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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打包征集诉讼 股民维权从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4 01:5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文雨

  记者近日获悉,深圳中院正式受理股民诉彩虹精化(002256)案,拉开了公司证券民事索赔的大幕。另外,包括ST昌鱼(600275)、ST鲁北(600727)、科达股份(600986)民事赔偿案亦在征集中。律师提醒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可尽快准备诉讼材料,并积极参与诉讼。

  彩虹精化:

  深圳中院已正式受理立案

  就在彩虹精化公告遭受证监会处罚的第二天,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代理投资者陈某递交了对公司的起诉状,深圳中院给予受理立案。与此同时,郑名伟律师称,会根据案件的进展,代理当事人提起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沈少玲内幕交易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2011年4月21日,证监会对彩虹精化正式立案调查。2012年6月30日,彩虹精化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首先,公司未及时披露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签订总金额共计192000万元的《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其次,2011年2月23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沈少玲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公司董事沈少玲知悉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合同销售主体的变更后,并安排黄某某使用“黄某燕”等5个账户在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2日期间大量买卖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沈少玲依法处理“黄某燕”等5个账户内的彩虹精化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沈少玲处以60万元罚款,并认定其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其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证监会处罚的,因该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郑名伟律师称,在2010年12月12日至2011年3月8日期间购买持有彩虹精化,在2011年3月8日后出售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与律师联系提起索赔。

  ST昌鱼:

  揭露日为2010年6月8日

  2010年6月8日,ST昌鱼发布《被立案调查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2年2月17日,ST昌鱼发布《被立案调查的进展公告》。中国证监会行政调查后发现,对属于《证券法》第67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一直未履行。即从2006年3月7日起,公司未及时披露有关订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直至2010年6月8日,ST昌鱼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在200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有关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事项,在200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有关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事项,在200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有关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故中国证监会对其行政处罚。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ST昌鱼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3月7日至2010年6月8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6月8日,即公司发布《被立案调查的公告》之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ST昌鱼投资者为:2006年3月7日至2010年6月8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6月8日后卖出或仍持有ST昌鱼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ST鲁北:

  揭露日为2009年6月13日

  2009年6月13日,ST鲁北发布《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立案调查的公告》。2012年5月23日,ST鲁北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证监会认定,ST鲁北在2006年5月24日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在2007年、2008年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因此,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包括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等。

  因ST鲁北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公司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ST鲁北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宋一欣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ST鲁北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5月24日至2009年6月13日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6月13日,即发布《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立案调查的公告》之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ST鲁北投资者为:2006年5月24日至2009年6月13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9年6月1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ST鲁北,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科达股份:

  揭露日为2009年7月17日

  2009年7月17日、2010年5月20日,科达股份先后发布《关于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立案调查的公告》、《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立案调查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1年9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因虚假陈述,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宋一欣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科达股份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4月18日,即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至2009年7月17日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7月17日,即科达股份发布《关于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立案调查的公告》之日。符合起诉条件的科达股份投资者为:2007年4月18日至2009年7月17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9年7月1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公司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宋一欣律师称,他将向广大权益投资者征集包括ST昌鱼、ST鲁北、科达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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