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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从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出发——关于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5 15:07 来源: 国土资源部网站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其中之一是切实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加大土地督察和执法力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现阶段,土地对农民而言,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农民以土地为后盾,外出务工等临时性收入只能作为农外补贴。因此,一旦土地被征用,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树立“征完地不是所有问题的终结,而是一个新问题出现的开端”的责任意识,尽快建立和完善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将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列入工作目标考核。

  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为使农民享受到更好的社会保障,应制定出台切合当地实际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为此,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低门槛准入,多档次选择,不同标准享受”原则,实现“征地”与“城保”并轨运行,统一管理。二是相衔接原则。制定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办法既要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又要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已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相衔接。三是区别对待原则。对征地时已经超过或接近超过劳动年龄段的人员,采取一次性缴费,直接进入养老保障体系;对征地时的中年人员,可按不同年龄段每人分别一次性缴纳不同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市统筹;对征地时的年轻人员,由于不确定因素多,原则上不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四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较早失地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以自愿参保为主,对新征地人员则采取应保尽保的强制办法。五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征地一批,实施一批,先行试点,推动全局。

  在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对于资金筹集问题,应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交一点”的办法,多方筹资,共同负担。

  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保障制度

  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并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

  一是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的办法是政府与民间结合,强化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来充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二是把商业保险作为一条重要的选择途径或补充模式,为失地农民投团体大病保险等。三是积极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另外,还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公民的生存权得到保障的重要体现,也是宪法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的必然要求。部分失地农民由于年龄偏大、缺乏劳动技能等原因暂时生活受到很大影响,我们必须确保这部分群众的最低生活要求得到及时保障,构建起和谐的社会环境。

  加强就业培训,拓展就业空间

  要根据本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社会用工的要求,充分依托技校、职校、社会力量和部门培训机构,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以推动失地农民由“体力型”逐步向“技能型”、“智能型”转变,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和自身素质,增强就业本领,以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努力促进其上岗就业。

  要努力拓展就业空间,为失地农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第一,要消除就业歧视,让失地农民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待遇;第二,要在税收贷款等政策上给予失地农民最大优惠,鼓励有一技之长者自主创业,同时要对积极安置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进行奖励和减免税收;第三,在土地出让时,由政府有关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的就业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失地农民就业。

  总之,只要我们切实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努力创新征地管理社会工作,就一定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建立起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作者系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尖草坪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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