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季冰:婚姻法新解过于强调经济理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6 10:38 来源: 新闻晨报陈季冰
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在试图“离间”婚姻,也许有点过分。但它确乎通过对婚前财产的“明晰”界定将男女之间的结合变得有点像合伙开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司法解释把 《婚姻法》朝《物权法》或《公司法》的方向大大地推了一步。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并不想避讳这一点,称此次解释主要是要解决《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
由于事关每一对夫妻潜在的切身权益,该司法解释一经公开,便引发了空前的争论,它衍生出来的新问题至今仍在持续发酵。例如,南京市税务局对房产证加名征收3%的契税一事,已成为近日街谈巷议的热点。人们普遍担心,原本应该为人民服务的各地税务部门都像南京市地税局那样,更愿意做与人民讨价还价的生意。
仅从夫妻两方面对家庭财产的权利的角度来审视,我认为眼下社会上激烈争辩的两种对立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都有各自的逻辑缺失。
对“新司法解释明显偏向于强者因而不公正”的批评,我是不能同意的。在一个公正的社会,法律的确应当对弱者施予额外保护,但这种援助主要应当来自政府和社会,而不是强迫其他个体。假如一个穷人仅仅因为贫穷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赖掉自己的债,我丝毫看不出这里的公平正义。
那种“只要有真情就不必在乎房产证上写不写名字”的道德呼吁,是更加不可取的。这是一种典型的“积极虚无主义”(相对于把人和社会都想像得一无是处的“消极虚无主义”)态度,它把人性幻想得过于高尚,并借助这种幻想逃避可能出现的矛盾。按照这种逻辑,所有事关契约的民法 (比如 《继承法》)都是不必要的。
但即便如此,我还是要反对这次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我不是法律业内人士,但根据自己10多年的婚姻经验,我认为,作为一种规范人际关系的法律,《婚姻法》追求的最高目标显然不应当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所谓“权利”和“公平”。因为说到底,在一桩基于感情结合而非金钱交易的正当婚姻中,夫妻双方的付出和收获是很难用“公平公正”来评价的,这里包含了大量不可量化的情感成分。在我看来,《婚姻法》更多地应当向社会传递某种价值导向,即鼓励适龄男女慎重结合,并鼓励婚姻家庭的稳定与持久。这是由于,作为社会的最小单位,婚姻家庭之稳定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基于此前提,因离婚而付出适当代价是理所当然的。简言之,《婚姻法》应当促进夫妻双方更好地融为一体,而非保障和鼓励他们在婚姻内各顾各的利益。显而易见的是,此项司法解释与这种理想背道而驰。
当然,随着社会财富以及人们对它重视程度的增长,家庭财产问题确实日益复杂。我们对此不能假装没看见。但问题在于,任何一部法律,都只能解决一个核心的社会规范问题。如果不切实际地指望用《婚姻法》来解决财产问题,那就必然导致目前这种乱象——从最近两周以来房地产市场上的不正常骚动来看,法律的变动非但没有成为引导人们更好地生活的指南,反而使人茫然无所适从,这还不包括它在原本和睦平静的婚姻中平添的不快、猜忌甚至裂痕。照此逻辑进一步推演下去,如果一对夫妻中的一个人月收入2万,而另一个人月收入只有2千,那么前者就有权利主张:一旦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他(她)应该占有80%。如此一来,则《婚姻法》真的可以被《公司法》取代了。
婚姻是奠定一个人一生幸福的最重要的基石,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人生最大的一次“赌博”,只是赌注不是金钱,而是感情和幸福。如果有些富裕者确实对未来的婚姻及配偶缺乏信心,那么他(她)完全可以到政府的公证部门去做婚前财产公证。现在,《婚姻法》新解帮助这些婚姻怀疑论者确认了其偏执的经济理性,却轻率地背离了它应当鼓励婚姻稳定持久的根本目的。
(作者为资深评论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