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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缴个税不许抵扣投资亏损不合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0 10:32 来源: 深圳商报

  舒圣祥

  如果一个纳税者在股票投资中出现损失,同时却又有房产转让收益,上述两项所得能否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过程中相互抵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通过官网答疑时明确表示,“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的个人所得税为分类所得税制,在此制度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所谓分类所得税制,就是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和税率,以及不同的扣缴义务人;“躺着征税”体制决定了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可能互相抵免。因为个税几乎都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务机关连纳税人的面都不用见,更无须关注纳税人的综合情况如何。除了保障基本生活的免除额也就是所谓“起征点”之外,个税不再有任何扣减项目。既不会因为一份工资要抚养很多人而增加扣减,也不会因为投资亏损事实上减少了个人收入而核准抵扣。

  换言之,包括财产性收入在内,你每一项收入可能都要纳税;但是你的投资亏损却在纳税时被忽略不计。不仅炒股的亏损不允许抵扣炒房的收入,就是同一个所得项目,你转卖这套房子的亏损也不允许在转卖另一套房的收益中抵扣。显然,这样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只会多算不会少算,是极其不合理的。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所需纳税的只是扣除成本与亏损的盈利部分,但是个人所得税除了统一的“起征点”,再没有抵扣的项目,也没有“综合收入”这一说。

  与此矛盾的是,税务部门虽然不允许抵扣收入减项,但却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相关个人基础信息。这个自行申报原本就是应纳税所得的汇总清缴,如果不允许抵扣投资亏损,对于纳税人而言就是纯粹的义务,而没有任何利益可言。事实上,这也在相当程度上阻滞了个税申报制度的有效落实。因为,自行申报如果只是核查纳税人有没有少缴个税,却对纳税人可能多缴个税的情况不予理会,当然无助于培养人们的自行申报纳税意识。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意味着人们的收入不光来自工资,国家还将创造条件增加其多元化收入。暂且不说我们的投资市场现状如何,光是税收这一项,亟待改进的就很多。比如股市,电子化时代的证券交易,原本既没有“印”,也没有“花”,可依然必须缴纳印花税;最重要的是,各种投资行为必然有盈利有亏损,可是缴纳个税时却不允许互相抵扣,赚的部分要缴税,亏的部分自认倒霉,这怎么能算是“创造条件”让人们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呢?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透露,“十二五”期间我国要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许我们可以期待,在个税征缴上,主要依靠代扣代缴的“躺着征税”时代,很快将向纳税人自行申报与税务机关直面纳税人的“站着征税”时代过渡。个税征缴除了增加国家税收,最重要的作用应该是调节贫富差距,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为此,我们不能总是抱着旧规以解释缺点,而是应该直面短处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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