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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着手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细则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7 18:35 来源: 中国财经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一经出台,便获得中小企业及业内专家的普遍好评。让政策“落地”,成为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采机构当前考虑的问题

  本报讯 记者戎素梅 贾璐报道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一经出台,便获得中小企业及业内专家的普遍好评。目前,部分省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采机构正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具体执行细则,以打通该政策的“落地”环节。

  作为《暂行办法》涉及的相关主体之一,中小企业成为该项政策最大的受益者。山东省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高兴地说道:“《暂行办法》的公布鼓舞人心,我们看到了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和信心。”巨人通力电梯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杨守明则表示,有了《暂行办法》做后盾,企业终于能够越过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门槛限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而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等具体措施,将使广大中小企业真正得到实惠。

  采访中,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暂行办法》中的硬性规定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进科技创新、提供就业岗位的意义重大。其中涉及的具体扶持措施也会对政府采购配套机制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记者了解到,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采机构对《暂行办法》持肯定态度,部分省市已着手制定本地区扶持中小企业具体执行办法。据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介绍,该处正在研究落实《暂行办法》的做法,并对执行细节作出多方探讨。此外,天津、江苏、湖北、河北等地也在研究具体执行措施。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都是民族品牌,《暂行办法》对民族经济的复兴、对从中国制造转向中国创造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高度评价了这一政策。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认为,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言,《暂行办法》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指导性政策,可操作性较强,对预留金额、价格扣除、分包转包等均有明确规定。不过,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一些需区别及细化之处,温和的实行方式恐怕不合适。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处长栗庆林对《暂行办法》期待已久。他向记者介绍了下一步的工作内容:“好的政策需要落实。我们会调整思路,使《暂行办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导向性与本地区经济情况、结构调整相适应,在实施方面进一步细化。”

  同时,部分受访者担忧政策在执行环节可能受阻。如采购人不愿购买未成熟品牌;投标门槛降低、评审价格扣除,潜藏“质次价高”风险;《暂行办法》与扶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衔接不足,或有冲突;30%的预留采购份额如何在部门预算编制中体现等。

  对此,专家指出,作为甫出台的新政策,打通《暂行办法》的“落地”环节是关键。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刘小川建议,在执行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中,应把握“确保中小企业得到相关合同”及“防止机会主义和弄虚作假”两大原则。至于30%的预留份额,则应进一步明确预留方式,可根据项目划分比例,如整体项目可适当降低比例、分散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或根据不同部门的特殊情况设置面向中小企业的不同比例。

  此外,多位专家表示,在当前信用体制、法制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加紧进行中小企业数据库、信用体系等配套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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