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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立体化防控内幕交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5 04:50 来源: 深圳商报

  编者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资本市场的“立市之基”。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资本市场是信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没有良好的信用环境,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就没有了根基。适逢“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组织了以“学宪法、学法律、讲诚信”为主题的宣传报道,宣传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诚实信用规范,明确诚信义务,强调失信责任;宣传深圳辖区近年来查处的内幕交易、基金经理“老鼠仓”等严重违法失信的典型案例,警示违法失信,使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全面、深入地了解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诚信规范要求,普遍、牢固地树立起诚信融资、诚信经营、诚信执业、诚信监管的理念,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进来,共同推进资本市场法制和诚信建设。

  近几年来,深圳证监局立体化防控内幕交易,一方面严厉打击上市公司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目前深圳证监局防控内幕交易经验已在全国推广,打击基金公司“老鼠仓”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

  严打上市公司内幕交易

  近日深圳市政府转发了由深圳证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圳各政府部门建立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深圳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持续拓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监管深度,建立立体化的内幕信息管理综合防控体系,对内幕交易形成合围之势。

  据了解,深圳证监局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备制度设立后,一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于什么是内幕信息不太清楚,上市公司大股东、关联股东高管不清楚敏感期买入上市公司股票违规。比较典型案例是特发集团办公室副主任瞿某,身陷集团下属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浑然不知,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入特力A股票后,虽然亏了数万还是被监管机构处理并罚款。政府机关、上市公司股东应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得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我们要使内幕信息成为烫手山芋,让内部知情人对此敬而远之,避之不及。”深圳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行政机关要求上市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现象越来越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越来越大,客观上加大了防控内幕交易的难度。

  据介绍,深圳证监局近几年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监管、防控内幕交易方面做了不少探索和创新。早在2006年,深圳证监局就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定期向该局报备,为从源头上遏制内幕交易进行了有益尝试。在深圳等地多年试点基础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作为此次国务院转发的五部委意见的重点内容,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业内人士表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备制度有两大好处:一是监管部门掌握了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名单,在股价异动时这些人士会直接面临监管部门的调查,对这些信息知情人是一种警示,二是有利于在公司内部提高未公开信息保密意识。

  打防并举惩治“老鼠仓”

  深圳证监局重拳出击“老鼠仓”,查处了韩刚、涂强、刘海等基金“老鼠仓”行为,其中韩刚案是第一起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并查处的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案件。

  2009年8月,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基金行业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基金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深圳证监局对辖区14家基金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了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韩刚涉嫌违法买卖证券的线索,并就此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2010年5月,因韩刚涉嫌触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国证监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2011年1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近几年,深圳证监局采取了“打防并举”的综合治理措施,努力从根本上防范“老鼠仓”问题:一方面是继续针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开展主动监管,保持足够的外部监管压力,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另一方面是推动基金公司加强内控管理、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深圳证监局已要求基金公司分析、评估不同岗位员工可能出现的违规问题,进一步主动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并要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对投研人员上网、通讯、邮件等方面的监控;还要持续开展法规培训和合规宣导,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促进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2008年3月至2011年4月,中国证监会先后对利用基金公司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的南方基金公司王黎敏、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唐建、融通基金公司张野、景顺长城基金公司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刘海等5人开出罚单,对上述违法者施以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严厉措施;同时,将长城基金公司韩刚移送司法,相关法院于2011年1月底对韩刚作出有罪判决。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牟利的刑罚更趋严厉。对于首例“老鼠仓”获刑案件,广大从业人员更应闻者足戒,珍惜职业生命,真正从源头上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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