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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溢油与国民待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8 09:31 来源: 南方日报

  处理外国在华企业的违法经营问题,主要应当考虑经济与法律问题,而不是政治、外交、意识形态与政体差异。内外有别、公私有别的执法思路,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已经不合时宜。

  鉴于去年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造成的重大环境与生态灾难,针对中海油的合作方——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在渤海湾的溢油事故,各方博弈正在升温,先是国家海洋局选定律师团起诉康菲公司,继之国家七部委启动对康菲公司的联合调查,近日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公司蓬莱19—3全油田停止作业,与此同时,央视动用陆海空手段在多个频道持续报道。为维护我国的环境与生态权益,有关方面采取的措施,笔者完全赞同。

  今年是我国加入WTO十周年。十年来,我国已经汇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之中。经济全球化意味着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和全球流动,任何一个开放的经济体都不再是纯粹的民族经济,康菲公司在渤海湾的采油项目,即是例证之一。正因如此,有必要重提一下“国民待遇”问题。上世纪90年代,在招商引资的大潮中,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外商投资,不惜越权,以土地优惠、税收减免为诱饵,给予外商以“超国民待遇”。反观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虽然对促进国民就业、保障财政收入、增强经济活力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中央早就提出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尽管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两个36”条,然而,直到今天,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行业准入、融资、税负及服务等方面仍然关卡众多,门槛高企,以致于呈现出某种程度的“对外开放、对内封闭”的不正常局面,甚至出现了背离改革方向的“国进民退”现象,我国的民营资本在许多方面不仅无法享受“国民待遇”,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次国民待遇”的歧视。

  占据中国企业500强前列、自称“共和国长子”的几家企业,不过块头大点而已,在由技术、品牌、管理、效益等要素构成的核心竞争力方面,与大多数跨国公司相比,或者差距悬殊,或者乏善可陈,有的只是对于国内资源、市场、价格的高度垄断,只是凭借盘剥国内消费者的“窝里横”才“发家致富”罢了。从近期曝光的一系列国企丑闻来看,中石化系统的天价茅台、豪华吊灯,安徽电力为副处以上干部购买自驾公车,中海油人均年薪38万元,在人们心目中,这些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早已成为“共和国逆子”,与“全民”似乎已经没有多少关系。然而,他们在危害国民生命健康、制造环境污染方面尽管问题多多,处理起来却高举轻放,虎头蛇尾,在政府的襁褓里享受着“免责、轻罚”的“超国民待遇”。比如,造成数十万“结石宝宝”的三聚氰胺事件,已经过去两年,仍有3万多名受害者未能获得赔偿,不仅行政权力极力封堵法律援助的渠道,为受害者主张权利的有关人士也受到不公平待遇。在全国影响恶劣的“双汇”瘦肉精事件,危害遍及中原、华东数省,再次暴露出监管部门九龙治水、齐抓不管的管理弊端。媒体曝光之后才“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压倒民众生命的处理思路,让人匪夷所思。令人不解的是,“瘦肉精”风波未息,该企业就在官媒上继续“广告”着“开创中国肉类品牌”的忽悠信息。对于这些无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行为,温家宝总理痛心地指出:“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处理康菲公司的渤海溢油事件,我国的行政、法律与媒体正在全面介入,力度是空前的。这家美国公司似乎失去了它曾经享有的“超国民待遇”。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所有的投资者,无论公有还是私有,外企还是国企,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在一个据称法律体系已经完备的国家,危害国家环境与生态权益的外国企业当然不能为法律所容许,危害国民生命与健康的国内企业同样不应为法律所容许。企业的国籍不应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政治背景,企业的性质也不应成为作出法律处罚的好恶依据。处理外国在华企业的违法经营问题,主要应当考虑经济与法律问题,而不是政治、外交、意识形态与政体差异。内外有别、公私有别的执法思路,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已经不合时宜。因此,“国民待遇”不仅仅是经济法律问题。

  作者系山东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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