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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赵林中:杀吴英不能阻止高利贷蔓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3 09:42 来源: 华夏时报

  “杀吴英不能阻止高利贷蔓延”

  ——访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

  本报记者 陈岩鹏 北京报道

  来自浙江的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同时也是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正是由于这个特殊的身份,他能频繁地接触企业界和金融界人士。在今年全国两会前夕的调研中,他发现,浙江80%的小企业依靠民间借贷维持经营,但同时,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出现3分甚至8分、10分的高利贷,这对正常的企业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势必会出现资金链断裂。

  3月1日,赵林中在准备参加全国两会间隙接受了《华夏时报》记者采访。

  《华夏时报》:您草拟的建议中有4条涉及民间借贷,其中明确提出要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您是出于什么考虑?

  赵林中:民间借贷历来有之,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民间借贷可以深入正规金融难以触及的角落,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困难问题,填补因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但近年来,大量的民间资本没有进入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而是通过民间借贷市场和变相的资金借贷产业体系高利放贷,层层加息,最终因贷款人无力偿还引发经济与社会问题。

  《华夏时报》:您在调研中发现了哪些问题?

  赵林中:民间借贷的形成,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问题,既是金融问题,更是产业问题。一方面,由于目前的金融垄断,造成银行利润高得“不好意思”公布,而企业融资成本却高得不堪承受;另一方面,大量民间资本因为投资渠道狭窄,急需寻找出路。而民间借贷的背后原因,在于实业空心化倾向,从之前的炒股、炒楼,到此后的炒矿,民间资金在各个投资领域闪转腾挪。

  《华夏时报》:民间借贷问题蔓延,会不会影响到金融安全?

  赵林中:当前,民间高息(或隐蔽性高息)借贷异常明显,职业放贷已成产业,甚至企业挪用生产资金参与资金拆借、高息牟利。从公安立案侦查和法院受理的情况看,案件数量攀升、涉案标的金额大幅增加、涉案主体人员范围扩大。涉案主体人员不仅有一般居民,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银行从业人员,更有中小企业、职业放贷机构和资金掮客。民间借贷案件、非法集资和非法吸纳公众存款案件,诱发了各类犯罪,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从金融风险防范的角度,过度的民间借贷影响到了宏观调控政策、产业调控政策的效率,资金空转风险和社会信用危机产生。民间借贷游离正规金融监管体系,造成体系外的信贷量难以估计,难以纳入货币政策和调控政策的制定依据,造成货币政策调控效率降低;而民间借贷的逐利性又导致了受控产业企业难以及时淘汰。从民间资金流向上看,直接流入实业的数量呈下降趋势,相当部分为高利转贷所用,受到借贷炒作拉高和空转使得民间借贷体系风险不断积聚。因高利驱使和盲目性,以及民间融资的法律体制不完善,依法侦查立案追偿难等,导致借贷信用危机。

  《华夏时报》:现在最关键的是如何来解决!

  赵林中: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杀了吴英也阻止不了高利贷的蔓延。我建议:一是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二是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主流应是回归实业,其次是进入稳健规范的投资领域;三是尽快打破金融垄断,推进利率市场化。

  首先,要解决民间资本的疏通渠道问题。既要加快利率双轨制改革步伐,又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地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36条”的具体准入机制和办法,在严格监管下,允许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民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创新组织。

  其次,要解决民间借贷的监控体系问题。要政银合作建立全面的资金流向使用监控信息平台,支持地方政府组建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和民间借贷服务机构。

  再次,要解决民间借贷的法律体制问题。研究出台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或《放贷人条例》,给放贷人合法的身份、合法的营业场所,明确放贷人的贷款利率合法区间;对贷款利率“明码标价”,让已经存在的众多放贷人浮出水面,合法经营、依法经营。

  推动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向阳光

  刘汉元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及广大民企群体的诞生、成长、发展和崛起,为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带来了巨大影响,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多年来广大民营经济在国家资源配置中的弱势地位不断延续,不少民企被正规信贷拒之门外,融资难成为阻碍民企发展的主要障碍。

  为此,建议加快民间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放宽政策限制,简化准入门槛,加快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审批,促进民间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有效疏导,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安全。

  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中期,银行信贷计划几乎没有民营经济的盘子。虽然90年代中、后期民营经济也开始作为信贷的主体参与其中,但信贷规模和比例一直较小。

  近年来,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数据显示,62.3%的中小型企业银行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而大型企业的这一比例仅为27.2%;有13.6%的大型企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而小型企业的这一比例仅为2.5%。

  即便如此,大部分民企还是因规模、盈利能力等被银行拒之门外。同时,全国工商联调查数据指出,规模以下企业的90%、小微企业的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

  正因如此,过去三年间,近70%的中小型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甚至通过高利贷等方式进行融资。浙江等中小企业集中的省份,依靠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达到80%,温州市几乎全民参与民间借贷。

  央行温州支行2011年7月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市89%的家庭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100亿元。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存在政府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明、风险不可控等诸多问题,资金从家庭个人通过层层借贷,逐步汇集贷出,这种最初拥有者实际上无法掌控资金去向、资金安全的借贷模式,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促进民间金融业发展提几点建议:

  首先,要加快民间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

  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允许民间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但从实际情况看,民间资金的流动仍然面临着种种政策限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快民间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金融改革推动民间金融由无序走向规范,从地下走向阳光。同时加快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审批,大力发展民营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同时针对目前已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建立合理的退出和转型机制来进行引导,不断扩展抵押品、质押品等形式来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加快建立健康、合理、多层次的金融体系。

  其次,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

  相对已存在多年的民间借贷现象,尤其国外在此领域健全的法律保障,我国相关立法和法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如美国为了规范民间金融秩序,早在1934年就颁布了《联邦信用社法》,并成立了专门的信用社全国管理局,此外还有日本的《赁金法》、中国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央行虽然早在2008年就着手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试图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但历经前后4次修改,《放贷人条例》依然未能通过,民间借贷依旧无序运转,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以确认。

  第三,降低民营信贷机构成立门槛。

  目前申办、成立民营信贷机构的手续繁琐,门槛也太高。比如,虽然国家七部委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但在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则以地方性规定强制要求最低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上海更是规定设立分支机构者最低注册资本应达3亿元,广西则要求名称中含“广西”的担保公司最低达到1亿元,其他为3000万元,山东省也规定最低为2000万元。其目的虽然在于规范担保公司的管理、降低风险,但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小型担保公司来讲,则有相当的操作难度。(作者为全国政协常委、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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