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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中国要避免双套牢困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8 23:38 来源: 《环球财经》杂志

  巴塞尔协议Ⅲ:中国要避免“双套牢”困局

  尽管不能说巴塞尔协议Ⅲ完全不适合于中国银行业,但其中肯定有颇为不利之处。不能说有“张冠李戴”之误,至少有“削足适履”之嫌。因此,巴塞尔协议Ⅲ的具体技术指标要加入“中国元素”,避免既在标准上依赖、又在要素上受制的“双套牢”困局

  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珺

  对于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在中国的前景,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实施后对中国影响不大,反而使得中国有可能成为巴塞尔协议Ⅲ践行的先驱者和模范。

  事实会否如此?风物长宜放眼量,下面我们试图沿着巴塞尔协议的嬗变轨迹,追寻其中可能健忘的逻辑物语。

  巴塞尔协议的嬗变轨迹

  巴塞尔资本协议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趋势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针对的是跨国银行监管这个国际金融监管中的明显盲区。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相继倒闭,催生了十国集团央行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以制定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规则。20世纪80年代初发生的国际债务危机(核心是各国资本要求不一致造成的不公平竞争),促使BCBS公布了1988年版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思考,先是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着眼于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然后针对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日趋显现的趋势,发布了修订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最终形成了2004版《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Ⅱ。

  2008年爆发的次贷危机暴露了巴塞尔协议Ⅱ的诸多不足,诸如现行监管体系对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等考虑不足。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12月正式公布巴塞尔协议Ⅲ文本来加强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即《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和《巴塞尔协议Ⅲ:一个更稳健的银行及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

  巴塞尔协议I到巴塞尔协议Ⅲ:从统一监管到审慎监管。我们可以把巴塞尔协议I定调为“统一监管、公平竞争”,它建立了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开创了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监管先河,初步实现了国际银行的公平竞争;巴塞尔协议II定调为“全面监管、激励相容”,监管理念不断更新(从信用到全面风险管理、主动风险管理、强调激励相容)、手段更加全面(从1支柱拓展到3支柱;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国际合作监管)、角度更加多元(合规监管向注重银行内部风险监管;从银行转向金融集团),将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与监管激励相结合;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巴塞尔协议Ⅱ的完善而非替代,并且加强了业务结构导向,体现“审慎监管、多元补充”,更多地体现同层次的补充提高:杠杆率补充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质量补充资本数量监管,流动性监管补充资本监管,宏观审慎监管补充微观审慎监管等。

  巴塞尔协议的逻辑脉络

  追寻巴塞尔协议嬗变的轨迹,从中不难发现这样的逻辑脉络:

  第一,金融经济危机与巴塞尔协议相伴而行,呈现棘齿效应。三次金融经济危机催生三版巴塞尔协议,新版的巴塞尔协议又为下一个金融危机埋下新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因为监管套利不可避免,监管套利的“羊群效应”孕育新的积聚风险点,形成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第二,每一版的巴塞尔协议争议与妥协均隐含着国别利益之争,新一版的巴塞尔协议本质上是一段时间内国别利益的妥协和平衡。巴塞尔协议I是对各国资本要求不一致造成的不公平竞争的协调;巴塞尔协议II是对风险管理水平高的银行要求更低的资本要求即所谓“激励相容”的协调;巴塞尔协议Ⅲ是对新兴经济体和成熟经济体之间资本质量要求和流动性因子要求不一致的协调。

  第三,每一版巴塞尔协议都是国际活跃银行最佳业务实践和监管实践的升华,推动了国际金融经济在“公平竞争、审慎监管”中茁壮成长。

  第四,巴塞尔协议从诞生之初,便是为国际活跃银行服务的。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银行的监管准则。这会对中小银行形成较大的资本监管压力。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鲜明特征

  沿着上述逻辑脉络,我们来分析一下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有三个鲜明特征:

