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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资委明确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主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5 07:23 来源: 金融时报

  谢利庞 东梅

  本报讯记者谢利庞东梅报道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保障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顺利实施,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

  《通知》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确定内幕信息管理负责机构、建立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强化信息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加强教育培训等方面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出要求,同时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何加强对地方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管提出了相关意见。

  《通知》明确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一是直接持有股份的国有股东,二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落实国有股东责任,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到位,《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都要建立符合自身管理、运行特点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机构和人员。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将信息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一旦出现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异常交易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必要时,应当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

  《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由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可能产生内幕信息时,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重要信息,并在通知上市公司相关事项时将知情人档案一并抄送。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及规范股东行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据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还明确要求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建立制度、明确机构的同时,对自身内幕信息管理情况开展一次全面自查,为迎接下一步多部门联合检查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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