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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晨报:天价罚单何以牵动人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2 07:45 来源: 新闻晨报

  □秦玉罕

  日前,郴州农民李清卖山寨羊毛衫遭遇“天价罚单”一案又有了新进展。该案经内蒙古高院发回重审后,李清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9万余元。(5月20日《三湘都市报》)

  因当事人已明确表示将上诉,该案的最终结果还不得而知。但坊间的争议之声难以平息,又确实值得我们予以关注和思考。其实,无论是最初的“2151万元罚金”还是最新改判的“199万元罚金”,评判这份“天价罚单”,最终还是只能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

  从法律规定角度看,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李清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从李清的供述看,其销售假冒“鄂尔多斯”和“恒源祥”牌羊毛衫的行为是确实存在的,且符合《刑法》“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情节要求,定罪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李清的行为应适用刑罚的依据。根据最高法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可见,对李清所适用罚金数额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只要能证明其非法所得和非法营业数额,应该适用的罚金数额是一目了然的。三是违法所得和非法营业额的计算标准。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应累计。

  公众的怀疑主要集中在两点:其一,李清违法获利金额和罚金数额的巨大反差。据李清供述,他在销售假冒羊毛衫过程中,仅获利1万元左右。这使公众觉得判决罚金数额和实际获利之间形成了鲜明对照,从而容易对判决结果存疑。事实上,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还要综合考虑其营业数额、经营时限、是否经受过行政和司法处罚等情节,而这些信息在判决生效前,社会往往难以全面获知。其二,相关证据的认定问题。鄂尔多斯警方在庭审上出示了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搜查李清店铺清点扣押物品时,李清本人未在扣押物品清单上当场签字捺印。事实上,能否认定上述证据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有李清本人的签字捺印,而在于警方的证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效,而上述信息也是公众一时难以得知的。只要讲清了这两个问题,“天价罚单”自然可以合情合理。那么,争议之声又何以如此之大?

  表面上看,牵动公众神经的还是有关部门能否一视同仁地对所有制假售假者适用 “顶级重罚”原则,即类案公正和个案公正的关系问题。前不久,知名家居品牌达芬奇因违法行为获罚133.42万元,即被外界引来与本案的结果进行比较。其实,“达芬奇”案归根到底不过是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在适用法律和程序上和本案存在质的差别,据此否定李清案的公正性并不理性,更不能据此为李清的违法事实辩护。因此,要厘清“天价罚单”背后的问题,还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和探讨。

  我国正式加入WTO以来,愈来愈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这是彻底杜绝“山寨化”等假冒伪劣现象的应有之义,也反映了日益高涨的反假打假的呼声和要求。正基于此,我国的相关刑事法律才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但是,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还有待去除,执法的规范水平还有待加强,“天价罚单”判决一时还难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较好统一。这确实值得有关部门反思和改进。

  一方面,有关部门需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执法力度。只有实现了整治假冒伪劣产品的常态化和法制化,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和认可。另一方面,执法的透明度还有待加强,只有保证信息公开,下一份罚单开出时才不致引发争议。

  (作者为法院系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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