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事故追责变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5 16:26 来源: 财经国家周刊“现行法律完全可以处理这些污染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强调,“就看有关部门愿不愿意处理它了” 记者 齐介仑
8月,赵京慰已去了多趟河北乐亭。
作为盈科律师事务所环境与资源法律部主任,赵京慰对渤海溢油事故十分关心。当他听说渤海湾的乐亭、昌黎等地养殖的海产品出现大量死亡后,他决定开车到现场看一看。
一个炎热的下午,在乐亭海边,赵京慰接触到了一批正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渔民。听说赵是专搞环境资源法研究的京城大律师,渔民们很激动;连续两天,数十名养殖户代表包围了赵京慰,就索赔的法律程序事无巨细做了咨询。
截至8月24日,河北已有200多个养殖户陆续与盈科建立了委托关系。
赵京慰等一批环境、法律人士其实很焦虑:按照以往的环境侵权案来说,这样的官司打起来费时费力,前景也存有不确定性。
起诉者的障碍
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康菲公司瞒报谎报信息,存在严重过错,造成了污染的加剧,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在马军看来,渔民们大致有如下几点索赔障碍:其一是漏油事故发生在茫茫大海上,调查取证困难;二是渔民组织的自身财力和技术实力有限;三是在渔民损失和康菲漏油之间,难建因果关系——尤其事发多日后,证据湮灭,难上加难。
目前,只有国家海洋局备有权威的油指纹库。“权威调查结论只能等待国家海洋局做出。”马军说,NGO是否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检测鉴定机构,这在政策上尚不明确。
山东大学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计算了独立调查漏油事故的大概成本。按照一天20万元的起码支出,一艘考察船出海两个月,需至少花费1200万元。这还不包括调研人员工资、样本鉴定等各种其他费用。
这样庞大的资金投入,对于非官方的调查机构而言,如果没有雄厚资金支持,是难以承受的。
消逝的证据
近年来参与了多起海上石油污染索赔诉讼的王亚民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石油污染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至少会持续5~10年;而污染物通过食物链的传递,毒性可能延展至几十年。
王亚民说,“在美国,这类事故发生后,调查取证非常及时。”
赵京慰律师也表示,污染物的取样是有时效性的。从6月4日事发迄今,有些证据已经消失,有些证据正在消失;时间过得越久,采集样本就越困难;而那些已经采集到的样本,长时间不去做鉴定,以后还能不能具备鉴定条件,也将是个问题。
中咨律师事务所的夏军律师,代理过2006年胜利油田漏油后唐山渔民索赔的案子。此次渤海溢油后,夏军也到现场考察过,其认为“在索赔问题上,这一次比上一次更难办”。
“2006年是大块油污,飞机、卫星都能很直观地看到。今年使用了化油剂,油污都是零散的小块,连不成片,时间一长,肉眼看不到了,取证就相当难。”
此外,环境索赔诉讼,周期一般较长;随着时间的消耗,因果关系往往更难建立。官司打到最后,常常会陷入无休止的扯皮。王亚民教授接触过多位打过这类官司的渔民,他们拖到最后拖不下去,干脆就接受了污染企业提供的一丁点补偿,然后不了了之。
“赔偿是有法律责任的,补偿则是我愿意给你点就给你点,不愿意给你就不给;给你十万你不要,不要的话赔偿款可能一分都没有——这就逼得渔民无可奈何,只能接受这样的处理方式。”
赵京慰律师倒觉得,不论是赔偿还是补偿,“只要能尽力弥补养殖户损失,都算是成功”。
针对河北乐亭200多养殖户的索赔要求,赵京慰透露,盈科律师事务所将打出“组合拳”:一来,从各方面搜集证据,证明渔民损失确系康菲公司漏油导致。二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将问题推给康菲公司。
决非无法可依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多年来致力于环境资源法和经济法研究的曹明德认为,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追究康菲公司法律责任,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决非无法可依;而养殖户拿到赔偿款,也是完全可能的。
曹明德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里,最难认定的是因果关系,空气污染、水污染基本同理,所以在环境保护立法上,中国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这一原则:由污染者举证,证明它的污染行为和受害者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即承担证明不能的法律后果。
《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刑法》都可以作为追究康菲公司法律责任的依据。曹明德认为,比如,《刑法》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曹明德分析认为,康菲公司有恃无恐,可能和如下两方面因素有关:一是康菲可能觉得中国的法律包括环境法,只是写在纸上的,不一定动真格。其二是康菲或许认为有中海油这样的合作者,问题不至于太大。
在该事故中,中海油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曹明德认为,“仅就现在情形分析,和中海油的关系并不大”。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周珂则强调,渤海溢油事故的追责,不能仅限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而是要严格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三个方面去落实,要将养殖户的个体损失与海洋生态损害两项索赔挂起钩来。
“除了养殖户目前的损失,还要考虑到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将导致养殖户今后不能再从事海产品的养殖,这是一个长期的地区利益的损失。我们不能再吃祖宗饭、断子孙路了”。
针对“中国法律不健全,对康菲公司无法形成有力制约”的说法,周珂表示强烈反对。
“现行法律完全可以处理污染者,就看有关部门愿不愿意处理它了”,周珂强调,“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