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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安:反垄断需要独立公正执法机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5 09:12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吴学安

  反垄断法可以说是一部命运多舛的法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经十三载,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艰难转型。按照法律,应由国务院来规定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且国务院也对反垄断委员会的程序、构成规则和方式等进行过论证。但到目前为止,中国仍没有一个独立的反垄断调查部门。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反垄断的监管部门共有三个,分别是商务部下属的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下属的价格监督检查司(现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三个部门职责与定位各有侧重,商务部主要监管企业并购等过程中的经营者集中的问题,发改委主要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而工商总局则主要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但这种分散执法的结果往往导致执法不力,效果不佳。

  事实上,无论是在经济和法律界,还是在民间社会的街谈巷议之间,破除垄断已经具备高度共识。此次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侵权之诉;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此司法解释对以诉讼方式规制垄断有积极作用。

  反垄断法,一头牵着整个社会和公民的利益,一头牵着某些部门及一些行业的利益。既要严格禁止那些严重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又要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企业竞争力不强的实际,培养企业依法自主自律自强能力,为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留有足够的空间。确立执法主体,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仅靠一部立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垄断问题,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的不公平竞争问题。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要以法律的力量向垄断行为说“不”,同时加快相关领域的改革,那些让百姓深恶痛绝、为市场经济精神所不容的垄断行为才会受到遏制,因垄断所产生的社会经济问题才会获得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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