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8月02日 03:20 来源:国际金融报
7月29日上午,通过特快专递方式,来自中国保险法学会的五位学者将联名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
在这份名为《关于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的函件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贾林青联名指出,呼吁废止的最主要原因是:“1951年6月24日实施并沿用至今的《条例》,与中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不利于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旅客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教授在致国务院法制办的函件中认为,现行的《保险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任何规定,而《条例》并非行政法规,只属于部门规章。该条例中强制要求铁路旅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与《保险法》的规定存在明显冲突。根据“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则,《条例》应当视为无效规定。
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生效后,该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此规定被业内称为,强制保险法定、商业保险自愿的原则。
任自力介绍,强制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中财产保险的范畴,主要是基于为实现公共利益政策而设立的责任保险,如医疗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人身保险,强调自愿投保。二者在法律属性方面有明显不同。
任自力介绍,在西方国家的《交通保险法》中,一般都会强制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投保“责任险”,一旦出现承运人责任导致旅客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投保人应该是铁道部门,而不是旅客。”任自力说。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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