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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与民争利 还清贷款应立即停止收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0 14:52 来源: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徐德国

  房价高、酒价高众所周知,然而和这两个行业相比,高速公路的毛利率却不相上下。赚得盆满钵满的高速公路公司甚至将业务拓展到了地产、金融。仅以大家都“仰望”的贵州茅台来说,其2010年的毛利率为90.95%,而重庆路桥2011毛利率竟然达到91.14%,超过了这个白酒行业龙头老大。(4月9日《长沙晚报》)

  2008年2月,国家审计署对多条高速公路收费进行审计,最后结论为“不合理、但不违法不违规”,可谓一针见血。不合理,但不违法不违规,惊人利润正是从那些钻空子的收费规则中产生。

  比如,我们把收费公路分为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这样的规定本来挺好,但吊诡的是,政府可以出让收费权,将收费权转移到企业,公路就变成了经营性公路,能够以营利为目的。公共产品通过政府转让,就成了某些企业的“印钞机”,其惊人利润的背后,是整个社会高昂的成本付出。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前者是15年,后者是“最长25年”,中西部地区可放宽至30年。但实际上,很多“政府还贷公路”在收费即将期满之时,会被转让出去,于是,这些公路可以“原地满血复活”摇身一变成为“经营性公路”。《经济观察报》一篇名为《高速公路的“山大王”盈利模式》报道就曾指出,“转让经营权是要扣掉前面的收费时间的”。这岂止是不规范,根本就是明目张胆的追逐利润。

  91.14%的毛利是一个反讽,与其说这是公路,不如说是“私路”;与其说这是利润,不如说是“伤民”或“与民争利”指数。如此现状应该警醒某些部门重新制定更合理的规则,让公路重拾公共产品属性。笔者建议,一是禁止“经营性公路”,政府转让收费权,也只能是以还贷为目的,企业只是代替政府收费还贷。二是公开收支,什么时候还清了贷款,要让百姓一目了然,还清了贷款的就要立即停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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