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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司法解释触动谁的神经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3 08:30 来源: 国际商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月1日实施。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这一规定被业界认为意义重大。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领域。据悉,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

  不过,专家认为,按照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定,民众起诉垄断企业依然困难重重。司法解释对于国企垄断格局的触动依然有限。

  亮点值得肯定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反垄断和竞争法领域律师张一哲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就是为反垄断民事诉讼提供了一个框架规则,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可操作性,此举有利于鼓励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反垄断法下的救济。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岑兆琦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意义重大,对于垄断纠纷案件中原告资格、起诉方式、管辖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均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为垄断纠纷案件中常处于弱势的受害者提起反垄断诉讼提供了基础和适当的鼓励,同时也体现了相关机构对于垄断行为进行遏制的决心。“司法解释的第9、1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同时,原告也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这样的规定无疑减少了原告举证的困难,至少能够保证在参与垄断诉讼时,原告不至于在一开始举证是就面临重重困难,无法立案。”

  案少事出有因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案件不过61件。对此,张一哲认为,反垄断案件相对较少的原因:一方面,因为社会公众和公司对反垄断法缺乏了解,对如何运用反垄断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比较陌生。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还比较新,存在很多理解上的不确定性,原告缺乏诉讼经验,法院也缺乏案件受理和审理方面的经验。

  她指出,反垄断法比较原则,需要执法机构或法院在执法过程中进行解释。随着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操作性越来越强,才能满足实际需要。岑兆琦也认为,反垄断法在具体举证操作规定方面不够细致,对垄断行为提起诉讼举证比较困难。同时,中国市场竞争文化远比不上欧美国家,加之近几年进入公众的反垄断案件多是原告败诉,这也客观上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产生消极影响。

  难撼国企垄断

  反垄断法实施以后,关

  于国企垄断的话题就被一再提

  出。然而,此前有民众起诉中国

  移动、中国网通的诉讼,原告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一些挫败。新的司法解释适当地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被认为对民众提起反垄断诉讼是个激励。

  但岑兆琦坦言,与欧美成熟的竞争法律体制相比,中国反垄断立法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针对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会导致反垄断主管机关与法院对同一行为的认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张一哲表示,如果原告就同一行为同时向主管机关举报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中止诉讼程序,等待主管机关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也可以不等待而直接对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民事赔偿做出判决。如果对行政机关关于被告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认定有异议,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或另行进行行政诉讼。

  岑兆琦则认为,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并不会导致相关案例的激增。“就反垄断诉讼而言,司法解释虽确定了基本的框架,但尚有诸多问题未能细化明确,原告举证仍有困难,同时,整个社会竞争文化培育也非朝夕之功,所以大幅增加反垄断诉讼的可能性不会很大。总体而言,反垄断诉讼可能会增加,但不会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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