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7日 10:44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要求地方通过规范透明的证券化工具融资,对控制宏观经济风险意义重大;而通过将收益注入保障房等社会服务,也将引导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型
史晨
6月21日发改委下发通知,提出“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时值保障房建设进入关键时期,但有关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厘清,仍是“一头雾水”,说法不一。允许平台企业发债投入保障房建设,如果没有信息透明化的保障,很可能又是一次“带电作业”从而引入新的风险。而如果能将信息公开作为操作设计的核心,则可能在控制地方债务规模和落实保障房任务上一箭双雕。
要实现政策设计的初衷,基本的前提就是信息的公开透明,确保地方政府或者平台企业不能将发债募来的资金用在“借新债还旧帐上”,确保地方政府或者平台企业真正具备偿债能力。
保障房建设中也不乏种种“猫腻”,比如为保障房项目“配建”更多的商品房,或借棚户区改造等名义发债为土地一级开发融资——这两方面的风险都涉及信息问题,这将成为政策执行的核心挑战。
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举债,是一个老问题,特别是业界常说的“城投债”,上一轮热捧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2008年的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那时起不少券商就将其作为新产品,积极向各地地方政府营销。
撇开技术细节,这表面上是一个金融问题,实质却和土地密切相关。因为发债是需要担保的,以财政收入来担保,正是被清理的对象;剩下最有力的工具,莫过于储备土地的抵押。借钱总是要还的,由于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回报非常有限,往往靠的还是土地储备后的拍卖,以及经济适用房等项目的出售。
担忧和顾虑基于如下重要事实:当下各地方如此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事实上光靠卖地收到的钱是不够的,游戏的规则其实早已从“土地财政”升级为“土地金融”:两大基本工具中一是向银行贷款,二就是通过企业发债。既然其最主要的收益,来源于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土地房产升值,那么最核心的风险也在这里。
至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来说也不是新提法,之前一直在“鼓励”和“提倡”,这次亮点在于政策设计的技术路线:第一条就限制融资企业去做别的事,不优先投保障房就不能建广场建新城;而在第二条中,只要有人想做这件事,哪怕是投融资平台之外的“其他企业”也会给予支持。
与银行信贷相比,发债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等流程,本身就要求相关主体公开债务风险,也有利于甄别所投项目到底算不算保障房工程。只要能抓住信息透明公开这一关键,完善相应的操作方案,不仅有利于对宏观经济与房地产的“定向调控”,还具有更广阔的建设性前景:
首先,这一政策为很多一直希望推动的金融财税创新,打开了一个实现上可能的突破口。因为发债投资的对象可以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这样收益的来源除了售卖经济适用房等的收入,还可以包括持有出租物业的长期租金。所以如果将建好保障房的产权,不是直接卖给买房人,而是卖给公开的二级市场进行份额化持有,不就是多年来一直热议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吗?。
其次,这次允许的融资主体既包括“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也包括“其他企业”。如果说先前的“城投债”就是由地方政府背书的准市政债,那么今后则可以引入更多其他主体。理想状态下,这可将更多的投资从房地产的需求面引导到供给面中去,让原来拿去炒房的钱现在用来建房。
最后在资金的用途上,如果能从建保障房延伸下去,用于配套更多的学校、医院等社会服务,并最终覆盖到城市非户籍人口,这将与更大的发展路径相联系:捕捉土地升值,服务社会建设。城市化过程中伴随的巨大土地升值,之前主要被用来进行“经营城市”的建设,但未来能否更多地用于社会服务?其实瑞典等“福利国家”的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并非完全通过重税来筹资;我们所引进的“土地储备”制度,在那里原本就被用来提供公共住房、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绿地与学校等等。
只要涉及土地资本化,总会伴随巨大的利益和对应的风险。要求地方通过规范透明的证券化工具发债,有利于将融资平台纳入日常监管,对控制宏观经济风险意义重大;而通过将收益注入保障房等社会服务,也将引导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型,重塑中央与地方间财权与事权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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