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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婚前房产加名应不离婚不征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5 04:40 来源: 证券时报网

  舒圣祥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了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南京市地税部门决定,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缴纳办法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面对这项突然执行且没有书面通知的新政,很多市民表示“不理解”,有的甚至戏称税务部门是在“趁火打劫”。

  婚前房产证上加名要征收3%的契税,这对价格不菲的房产来说,无疑是一笔数目不小的税收。然而,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这样看,加名征税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婚前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这是婚姻法中的明确规定;而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意味着该房产从此变更为夫妻依约定份额共同所有。等于是加名者获得了部分产权赠与,房屋权属发生了实质上的变更。相反,如果是婚后所购房产,本身就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即使加名也不会导致房屋权属变更,当然也不能再额外征税。

  事实上,之所以在婚前要求加名,本身就证明申请人认识到这是房屋权属的变更,否则根本无需加名。所以,网友们谴责“税务部门抢钱”是没有道理的,相反这却是税务部门积极履职的表现。问题是:婚前房产加名可征税,但要怎样征才更趋合理?有无必要对此类特殊行为予以特殊减免?

  婚前加名导致的是房屋产权的部分变更,与契税按照整套房产征税的一般情况本身就不同。房屋作为不动产,要发挥其实际效用,通常是不能分割转让的,卖房子都是卖一套,没有说卖半套房子的。所以这种加名行为,虽然会导致房屋产权的名义变更,但在居住功能上本身未发生任何改变。那么,同样一套房屋,在购买时已经征收过一次契税了,现在房屋并未再度发生实际买卖,而只是在形式上增加了一个名字,而且加名者与产权人是共同居住的夫妻关系,如果又再次对其中一部分征收契税,从上述角度看,又难免有双重征税之嫌。

  为此,笔者建议不妨对婚前加名行为暂时免予征收契税,或者说将契税缴纳时间延后,加名当时只计算和记录而不实际征收。如果事后该夫妻真的离婚,加名方实际获得那部分产权时,再对其补征当初应缴而未缴的契税,对于虽然加名却并未离婚的,房屋产权并未实际改变,免予征收不仅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嫌疑,而且也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简言之,不离不征,真离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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