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遭鑫富通二次投诉 澄清公告被指说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5 16:17 来源: 大众证券报2011年11月,《大众证券报》接到投诉方山东鑫富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鑫富通”)举报,称东阿阿胶(000423)原大股东聊城国资委委托聊城东昌府区国资局长期大规模代持东阿阿胶股份,但上市公司从未对此事对外披露。而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严禁代持股行为。去年,鑫富通向山东证监局进行了投诉举报,最终未能得到满意结果。2012年5月11日,鑫富通转而向证监会稽查总队进行举报。
举报方向证监会投诉
“上周,公司派人亲自去了证监会一趟,当面把举报材料递交上去。”鑫富通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邮寄的东西始终是不太放心。”
就东阿阿胶股权变化情况,尚需追述到13年前。1999年11月23日,东昌府区政府、聊城市国资委、聊城制药厂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国信”) 约定:1998年4月1日,聊城制药厂以资产折263万股国有股股票,作为东阿阿胶国有股配股资金,有偿转让给东阿阿胶,前述股权由东昌府区政府所有,并通过东昌府区国资局委托聊城市国资委代为持有;东昌府区政府以其所有的131.97万股东阿阿胶股份抵偿聊城制药厂所欠山东国信的债务。
2004年9月,聊城市国资委与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聊城市国资委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东阿阿胶全部国家股作为出资。至此,东昌府区国资局作为实际权利人而委托聊城市国资委代为持有的东阿阿胶股份全部转让至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名下,这其中就包含已经抵偿给建设银行和山东国信的股权。而在转让之前,聊城市国资委和东昌府区国资局却没有通知建设银行和山东国信。
在2006年,山东国信就擅自转让股权问题起诉聊城市国资委(案号:(2006)聊民二初字第134号)。鑫富通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聊城市国资委曾公开承认其名下的东阿阿胶股权系东昌府区国资局委托其代持,股权实际权利人是东昌府区国资局;聊城市国资委还向法庭提交了其与东昌府区国资局之间的委托持股协议。聊城中院《民事判决书》对委托持股的事实以及委托持股协议等相关证据予以了确认。”
证据在134号判决中
昨日,鑫富通再向《大众证券报》出具了一份证据资料——国家股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书。记者注意到,这份材料上字墨稍显模糊,但是聊城国资委和聊城东昌府区国资局签署的东阿阿胶股权代持协议的细节却是赫然在目。
“这份代持协议就是134号判决里面记载的那份文件,是聊城国资委方面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文件也经过了质证,各方都认可。134号判决里有记录。”鑫富通人士表示,这份文件是通过私下渠道拿到的。
然而就上述情况,东阿阿胶则以不知情为由推得“干干净净”。为此,东阿阿胶于2011年12月2日发布澄清公告称,在公司现控股股东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组建前,聊城市国资委为公司控股股东。现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总公司。2004年12月聊城市国资委与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组建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作为出资注入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聊城市国资委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对于上述134号判决中,两级国资委均认可代持行为并提供代持协议的情况,东阿阿胶发言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仅表示:“这个事情我们并不知情。我们目前是在这个事情发生之后,通过向两级国资委做核实,才获取了上述信息。”
“澄清公告公然说谎”
“根据134号判决的记载,东昌府区国资局在该案诉讼过程中陈述称,其将聊城制药厂部分资产直接折股转让给东阿阿胶,东阿阿胶支付的收购对价是股权而非现金;东昌府区国资局所获得的东阿阿胶股权由聊城市国资委代持。聊城市国资委明确认可东昌府区国资局陈述的事实,并且向法庭提交了其与东昌府区国资局之间委托管理股权的协议作为证据。”鑫富通在向证监会递交的投诉函中提出:“上述134号判决所记载的内容,与《国家股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书》的内容相互印证,足以反映东阿阿胶公司涉嫌长期隐瞒大规模股份代持、隐瞒股东多次以上市公司股份对外抵债,并虚假披露收购聊城制药厂的情况。特别是东阿阿胶公司在2011年12月2日发布所谓的‘澄清公告’,更是在公然说谎,严重欺骗投资者、蒙蔽监管机构。”
“目前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东阿阿胶公司和聊城市国资委等涉嫌存在严重违反证券监管法规的行为。因此,我公司请求证监会切实履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彻底调查事实真相。”鑫富通向证监会如是请求。
记者 张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