转制后,吴小莉等人以个人名义获取该公司49%的股权,继续负责公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除向住远公司缴纳部分管理费用外,所有盈亏由吴小莉承担。

  “三产”转制腐败问题

  一名退休女干部,经营国企长达十多年,私设“小金库”,“赤裸裸”侵吞国有资产,其中涉嫌违规、犯罪的情节不胜枚举,为何长期未被发现?

  公欣公司类型的“三产”公司,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全国都颇为盛行,是隶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国企的盈利性公司,主要进行工业、农业以外的服务性产业。当年,这些公司或多或少地给部门或单位带来利益,后来因其中一些“三产”带来的腐败问题,所有官商被政府勒令停办或转制。而这些大大小小的“三产”被整顿后,因为扑朔迷离的背景和出路,有些成为游离于体制外的谜团。

  上海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俞卫锋说,在全国范围内,“三产”转制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较多。在转制过程中,已有比较明确的制度,但因“三产”多为国有企业非重要子公司,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相对较松,导致腐败空间存在。

  上海市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洪亮指出,预防国企高管犯罪,除了国资委需建立相应的公司监管机制,还应加强第三方监督,一个是外部董监事,如果是上市公司,则有独立董事,不是说仅为一个“荣誉称号”,在挑选董监事的时候,主管部门应尽量挑选专业人士,而不仅是社会名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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