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从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出发——关于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5 15:07 来源: 国土资源部网站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其中之一是切实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加大土地督察和执法力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现阶段,土地对农民而言,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农民以土地为后盾,外出务工等临时性收入只能作为农外补贴。因此,一旦土地被征用,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树立“征完地不是所有问题的终结,而是一个新问题出现的开端”的责任意识,尽快建立和完善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将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列入工作目标考核。
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为使农民享受到更好的社会保障,应制定出台切合当地实际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为此,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低门槛准入,多档次选择,不同标准享受”原则,实现“征地”与“城保”并轨运行,统一管理。二是相衔接原则。制定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办法既要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又要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已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相衔接。三是区别对待原则。对征地时已经超过或接近超过劳动年龄段的人员,采取一次性缴费,直接进入养老保障体系;对征地时的中年人员,可按不同年龄段每人分别一次性缴纳不同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市统筹;对征地时的年轻人员,由于不确定因素多,原则上不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四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较早失地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以自愿参保为主,对新征地人员则采取应保尽保的强制办法。五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征地一批,实施一批,先行试点,推动全局。
在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对于资金筹集问题,应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交一点”的办法,多方筹资,共同负担。
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保障制度
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并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
一是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的办法是政府与民间结合,强化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来充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二是把商业保险作为一条重要的选择途径或补充模式,为失地农民投团体大病保险等。三是积极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另外,还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公民的生存权得到保障的重要体现,也是宪法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的必然要求。部分失地农民由于年龄偏大、缺乏劳动技能等原因暂时生活受到很大影响,我们必须确保这部分群众的最低生活要求得到及时保障,构建起和谐的社会环境。
加强就业培训,拓展就业空间
要根据本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社会用工的要求,充分依托技校、职校、社会力量和部门培训机构,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以推动失地农民由“体力型”逐步向“技能型”、“智能型”转变,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和自身素质,增强就业本领,以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努力促进其上岗就业。
要努力拓展就业空间,为失地农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第一,要消除就业歧视,让失地农民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待遇;第二,要在税收贷款等政策上给予失地农民最大优惠,鼓励有一技之长者自主创业,同时要对积极安置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进行奖励和减免税收;第三,在土地出让时,由政府有关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的就业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失地农民就业。
总之,只要我们切实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努力创新征地管理社会工作,就一定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建立起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作者系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尖草坪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