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30日 16:50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北京消息近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文,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将面临禁止“上路”。
目前国内各省市电动自行车均停止发放车牌,相关主管部门正陆续与企业及协会调研商讨实行事宜。
■时速应不超20公里
对很多收入不高,但出行距离不近的人来说,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显然比自行车轻松得多。我国拥有的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大概在1.2亿辆。
据了解,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40瓦。
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提请各省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通知》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要求各地警方要认真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国标。
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注册登记。《通知》还认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并提出以此为标准,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也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赔偿案超标电车占八成
市面上电动自行车的仪表盘上,普遍没有时速的刻度,取而代之的是“低速”、“中速”、“高速”三个速度标志。
据《法制与生活》杂志报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助理法官魏静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赔偿案里,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占80%。“有的电动自行车居然在事发时,时速达到了50—60公里。涉案的电动自行车的平均时速也都在30—40公里。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对交通安全的危害太大了。”说这话时,魏静一脸忧虑。
令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方希存最头疼的事是这类案件的赔偿问题。“要是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剐蹭、碰撞,机动车会负全责,电动自行车在法律责任上占了便宜;可是当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往往因为没有保险,对方很难得到赔偿,造成法院执行难。”方希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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