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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静:房产加名征税不具有合法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2 07:40 来源: 法制日报

  □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万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发了大量的房产加名行为,是否征税各地执行不一。今天两部门明确免征税,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解释说,房产加名征税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是在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移转行为时,由产权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其征税对象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赠与等行为。根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的解释,对房产加名征税的理由,正是将夫妻之间房产加名行为认为是房屋赠与行为而予以征税。房产加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房屋赠与,成为应否征税的关键。

  施正文认为,房产加名是在夫妻之间发生的,是与夫妻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特殊财产关系,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财产赠与。因为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就房产加名行为来说,一方将其个人房产通过加名的方式约定变更为共同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处分性质,但受赠一方除了在情感上要做出维系和增进夫妻身份关系的努力外,实质上也承担了其他法律义务,例如要为家庭作出更多贡献,从而损害了自己对外独立获取财产的能力。而在普通赠与行为中,受赠方并无对等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赠与财产义务,是一种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因此,房产加名不是普通的财产赠与行为,不属于现行税法上的应税房屋赠与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只是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并没有解释对夫妻约定采用加名方式变更该房产归属关系,可以认定为“视同赠与”。

  施正文解释说,这是因为发生在父母同子女之间与发生在夫妻之间的登记变更不能简单类推。实际上,房产加名仅仅是表明房产处于共同所有状态,如何更明确处分还要由夫妻双方再行约定。如果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每次房产加名,都视为独立赠与而单独征税,显然是严重的重复征税。房产加名征税还背离了税收婚姻中性原则,损害婚姻家庭制度,偏离契税改革方向,在实质上也欠缺合理性。

  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地方税务机关无权作出超越法律规定的解释。施正文说,契税虽然是地方税,但按照我国现行税权划分体制,地方税的立法权在中央,所以地方并不具有税收政策制定权。目前只是授权省级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契税税率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权限,但并没有授权省级政府确定征税范围的权限,更没有授权地方税务机关税政权。国家财税主管部门今天予以解释和明确才是此类问题的正确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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