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0日 18:06 来源:检查日报
李国民
针对日前网络盛传的全国“路桥费排行榜”,新华社记者兵分几路实地调查了几处收费路桥的情况,调查结果令人触目惊心:浙江台州椒江大桥收费已近10年,贷款还清仍收费不止,并称收费是为“建二桥”;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收费长达25年,违规收费10多亿元;收了26年钱的济南黄河大桥,还要再收6年;广东三水大桥收费起止年限长达50多年,堪称“收费常青树”……(5月19日新华社电)
“买路钱”,万民怨。然而吊诡的是,尽管民怨沸腾,大量摆在明面上的路桥违规收费问题,却延续多年得不到当地政府的查处和清理。以郑州黄河公路大桥为例:早在2008年,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就指出,其银行贷款1996年就已还清,违规收费达14.5亿元;但在2009年河南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取消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通告》中,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收费站却不在取消范围之列,至今仍继续收费。浙江台州椒江大桥、济南黄河大桥、广东三水大桥显而易见的超期、违规收费问题,也同样没有被当地政府叫停。
面对路桥违规收费,地方政府的反应何以如此消极?
有利可图是原因之一。政府还贷公路自不必说,那原本就是某些地方政府眼中的“摇钱树”,收费越高、收费期限越长,收益自然越大。经营性公路,则多数是通过转让收费权的方式,由政府还贷公路“变性”而来,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同样会得到高额回报,而且出让收费权的期限越长,回报必然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当然难下决心“自断财路”。
更为重要的是,依据《公路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无论收费标准的制定,还是收费期限、收费权转让期限的确定,事先都必须经过省级政府审批。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当初是违规、越权审批,地方政府会“自打耳光”、自我否定吗?
可见,寄望地方政府查处和清理路桥违规收费,基本是“此路不通”。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一要靠人大加强监督,二要靠中央政府果断出手,三要靠司法机关适时介入。不仅违规收费单位应受追究,对违规收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大开绿灯的政府官员也同样应被追责,该罢免的罢免,该问责的问责,该法办的法办。因为违规、越权审批涉嫌滥用职权,坐视、默许违规收费涉嫌玩忽职守,上述渎职、失职行为,不仅违法违纪,而且带来增加物流成本、加重社会负担、损害人民利益、影响政府形象等一系列恶果,必须依法纠正、严厉惩处。既然地方政府没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那权力机关、中央政府和司法机关就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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