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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种征管与税改勿掉以轻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2 23:09 来源: 华夏时报

  杨志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因涉及家庭房产归属问题而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等等,顿时让一些人感到从此再无依靠。住房AA制,还有爱情吗?于是,为了给自己的未来上保险,不少人就想方设法要在原先只有一个主人的房产证添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就是这么一个加名的行为,引起了轩然大波。

  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顺利地加名。一方想加,一方不让。想加的一方觉得连这都做不到,那么如此婚姻又有多少意义呢?从不让加名的一方来看,其中原因复杂。他们这么做,在离婚率高企的社会中,或的确是为了私利,想要保住婚前财产或者保住父母的血汗钱。但我们也难以排除,有人不让加名的理由是:加名是对自己不信任的一种表现。想想也是,如果对自己足够信任,那么凭什么要去加名?

  现在,我们且不说夫妇双方加名之争。假设最终夫妻间或为彼此尊重,或为家庭和谐,达成了加名的一致意见。接下来,他们所要做的事情就会很顺利地做到吗?契税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房产加名的拦路虎。加名课税,甚至有人将之称为“趁火打劫”。当然,现实中,并不是所有地方都要求缴纳契税。一些地方只是要求补上几十块钱的房产证工本费。那么,房产加名到底该不该缴纳契税呢?

  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为何处理起来就让人那么纠结?主张课税的一些地方理由似乎也很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对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该条例规定了四种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予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予;(五)房屋交换。”加名难道不是房屋赠予吗?

  但是,家庭成员内部的事,一定就要弄得那么复杂吗?难道契税课征的目的就是要设置障碍,让家庭不和吗?显然,机械地理解契税暂行条例,是不足以解决当前课税纷争问题的。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随着住房改革的推进,又有几多人有此幸运,既能低价买公房,又可以享受免征契税的税收优惠呢?条例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惟一住房的亦有减税的规定。但对于购买公有住房和普通住房之间的个人,是否就做到了税收公平?从保障住房民生的视角来看,所有人一生中都应该有机会享受一次免契税的税收优惠。为了公平起见,可以规定一定的住房标准。考虑到现有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认定问题很多,住房标准的规定需要重起炉灶,以保证契税征收的公平。

  契税暂行条例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当时,中国的住房市场还只处于起步阶段,住房福利制度改革还没有真正开始。商品房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尚未充分暴露。契税征管工作应该与时俱进。

  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内部之间的房产加名,税收最好不要发挥作用。征税是对家庭这个生活单位的干扰,也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建设相悖。对家庭成员内部更名课征契税,实际上是对这个家庭的重复征税。时下讨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时,许多人都建议税收征管要考虑家庭因素,契税这个与家庭关系更加密切的税收,自然更应该人性化处理。

  人性化的税制,当然不能忽略税收征管问题。房产家庭成员加名不征契税,是否会留下漏洞,如有人通过“假结婚”等形式逃避房屋买卖或赠予所应该缴纳的契税呢?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但只要规定初始业主姓名变更,就必须缴纳契税,那么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当产权发生变化时,又有多少人甘愿冒房产被分割的风险,把初始业主的姓名留在房产证上呢?

  房产加名是否应该征契税的争论,和之前车船税改革的争论有点类似。它们都是现有税制体系中最无足轻重的税种,但又是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税种。这带给未来税务工作一个启示:小税种的征管与税制改革决不能掉以轻心;决策者一定要充分地考虑民意,以促进社会的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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