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惜儿童溺亡 话监护责任

2011年07月08日 05:23 来源:深圳商报

  据媒体报道,在中小学放暑假的第一天,深圳就有三名学生溺水死亡。面对悲剧,在为这些早逝生命惋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社会、政府和家长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第一宗致两名儿童溺亡的事故发生在坪地街道一个偏僻的山塘,山塘是近期暴雨形成的,因为偏僻没有被纳入政府的管理范畴,有关部门也没有在水塘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小孩在此溺亡,作为管理部门确实有一定的责任。目前,坪地街道表示正在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准备抽干山塘水将其填平。从这方面看政府还是有所作为,在为失责埋单。

  现在将这个无名山塘填平是在亡羊补牢,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能做的也就是将一些无名的山塘填平,可除此之外,我们还有许多鱼塘、河流和市政公园,这些水面是无法填平的,也不可能因为会淹死人就组织人力严防死守,对这些水面政府能做的只能是巡查和设立警示牌,以此来尽到管理和告知责任。然而,从往年的教训看,有许多溺水事故就发生在警示牌下面,一纸危险告示很多时候并不能阻止孩童的顽皮。因此,在血的教训面前,我们要讨论的不仅仅是政府的管理责任,还应该正视这些悲剧中家长监护责任的缺失。

  从昨日媒体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致三名小孩溺亡的两宗事故中,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小孩在没有家长监护的情况下,自行外出玩耍最终不幸溺水死亡。那首先涉及的问题就是,事件中家长是否完全尽到了监护义务?三个溺亡的小孩,两个8岁,一个12岁,从法律上讲都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家长对他们都有监护义务。可在事件中,这些孩子却都是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到山塘或河溪游泳,最终导致溺亡。就事件本身看,显然是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放任孩子进行危险活动,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家长对此负有重要责任。

  这就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在这些事故中,家长既是受害者,又是责任方,他们的责任该如何追究?《未成年保护法》虽然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系统的规定,明确家长对未成年人具有监护义务,但事实上这些法律条款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更没有对家长失责的惩罚性条款。因此,往往这类悲剧发生后,无论是社会还是政府,对家长更多的是同情而不是追责。可是,我们要防止悲剧的重复,要树立尊重生命的社会价值观,就必须对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家长进行问责,只有这样,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证,他们的生命权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同时,作为有地方立法权的深圳,是不是可以先行先试,制定带有惩罚性的实施细则呢?

  最后,要想家长完全尽到监护责任,社会还应该有对困难家庭进行救济。哪个家长不心痛自己的孩子,哪个有条件的家长不把孩子当宝,事件中的几个家庭之所以放任孩子自行外出,也是为现实所迫,他们确实没有能力尽到完全监护孩子的义务。但作为社会而言,要保护未成年人,就不能把不出事的希望寄托在孩子的自觉上,更不能把不出事的愿望寄托在运气上,这就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让困难家庭有便捷的救济渠道。

  事实上,深圳在这方面一直有不错的探索和经验,比如说许多社区建立的“4点半学校”,很好地解决了孩子放学后、家长回家前的监护问题。现在暑假来了,我们的“4点半学校”是不是可以变成全日制呢?还有“4点半学校”是不是也可以从成熟社区发展到城中村,发展到城乡结合部呢?毕竟,相对城市社区来说,那里的家庭生活压力更大,他们更需要社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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