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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7·28爆燃事故”6名责任人被判刑

2011年06月21日 11:42 来源:财新网

  事故曾导致13人死亡,数百人受伤。被告分别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获3至9年刑期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6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三家法院分别对“南京7·28爆燃事故”三起关联案作出一审判决,6名事故责任人分获3至9年刑期。

  中国新闻网报道了上述消息。

  “南京7·28爆燃事故”发生在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当时,由于拆迁工人施工不慎,将南京迈皋桥地区一废弃工厂地下丙烯管道挖破,发生可燃气体泄露遇明火爆燃事故。爆炸威力巨大,造成13人死,数百人伤,近千群众受到影响的重大事故。

  20日,6名事故责任人分别在三家法院同时进行了审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迈皋桥办事处原主任施靖做出判决。

  法院认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迈皋桥办事处在组织拆迁南京塑料四厂地块过程中,施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导致地下丙烯管道于2010年7月28日被挖穿、丙烯泄漏并爆炸,继而引爆附近的中华饭店,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下关区人民法院对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原副主任朱广源、原科长王有道做出判决。

  法院认为,朱广源在明知迈皋桥办事处未办理拆迁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应迈皋桥办事处主任施靖的请求,违反工作职责和程序,擅自决定以栖霞区拆迁办的名义对塑料四厂地块发布拆迁通知,并由时任栖霞区拆迁办拆迁安置科科长王有道具体落实。

  王有道明知上述实情,仍然违规予以办理。此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溧水县人民法院对工程队负责人邵殿军、施工人员董来荣、方锋强做出判决。

  法院认为,邵殿军在无拆迁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南京塑料四厂地块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并组织其姐夫董来荣及方强锋等人进场施工。

  董来荣擅自指挥方强锋操作挖掘机进行地下挖掘;方强锋在发现地下不明管线时,仍用挖掘机抓头拨不明管线上的尘土,将丙烯管线抓破,从而酿成“栖霞7·28事故”。此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法律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新实习记者 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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