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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启动变额年金试点

2011年05月09日 16:01 来源:财新网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

  【财新网】(记者 陈慧颖)保监会办公厅5月5日下发通知,决定进行变额年金的试点。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变额年金保险应当约定年金给付保险责任,或提供满期保险金转化为年金的选择权。

  该通知下发对象为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厦门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试点期间,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区域仅限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厦门市。保险公司不得超出试点区域销售变额年金保险。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应当具备经营投资连结保险业务满三年;最近一年内无受中国保监会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上一年度末及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建立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等条件。

  由于变额年金属于试点项目,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开发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经保监会批准后,方可开始销售。

  试点期间,一家保险公司仅限申报一个变额年金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申报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不得低于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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