  一是孰严原则,资本要求中巴塞尔协议Ⅲ比现行要求严的采用巴塞尔协议Ⅲ要求,现行要求较严的继续执行现行要求;杠杆率标准4%高于国际标准3%。

  二是过渡期较短,基本上每个过渡期均较国际标准短了1~3年。

  三是创新了中国特色的“拨贷比”指标。目前的巴塞尔协议Ⅲ标准仅仅是一个开始,还将补充其他监管标准,比如系统重要性判定、逆周期监管、影子银行监管、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资本计量归属等。一揽子监管要求的叠加效果,这是我们需要首要考虑的因素,比如监管过度问题;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增加的拨贷比指标与拨备覆盖率之间的互斥效果,是一种负向激励安排。

  中国不能被巴塞尔协议Ⅲ捆住手脚

  在目前制度既定安排的基础上,放眼未来,中国金融业该如何应对巴塞尔协议Ⅲ落地执行的挑战呢?

  态度上的积极和认识上的清醒。对于巴塞尔协议Ⅲ,作为2009年刚刚加入巴塞尔委员会的新成员,保持一个积极参与的态度是可取的,但必须保持认识上的清醒和行动上的稳健: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治理结构在金融领域具体而微的体现,国别利益之争的本质并没有变。比如流动性指标因子的多番妥协与调整,就是为了照顾美欧银行的利益。巴塞尔协议Ⅲ的达标要循序渐进、量力而为,不要刻意加入“与时间赛跑”的行列,相关标准的落地须与银行体系的改革与竞争力建设相衔接。

  制度安排的本土化改进与激励相容。巴塞尔协议Ⅲ的本土化不等于过度强调“审慎从严”,应是“审慎监管、公平竞争”的均衡体现,保护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任何不均衡的安排都有可能带来制度上的倒退和对经济的实质性影响,比如拨贷比的激励不相容问题。另外, 巴塞尔协议Ⅲ本质上仍然是西方银行风险管理价值观的体现,再加上妥协与调整,框架结构中更多地融入了美欧银行的业务特点和市场特点,这些适合中国银行业吗?尽管不能说巴塞尔协议Ⅲ完全不适合于中国银行业,但其中肯定有颇为不利之处。不能说有“张冠李戴”之误,至少有“削足适履”之嫌。因此,巴塞尔协议Ⅲ的具体技术指标要加入“中国元素”,避免既在标准上依赖、又在要素上受制的“双套牢”困局。

  差异化竞争、差异化监管。监管引导下的适合国情的差异化竞争是中国银行业核心竞争力建设的必由之路。如果以西方为标杆的监管引导有误差,差异化竞争被限制,核心竞争力建设还能顺利进行吗?过多的框框将限制商业银行的差异化发展方向,巴塞尔Ⅲ就像给银行套上了一个框、一个标准模板(巴塞尔协议Ⅲ新增加了流动性监管的业务结构导向监管),都向其中的一个最优解看齐,同质化竞争加剧,不利于培养商业银行独特的、差异化的核心竞争力。中国银行业不同于美欧成熟银行,美欧银行已经形成差异化竞争的格局,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性监管安排只是在差异化竞争格局基础上的一个校准,不会从根本上限制差异化竞争。中国则不然,因为中国银行业尚未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

  认清巴塞尔协议Ⅲ的落地环境,做好对实施后不确定性的前瞻性监控和适时微调。目前监管者面临着一种困境:当巴塞尔协议Ⅲ真的执行下去后,接下来会变成什么样子?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落地环境至少面临4个约束条件:

  一是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决定银行资产增速较快,资本需求旺盛;二是资产负债结构单一导致金融创新不足,稳健推进金融创新应是题中应有之义;三是“十二五”期间利率市场化快速推进将会大幅挤压银行盈利空间,银行自身造血功能降低;四是目前中国宏观经济走向不确定性加大,应避免监管制度安排带来过大的负面叠加效应。

  在这种约束条件下真的从严、从快实施巴塞尔Ⅲ,会否造成系统性风险?我们不得而知。“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成长是关键。”(邓小平语)捆住手脚,中国银行业是无法发展的,制度安排上“关上一扇门,就要打开一扇窗”,认真做好对巴塞尔协议Ⅲ落地实施后不确定性的前瞻性监控和实施微调。这是中国银行业均衡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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